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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本文讲述了关于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金融机构危机处理是指当金融机构潜在风险成为现实,支付、清算压力很大,运作完全陷入困境时所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挽救和治理措施。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机构的危机又极具扩散性和破坏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处理。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也有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如不久前的海发事件。这说明金融机构危机处理问题已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金融机构危机 的特点和性质
金融机构危机根源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运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这些风险加以识别、测算和控制,从而保证其生存与发展。它是由于两个主要的原因:信息不完整和人理性的有限,使得金融风险有可能未被充分认识和防范,一旦这种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便会给金融机构的经营造成困难,甚至使其陷入危机。金融机构危机和一般工商企业的危机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金融机构破产的影响和扩散与普通企业不同。普通企业破产也会对外界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影响力是逐级减弱的。而金融体系内的各个金融机构之间以信用链相互依存,一家金融机构破产,其负面影响会象滚雪球一样不断增强,直到酿成金融体系的危机。
(2)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交织的债权债务网络,这一网络不允许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不足。营业日结束时的多边差额支付清算体系使得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可能酿成全面的流动性危机。曾在美国有过模拟试验,测算其中一家参与者无力支付引起的连锁反应,结果表明一家参与行暂时丧失支付能力,最终导致其他近一半参与者无力支付的结果。金融机构危机之所以具有这两个特点,就在于金融活动对信心的依赖极强,在信息不完整的条件下,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大大打击债权人的信心并导致挤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增加赢利、应付竞争而尽力扩大资金利用率,使应付突发事件的后备资金减少,也使得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
金融机构危机的性质可分为两方面来看。一方面,金融机构危机对正常的金融活动、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存款人造成严重的打击,全面的金融危机更将引发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使社会发生大动荡。因此,金融机构危机具有着巨大的破坏性。另一方面,如同市场经济中其他行业一样,金融业也只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才能更好地发展。金融业如果只能进不能出,就会窒息其活力,而且还会淡化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积累成更大的危机。因此,金融机构的危机、市场退出又是不可避免、有正效应的。关键是要把负面影响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处理好效率与稳定这对矛盾。
二、 减少金融机构危机 负效应的“安全网”
为了减少金融机构危机造成的冲击,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是要建立一个能对危机加以分解消化的“安全网”。一般来说,这个“安全网”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当局身负稳定本国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经营的责任,在危机处理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在危机处理中,监管当局的职责是:(1)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的流动性支持,以尽力挽救金融机构;(2)在确认金融机构无法挽救时对其进行接管;(3)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购并或协助司法机关安排破产。
金融同业互助:由于金融机构的危机极具扩散性,一旦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会危及整个金融同业的利益。所以对金融同业而言,不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维护自身根本利益上,都难以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袖手旁观。事实上,金融同业在危机处理中的作用一直都是相当关键的。在各国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前,金融同业往往在危机处理中扮演主角。如1907年美国的金融风暴,就是在私人银行家皮尔庞特·摩根的牵头下,带领各金融机构通过互相救济共同渡过的。在今天,金融同业在危机处理中的主要作用是:对陷入暂时流动性危机的同行提供支援;响应监管当局的号召,对陷入危机的机构进行收购、合并以减少由破产带来的震荡。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在危机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提供流动性支持;二是按规定的限额赔偿存款人的损失,从而维持存款人的信心,防止挤兑;三是促进金融机构的购并。
专门的救治组织:在处理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时,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临时性的专门组织,负责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包括:负责接收、托管、拍卖,回收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债权和清偿其债务。这种专门性组织的建立可以提高处理效率,加快处理速度,减少成本和损失。例如8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危机问题,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TC),该公司运用多种方式,历时六年,成功地解决了涉及资产达4030亿美元的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经验证明,对危机处理的效率与危机的危害成反向变动关系。议而不决和没有专门人员组织来进行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加以处理将会使危机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
政府:当出现重大的金融机构危机,其他组织难以对其进行处理时,往往需要政府出面紧急“输血”,以解燃眉之急。1993年法国政府“输血”35亿法郎抢救里昂信贷银行;1996年巴西政府注资82亿美元救助巴西银行,以及最近拟议中的日本政府向长期信用银行注资的例子都是很典型的。
“安全网”的存在,使得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从两个方向得以分散、消化。首先是在空间上分散。通过金融同业的支援和存款保险制度而使损失在金融业内部分散;通过政府动用公共资金支援而向全社会分散。其次是在时间上分散。银行、存款保险机构、金融同业、政府的资金可以使基本因素尚属健康,危机属于暂性的金融机构渡过难关,通过以后的经营弥补损失。如果危机属于不可挽救的,以上各方的资金支援也有利于在一段时间内维持陷入危机的机构的某些重要业务,而不致突然“刹车”使有关各方措手不及。在这段时间内,与该机构业务有联系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可以调整自己的收支计划,从而温和地吸收危机造成的损害。
如上所述,“安全网”对于处理危机、减少损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由于“安全网”的存在,让存款人和金融机构受到直接的保护,会促使金融机构更大胆地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并诱导存款人对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掉以轻心。这也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
三、 金融机构危机处理 的几种方式及其比较
(一)接管。就是当某一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时,由其自身向金融监管当局申请,或是由金融监当局强制要求,将其全部经营业务由特定“管财人”接管,作为“管财人”的主体,可以是其他商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或是专门组建的机构。在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期间,“管财人”可以采取各种整顿和改组的措施,对被接管人的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继续向那些健全且善意的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最终实现财务状况的改善,渡过危机。
实施接管是为了保护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人的利益,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能力,是对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的行政性挽救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接管后就一定保证该机构不破产。“管财人”在实施挽救措施的同时,还有三种选择:(1)积极物色愿意合并该机构的金融机构;(2)由存款保险机构或政府向该机构注入公共资金,将其改组为公共过渡银行,重组其财务基础,形成新的银行后,把新银行转让给其他民间金融机构;(3)对该机构实施彻底清算,该机构消失。
(二)合并或收购。收购指由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采取现金或股票交换的方式将其股权的全部或大部购入。如1995年荷兰ING银行收购因衍生交易失败而破产的巴林银行。合并一般指一家健康的金融机构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并合其全部资产与负债。如1996年日本大和银行由于在美国国债交易中受挫而与住友银行合并。
合并和兼并是处理金融机构危机的一种较普遍的做法,也是对大银行经常采取的措施。在美国通常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给愿意吸收将要倒闭银行的健康银行提供一定的补助金,或是由金融监管当局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如允许购并方进入原来禁止进入的市场领域等,从而诱导健康银行接收并承担将要破产银行的全部或大部债务。如1974年富兰克林银行由于外汇交易失利而流动性严重受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采取了资助并将其并入其他银行的做法。富兰克林银行当时排名第20位,存款近30亿美元。
(三)清算破产。即对亏损严重,已经失去偿债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接管,禁止挤兑,清理其资产负债,按比例偿还其债务。该机构的股东将失去其股本,债权人也将承受损失。
以上三种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处理方法中,最为各国所乐于采用的是合并和兼并。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能用较低的成本稳定金融秩序。因为购并方必然是经营管理优秀,具有雄厚实力的大金融机构,它吸收有问题金融机构后,能保证存款人的利益,能对被吸收机构进行有力的改造,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社会来讲则避免了一场金融业的恐慌。其二,作为被购并金融机构,虽然它丧失了偿付能力,但它仍然可以具有许多可观的价值,如富有经验、长期合作的管理人才,营销网络,长期经营中形成的客户关系,在某一金融领域从事活动的特许权等等。购并方可以相对较低的代价获得这些资源,实现其业务扩展与金融结构的调整。
然而,因为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往往都是资产质量差,债务压力大,所以同业机构对其购并时都是慎而又慎。在难以找到购并方的时候,进行接管、整顿,提高危机机构的质量以期重振或使之易于寻找到购并方就是必要的了。但正如前面所说的,接管并不能保证达到这些目标。
破产则是各国都尽力避免的方式。因为:第一,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公司要花大量的时间与力量清理分析倒闭机构的帐户;第二,借款人会因后续资金不能到位而使项目被拖延;第三,倒闭中符合保险条件的债务人和超过保险限额的债务人将蒙受损失,公众的信心将遭到严重损害。但倒闭作为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机制的一种表现则是不可避免的。美国因经营不善而消灭的银行中五个就有一个是采用清算倒闭的方式解决的,但这些银行通常都是中小银行。
四、 建立我国金融 机构危机处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也日益加大。有的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低,机制不健全,风险意识差,必然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业中处境困难,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已不再是个“理论”问题。我们应该很好地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及早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危机处理体系,防止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 尽快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有市场进入就有市场退出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为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进行管理,维护各方面的正当权益,维持市场秩序,就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被接管、终止、兼并、破产、拍卖等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我国已做了一定的探索。《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已对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市场退出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除了适用《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外,在金融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包括如何对接管的金融机构进行整顿、改组,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施以资金援助,金融机构解散的原因、程序,金融机构购并、分立、破产清算的条件、形式、程度、法律后果等。
(二) 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的教训基础上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尽管有许多争论,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了本国的官方或行业性的存款保护体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德国建立了行业性能存款保护基金,法国则建立了存款担保体系。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差,而居民储蓄存款又一直是高速增长之势,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非常迫切的问题。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所有有存款的金融机构,按其业务的风险高低投保。在理赔方面,针对我国银行自有资本少的状况,应适当提高理赔限额。
(三) 建立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
金融机构的危机,多直接表现为财务危机。但众多的事例说明,单纯的财务危机并不可怕,它可以通过央行、同业、存款保护机构、政府的多方援手而消化解决。真正可怕的是由于财务危机所导致的公众信心危机。这种信心危机一旦蔓延,有可能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维护公众信心,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处理危机要快,在公众等待的耐心消失之前就控制住危机,稳住民心。这就需要事先形成一套“快速反应机制”,包括如何迅速调集资金援救,如何迅速决定接管,如何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等等,都应事先有安排、有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在这方面应负担起职责,积极与各方协商,建立起这种“快速反应机制”。
(四) 加强金融监管
任何金融机构危机,都不会是完全偶然地发生的,之前必有一个问题的积累过程。加强金融监管,及早发现危机,能够大大减少其危害,使问题的处理简易得多。美国在处理储蓄贷款协会危时忽视了这一原则,未能及时觉察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结果损失由1000亿美元增加到3000多亿美元。日本“泡沫经济”中,大藏省未能对金融机构严格监管,等到非法交易不断曝光,呆坏帐愈演愈烈之时,已是不可收拾。我们应该充分汲取这些教训,从体制上、内容上、组织上、装备上、人才上等各个方面大力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质量,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 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
长期以来,公众普遍认为金融机构是国家兴办的,是永不倒闭的“金字招牌”,对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所以,应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尤其使其认识到,金融机构也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它们在经营过程中,不遵纪守法,不改善经营管理,就经受不住风险的考验,自然要退出市场,这也是金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使公众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致于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产生普遍的误解、猜疑、恐惧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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