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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存款产品是一种契约性产品,也就必须具有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契约特性,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存款产品尚不具有这种特性,缺乏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对等性问题。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深入进行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理应从契约设计要素完善的角度进行改进。
[关键词] 商业银行存款产品 契约
一、存款产品的契约性质
存款产品是银行或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为安全、交易或获取收益的目的,让渡资金使用权而与银行达成的一种契约。对客户来讲,由于仅仅让渡资金使用权,所有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银行仅有资金使用权,并且要为这种暂时的使用权付费。因此,存款产品应归类于债务类契约。同时,作为存款产品,也具有一些其他的特殊属性。
一方面,存款产品契约是一种不完全性契约。由于受特定的不确定性限制,双方当事人不可能拥有全部信息,也就不可能详尽规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产品契约是一种非标准化契约,具有不可转让性。商业银行存款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客户会选择不同存款产品。或者选择的期限不同,或者选择的金额不同,这使得存款产品有别于国债、股票等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这种非标准化的存款产品契约,具有不可转让的特点。
此外,存款产品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存款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契约。与一般契约违约的巨大损失相比,客户在存款产品契约违约上的损失仅仅是损失了部分利息收益。这样,存款产品契约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具有内在软约束性的契约,商业银行只是暂时获得客户资金的使用权,而客户则可以单方面终止契约。这使得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契约天生具有一种内在的不稳定性。
总之,存款产品的契约设计性质要求其具有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机制,这一机制设计是契约设计的基本要求,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所不具有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及其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仅仅简单地分为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并把单位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类型,居民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通知存款等。其中,定期存款又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等。这些存款产品设计的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款产品构成要素单一化。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构成要素仅由期限和利率确定,由于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存款利率的管制,存款利率水平事实上与期限长短有关,期限固定其利率水平也就确定了。由于各商业银行自己不能独立地确定存款利率水平,这就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当前存款产品种类较少,不能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产品是线形余额收益产品。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仅仅以期限作为确定利率水平的依据,不考虑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贡献度大小问题,不同的账户余额对应的是相同的利率水平。这对大客户群体而言,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的,没有考虑到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不同贡献度问题。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定价工具的严重单一化。
在我国,利率是存款产品及商业银行相关服务定价的唯一工具。尽管近年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呼声很高,并且也实施了部分收费项目,但从整体上来说,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与服务定价几乎只以利率来计量。银行占用客户的资金要支付利息,而客户利用商业银行的一些服务,大部分却并没有向商业银行付费。而且,存款产品仅以利率作为计量工具,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而言,其激励与约束机制仍然是不能显现的,不能对客户不同的贡献度区别对待。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这些特点,说明了其不具有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设计要素,当然也就达不到国外商业银行存款产品中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设计效果了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思考
目前我国尚对存款利率上限进行着管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中还不能自主地提高对客户的存款利率水平。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外资银行完善的存款产品设计类型,优质的相关服务举措,可以在产品与服务的差别化定价中获取收益。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能提供的存款产品尚不能实现对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竞争中将会处于不利境地。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产品必须进行契约设计的改进,完善其中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机制设计。
首先,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要素,形成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设计机制与理念。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设计必须引入其他设计要素,形成全面化、复杂化的要素组合,并使这些要素通过不同的组合形成新的存款产品类型,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其次,加大对客户单方面“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力度。
当前的存款产品,多是以较高的收益率水平作为创新的吸引点,这使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存款产品激励过多,对客户的行为约束过少,客户单方面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大对客户行为的约束。对于客户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不能仅仅限于其利息损失上,让客户为其违约行为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从而使其慎重考虑取款行为,避免盲目的取款给银行带来不利影响。
再次,通过存款产品创新,激励和约束客户行为,达到存款产品契约设计的对等性。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主创新,创造出新的存款产品类型来实现存款产品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实践中,可以对原有存款产品进行标准化改进。标准化的产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这为急需流动性的客户提供了一种便利,可以通过标准化存款产品进行交易,而不必提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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