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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三)不得发放异地贷款,限制了村镇银行规模的扩大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不允许跨区域经营。 中国农村范围广,各地差异大,跨区域经营的信贷风险难度也将加大,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对于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一些村镇银行是有现实意义的。但对于某些有良好信誉的银行机构创办的村镇银行,应该将标准适度放宽,如此在统一法人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规模效应。
(四)支付结算渠道不畅
目前,村镇银行名义上开办了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业务,但由于加入过程繁琐、成本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村镇银行基本上没有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电子对账、账户管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银行卡跨行支付、同城票据交换等系统,不能充分享受到现代化支付体系带来的便捷服务,办理业务困难重重。在村镇银行开户的法人客户很少,大多只是个人储蓄客户。除此之外,银联对各大金融机构办理银联卡“一视同仁”,对于村镇银行这样业务量较少,银联卡发放较少的金融机构要与业务量大、银联卡发放量大的各类大型商业银行上交同样的费用,这无疑加大了村镇银行的成本,制约了其发展速度。
(五)贷款业务受限大
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5%,而且村镇银行的资本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如果没有资金来源,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也无从做起,这样就制约了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例如,某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上交存款准本金400万元,购置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100万元,剩余资金500万元按规定只能存储,不得用于发放贷款。而由于该村镇银行建立之初,知名度不高,得到当地村民的存款很少,所以按规定该行可以用于发放的贷款就很少,这严重制约了该行的贷款业务,使当地农民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黑龙江省村镇银行发展建议
(一)加强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
公众形象是银行信誉的外在表现,村镇银行应当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地做好自身的形象宣传工作,让社会各阶层、各部门了解在农村地区设立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义、目的与经营特色,正面引导社会公众认可村镇银行。除此之外,政府及村镇银行的母行及金融监管机构都应在在宣传舆论方面大力支持。应当在电视台、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将村镇银行的相关政策、组建背景、经营原则、服务对象、效果与作用大力宣传,扩大村镇银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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