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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2号准则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编辑:sx_chenl

2016-08-31

为真实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财政部在2006年初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试行。

随着我国银行业股改步伐的深度推进,海外上市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规模逐渐扩大,从加强国际协调、降低上市成本和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看,现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银行改革的需要,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趋势成为必然。在这种背景下,为真实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财政部在2006年初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试行。该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内容,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表现之一。

一、《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新出台的《准则》重新确立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方式、更新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纳入了表内,这些都突破了现有会计体系,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取代现行按流动性的分类方式,改为按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和计量

《准则》改变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分为长短期资产负债的做法,以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进行分类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包括立即出售或近期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资产负债的分类决定了计量关系,并对损益产生影响。

(二)取代现行风险准备金按五级分类法的计提方式,改为逐笔按现金流折现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现行的金融资产准备金制度主要有:财政部会计司2001年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金融司2005年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2年制订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在专项准备方面,三个制度基本趋同,都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相应的比例按大类计提。矛盾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对于一般准备的规定上,财政部的两个制度中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后计提的,而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前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并且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准则》替换了原2001年会计制度相关准备金内容,在计提减值准备方面取代五级分类法,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并且对金额较大的资产要逐笔计提。所谓现金流量折现法是指一笔贷款计提的准备为账面价值与未来可收回本息现值之间的差额。

《准则》与现行制度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交易性资产不提减值准备;第二,只有在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才计提准备;第三,不是分类按比例计提,而是以每笔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第四,对尚未识别的风险不计提准备(见表2)。

(三)取代表外核算,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以公允价值反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内容,财政部在《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报表制度》中将银行所做的各项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掉期、期权、期货和远期外汇合约等放在表外核算。

《准则》则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要求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

《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是融合了美国、英国会计准则的产物,可以说主要是基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制定的,目前只有欧盟要求上市公司于2005年全面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我国尚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而言,《准则》的出台将金融企业特别是股改上市银行的会计改革推到了国际前列。以《准则》为基础的全面的信息披露将银行的业绩与风险全部暴露在投资人和市场面前。所以,《准则》表面上看影响的是银行现行会计政策和信息体系,但深层次的影响是,推动金融企业和银行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金融市场,并按国际规则完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上市银行若执行《准则》,会造成其资产负债及损益账面的重大调整,除非银行已按国际准则进行了审计调整。

(一)对银行财务报告的影响

金融工具构成了银行的主要资产负债,《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于银行财务报告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财政部暂时只要求上市和拟上市银行适用该《准则》。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中行、建行、工行已上市,农行也正在做股改准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占比较大,《准则》的实施将对银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对于这些上市及拟上市的银行来说,《准则》对其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实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新划定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财务报告披露形式。按照《准则》,资产负债按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分类,财务报告在形式上将按此披露为交易类的、持有到期的、贷款及应收款、可供出售的。对贷款存量分类讲,银行只需将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合并反映即可。对投资产品分类讲,必须按规定要求将存量投资进行交易、持有到期或可供出售的分类,以符合计量要求。由于大量投资在历史初期并未明确其交易或持有到期意图,对于被列为交易的投资,当市价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出现亏损时,按《准则》要求银行应确认其账面损失。但对银行讲,对投资产品分类的难度较大。同时,对于新增投资,银行投资部门在做交易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合理预期,决定是持有到期还是随时出售,并且一经确定不能改变,否则审计将对已划分类别进行重分类。

2.以现金流量折现逐笔计提减值准备,对银行资产和利润产生影响。《准则》关于减值准备的要求较为谨慎,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首先判断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成立时,才能计提准备;其次,规定对于金额较大的应采用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逐笔计提,应考虑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抵押品价值、实际利率等因素,目的在于要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准备这一财务资源。我国上市银行目前基本上是按五级分类按大类计提准备,定性的因素多,也尚未考虑抵押品的市价等。两种方法计提出来的准备金存在差异,对当期的资产和利润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

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带来了资产负债的波动,并改变了损益计算模式。按照《准则》,交易类资产、负债和可供出售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可理解为市场价值,这虽然提高了财务报告与市价的相关性,反映了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这种计量方式下,资产负债将会随市价而波动,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另外,《准则》要求报告期内将公允价值的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直接确认为损益或权益,改变了传统的损益计算模式,形成未实现的账面损益,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造成会计与税务对损益认定的差异,如果按递延税项法,将产生更多的递延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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