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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本文讲述了关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收益与风险偏好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合作需求与可能。本文主要讨论了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
关键词: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信贷
一、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及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意义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极具潜力和利润空间的市场,积极寻找和培育高品质的中小企业,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竞争力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战略。商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有可能为银行打开一片新天地,实现银企双赢。如今,不仅是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的潜在价值。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后,在争夺大客户的同时,眼光也开始瞄向我国的中小企业。然而,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风险厌恶程度更高,而中小企业是风险最高的企业群体;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是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现有的贷款金融工具使商业银行没办法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收益。
所以,如何控制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收益是问题的关键。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收益与风险偏好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合作需求与可能。
二、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
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对于解决高风险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中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过高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高科技行业,具有技术评估优势,能对贷款需求方的科技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银行与其合作,可更加科学地评估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的还本付息能力。通过合作,银行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和监督成本,参与分享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收益,从而使风险与收益相称。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而言,银行贷款则可以增大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杠杆,提高其股权投资收益率。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基金VC两种。对于获得PE/VC投资的中小企业,其资产负债率因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而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并使其拥有更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贷款的风险。外部资金的注入还向银行传递了关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前景和赢利能力的信息。对于银行来说,由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很难从其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PE/VC作为直接投资者,通过其向企业提供管理和加强监督,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就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诚信调查成本和监督成本。对于PE/VC,通过发掘一些高成长、高收益的中小企业,并参与公司经营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管理,可为其向银行提供良好的资信证明,有利于消除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常见的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横向合作指银行发放贷款给获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纵向合作就是银行直接贷款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再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着名的硅谷银行模式就是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功的典型。当前国内一些银行也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比如,浦东发展银行与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托管”;招商银行联手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等机构的“财务顾问+多元化融资服务”;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惠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发展与中科智PE投资基金的一体化金融合作[1]。
三、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由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信用能力不足,难以按照传统途径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如果引入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则可以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将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分配,有利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在接手每笔担保贷款业务前,担保公司都要对所担保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这对银行来说相当于风险审查的前置,既可以帮助银行筛选项目降低银行的成本,还可以为银行提供一些风险提示。
2006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逐渐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几年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融资担保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二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的强势地位影响了合作。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放大倍数不够,使融资担保服务极其有限。另一方面,在贷款项目的共同监管上,大多数担保机构也无法和协作银行达成风险共担协议,银行只设定义务,而没有实质性的配合。
所以,在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就监管部门而言,要防止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应该创新风险分散机制。比如,可以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以及通过反担保制度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风险高。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贷款业务是一个对策。
对于银行来说,保险贷款既分担了自身的风险,又降低了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并且保险贷款这一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对保险公司来说,贷款信用保险为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产品提供有效途径,开展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可以使保险公司的产品多样化,同时也可以拓宽自身的业务规模。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间接地告诉银行自己的资金状况及信用状况,从而有利于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被保险企业的信用评级。所以,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银、保合作不仅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扩展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实现三方共赢。 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在我国已有实例。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联手向中小企业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由省市级保险主体和银行主体合作开展中小企业保证保险业务的首次尝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出口商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相关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中小企业融资银行的业务。
五、路衢模式为代表的多边合作
银行可与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如银行、担保和保险,银行,担保(或保险)、租赁三方互动机制;银行,担保、保险、VC/PE的多方互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创造的“路衢模式”中,以债权信托基金为平台,银行、担保、信托、风险投资进行合作,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高效率的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在该模式中,银行以理财产品形式出售信托凭证,实际上是利用了自身网点优势,在多方合作中提供销售渠道。如此,银行在不承担信贷风险的情况下,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是一个值得大力发展的业务。
(一)基本运作模式
由牵头的专业机构作为信托顾问,负责运营,发起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发行,商业银行任信托管理,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对外发行,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产品可以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或私下转让。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或专项引导基金)、社会一般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经过筛选的参与计划的企业。
(二)风险和收益分配
财政投入的资金,需要还本,但是不要求利息回报。
政府、银行和一般社会公众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风险投资机构以“劣后”方式认购,可以获得远高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所获利息率,但是没有担保,如果基金投资失败,此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项目的风险损失。此外,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和期权。当筹资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将以部分股权偿还债务;在满足触发条件时,风险投资可以入股筹资企业。
参考文献:
[1] 王延田.PE热潮与商业银行市场机会[J].农村金融研究,2009(2):21-25.
赖建平,王自锋.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及对策[J].开放导报,2009(04):16-17.
莫凡.对现行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的设想[J].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54-57.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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