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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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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1、操作风险不能等同于操作性风险和操作中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四类: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和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而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情况。其中,属于操作性风险的仅包括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的情况。显然,操作性风险不能等同于操作风险,尽管操作性风险是操作风险中发生频率最大、占比最高的风险类型。从笔者搜集整理的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发生的近50起操作风险案例的数据显示,操作性风险占总数的比例为70%。将操作风险狭隘地定义为操作性风险的做法,往往会使得建立在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不能覆盖所有的操作风险,从而使银行难以防范那些突发事件的冲击,如前一段时间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出现的系统瘫痪、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等。

2、操作风险不能等同于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仅是操作风险中的主要类型,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操作风险。根据我国对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对比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金融犯罪显然不包括那些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和系统漏洞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操作失误,比如银行员工误将取款操作成存款,或者数字录入错误等均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但并不构成犯罪。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往往会使商业银行无意识地缩小操作风险的管理范围,错误地将操作风险管理等同于金融犯罪管理,从而将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不恰当地赋予内部审计或安全保卫部门。这恰恰是造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进展缓慢的原因所在。

3、操作风险是可以计量的,应该为操作风险配置资本

表面上看操作风险确实无规律可循。事实上,这只是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不正确造成的。如果我们就单个年份来看,一些操作风险事件是无规律的,一旦将这些操作风险事件放在很长一段时间和同类型的大量数据中来看,我们会发现,这些操作风险往往会以某种稳定的概率发生。这正是人们量化操作风险的基础。最早提出操作风险量化模型的是Duncan Wilson。他在1995年12月的《risk》杂志中发表了“操作Var”的文章。文章认为,操作风险可以使用“在险值(Var)”技术进行测度,银行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拟合操作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银行就可以计算出操作风险的Var,也就可以为其分配资本了。为操作风险分配资本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当银行遭受某种灾难性损失的时候不至于瘫痪,甚至于倒闭。在不可量化思想的支配下,很难想象银行会致力于操作风险量化模型的开发。这或许是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难以提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4、操作风险事件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

从表面看,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银行员工的欺诈以及关键人员的流失三者之间并无多大联系。而停电、诈骗以及“非典”之间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由此,很多人得出“各种操作风险事件之间是孤立的、毫无联系的,从而操作风险是突发事件”的结论。这其实是忽略了隐藏在不同表面现象背后的共性本质,忽略了众多随机变量近似地服从正态分布的统计原理。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银行员工欺诈和关键人员流失三类风险事件来看,它们的本质均是人的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且在足够长期限和足够多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近似地描绘出其概率分布。停电、诈骗与“非典”之间的关系与此相似,三者均属于外部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且众多上述事件同样会近似地服从正态分布。只有看到各种操作风险事件之间的联系,才能准确地描述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而从整体上把握操作风险。这正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定义的基础所在。那种以孤立的、隔离的眼光看待操作风险的做法只能将各个操作风险视作突发事件,也就无法从整体上把握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更不用说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了。目前国内很多银行就存在这一问题,当面对“非典”冲击之时,当遭受系统瘫痪之时,银行并未从操作风险的角度对之进行系统分析和把握,只是将其看作突如其来的偶然事件,应付过去。如此一来,银行根本不会想到为其准备应急预案和分配经济资本。再次面对类似事件,银行只能是屡屡受损,甚至于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操作风险的认识还应注意到操作风险的管理不仅仅是稽核审计部门的事,应该是业务生产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管理者非常容易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产生偏好,不应该因此而忽视操作风险的重要地位;操作风险应重视资源的投入,尤其是更多的人力(培养专业的操作风险管理人才,建设操作风险管理的团队)、财力(投入资金用于操作风险的模型和系统建设)、物力(配置更多的固定资产资源,为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提供环境和保障)等等方面的投入。只有对操作风险有了清醒认识、足够的重视,才能上升到如何落实和实施操作风险的管理过程及事后的评价。

(二)、巴塞尔委员会对管理操作风险提出的要求

巴曙松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一书中曾经提到:“操作风险的管理需要强调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过程、监管者的作用和信息披露的作用”(注2)。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界经验的基础上,将管理操作风险归纳为四部分的具体要求:

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环境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银行来说,应当首先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环境,这要求董事会应当了解作为一个独特的、可以控制的风险种类-----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方面,应当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该战略应该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容忍程度及其对这种风险种类的特定特征的理解。巴塞尔委员会也承认,银行组织内部的信息流程在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2、风险管理过程: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应当建立识别操作风险的类别、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监督操作风险的手段和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等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对操作风险的整个过程进行跟踪,有效的管理操作风险的全过程。建立衡量操作风险的必要方法,实施可以持续监督操作风险暴露和重大业务损失的应用系统。

3、监管者的作用

在建立适当的风险环境和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的基础上,监管者应对银行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战略、政策、程序和做法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定期的独立评价,使之可以及时的修正错误的环节。并保证银行具备一个有效的报告机制,使他们可以及时了解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执行过程是否按照计定的方针政策行事,使监管者亦可了解政策方针落实的进展情况。

4、信息披露的作用。

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管理操作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应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对银行的操作风险暴露及其操作风险管理质量进行评估,从而选择各自的风险偏好,由市场机制评价和吸纳操作风险带来的可能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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