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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管理现状与对策

编辑:sx_chenl

2016-08-31

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亟需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以降低支付风险,推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迅猛,全国具有规模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已达20余家。2007年,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量达到1000亿元,年增长率达100%,预计2008年增长率仍可高达100%以上,年交易规模将达2100亿元1。第三方支付服务作为网上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社会公众支付结算、推动网上支付业务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国内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管理工作已经起步,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了电子支付业务行为;向社会公告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尽管如此,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亟需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以降低支付风险,推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主体界定不清

目前,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尚缺乏相应的法律给予合适的身份界定,在当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但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所经营的业务范畴已经远远超越一般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的是银行业专营的支付结算代理服务,经营的业务属于信用支付业务,与银行所经营的信用支付业务没有实质区别。由于现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少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把自己归属于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机构,以避免违法经营之嫌。相关管理部门在其主体地位不清的情况下,难以着手实施管理和规范。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监管者缺位

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主体界定不清,造成第三方支付服务监管者缺位,市场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实施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实施管理。但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的是担保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众多,且在一定时间内占有客户的货款,其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内部控制的健全对于保障客户利益十分重要,而上述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中对此并未涉及。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支付形式,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实施外部监督。由于监管者的缺位,导致目前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不规范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运作缺乏有效的规则

一是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缺乏依据。市场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对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也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使得丧失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有可能会给商家和消费者的结算资金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缺乏权威合理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商家和消费者,在协议签订、交易关系的建立上,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由于第三方服务组织引起的交易失败和损失,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和妥善的处理。三是技术标准无明确规定。如缺乏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环境等相关技术建设的标准等等。四是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模式不明确。在手续费无法弥补其成本支出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往往将客户结算资金的沉淀部分进行投资获利,或者进一步拓展业务经营范围,给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带来一定的风险,也会给其所保管的客户结算资金带来风险。

(四)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内部控制标准不明确

当前,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普遍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主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普遍不重视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岗位分离机制,缺乏独立稽核,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二是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没有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和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三是缺乏主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目前只能在面对风险和事故时忙于应对,而无法事先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面临的风险隐患

(一)系统运行面临多种安全风险

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基础,系统运行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始终面临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传递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一旦网络服务器遭受黑客的袭击,就有可能造成部分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得客户无法完成正常交易,而且还会使客户的交易信息、支付信息外泄,给客户带来风险。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 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漏,有人甚至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

(二)客户结算资金存在被挪用风险

从购货方将结算资金交付给第三方机构到第三方机构将资金支付给销售方之间的时间差形成了沉淀资金,有较大的可能被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用来进行投资,以获取额外的收益。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将直接影响客户结算资金的安全。同时,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机构被并购、破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 ”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在没有严格的市场规则和业务监管情况下,客户结算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严重的有可能造成部分商户破产,影响社会稳定。

(三)支付服务平台有可能被用于洗钱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的特点,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而且目前反洗钱范围尚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对于其应遵循的反洗钱规范尚未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无法开展相应的支付交易监测、分析。即便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自发实施了一些交易分析、甄别手段,也跟反洗钱的要求有着一定的差距。正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的便利性和监管的真空性,使其有可能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犯罪活动的工具。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将其定位为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非银行类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在提出申请时需向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是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交易行为。重点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各利益相关者,包括买卖双方、银行、电子商务提供方等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交易规则以及因业务产生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方法以及违规责任;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内部控制要求;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等。

三是明确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经营行为。要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经营范围,严格界定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禁止从事与支付清算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严禁从事信贷担保业务;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服务费标准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要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项目以及服务行为、服务标准等进行公开披露,维护客户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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