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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银行结算体系建设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当前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情况
作为支付体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推进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完善支付规章制度,鼓励推广和创新非现金支付工具,防范支付体系风险,加快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建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化,推动中国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进程。
(一)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了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用,系统直接连接全国1500多家金融机构,涉及6万多个银行分支机构,日均处理跨行支付业务45万多笔,金额多达7000亿元,每笔业务不到1分钟即可到账。同时,还成功实现了与中国外汇交易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等多个支付结算系统的连接。大额支付系统的建成运行,实现了我国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
(二)广泛运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与金融融合趋势的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我国支付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5年1-6月,全国非现金支付交易总金额超过500万亿元。银行卡的发卡规模和交易规模持续增加,银行卡支付功能不断完善,银行卡支付网络开始参与全球支付体系。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票据作为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其使用和流通量也稳步上升。2005年1-6月,全国支票签发额约为160万亿元;银行汇票签发额约为31万亿元,商业汇票签发额2.08万亿元。此外,网上支付等创新支付工具和方式也不断涌现。2005年上半年,我国网上支付总交易额超过了50万亿元。
(三)出现了一批专门处理支付信息的新型支付清算组织。近年来,除了传统的票据交换所等支付清算组织外,我国陆续出现了一批专门处理支付信息的新型支付清算组织。为了进一步改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清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批准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并支持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进一步畅通中小金融机构汇路。
(四)实行了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完成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亦已完成。
(五)进一步完善了银行结算体系监管框架。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国际通行标准,积极参与支付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例如,在现代化支付系统设计中引入“实时全额结算”机制(RTGS)和“付款交割”机制(DVP)等国际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等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我国支付体系的自评工作,积累了支付体系评估经验。同时,我国支付服务网络与境外支付服务网络的联系日益密切,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态势良好;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支付结算合作不断加强,边贸结算方式不断规范,边境贸易本币结算范围日益扩大。我国支付体系逐步融入全球支付体系,成为全球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清算系统缺乏统一规划。近年来,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建立了系统内的电子汇兑系统,目前包括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在内,共有五个覆盖全国的异地清算网络。这些支付清算系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五个系统功能趋同,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严重。其次,系统资源分割,作用有限。由于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自成体系,不能解决跨行清算问题,这些相互独立的系统只能局部发挥作用。而且,电子汇兑系统也没有解决市县两级清算速度慢的问题,造成各行承诺的“全国24小时到账”不能完全兑现。再次,进一步改进难度大。主要是各行在系统建设时,软、硬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数据信息格式不统一给系统横向联网造成极大障碍,进一步改造须投入大量资金。
(二)结算工具的多样性与功能发挥的局限性并存。目前,商业银行不仅建立了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体的结算制度,同时还办理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会计结算业务。结算工具的多样性适应了单位和个人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需求,但这些结算工具,主要是票据功能发挥不够。一方面,票据化结算程度不高,票据使用范围不广,票据结算业务量少。《票据法》虽然已实施多年,但票据没有成为主要结算工具,票据市场欠发达,除了人们对现金主观偏好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票据结算控制较严,手续繁琐。此外,有的银行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只办理本系统的票据贴现,不办理跨行票据的贴现,影响了客户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票据的流通功能弱,支付兑现能力不强。
(三)银行结算竞争秩序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目前我国银行结算竞争秩序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跨行结算业务上。第一,时间长。同样一笔结算业务,跨行业务同城要晚一至两天,异地要晚三至四天。第二,问题多。对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吹毛求疵,如印章不清、密押有误等,搪塞拖延兑付。在转汇业务中,也经常以各种理由退票等。第三,查询难。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查询,电查函复或查而不复现象较为普遍,对客户直接上门查询也是马虎了事,极不负责。第四,举报多。部分行把跨行结算作为竞争手段,肆意压票退票,这类违规占到结算举报近九成。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四难”。
1.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和假税务登记证识别难。由于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没有建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查询关系,因此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很难对假证件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资料的绝对真实。
2.对存款人违反规定处罚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存款人违规开立、使用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对存款人的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过程中商业银行该充当什么角色未作明确规定,也未对商业银行“不作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运作难。《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只能办理储蓄及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以办理个人转账收付。但作为一种新的账户种类,具体应如何操作,并未明确,使个人结算账户在运作中遇到不少困难。 4.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和规范难。《办法》施行后,由于缺乏与工商、税务、各级财政和部队等部门的协调,给开户行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批文和部队批文时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换证,有的增资扩股以后换发新证,存在旧证已经开户,新证再开户的现象。有的税务部门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在先开户再办税务登记、还是先办税务登记再开户问题上存在分歧。再如各级财政实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开设零余额账户后原账户该怎么处理等问题上缺乏一致性规定,使得银行在开户审查时存在较大的疑惑,开户资料的规范比较难。
三、加强我国银行结算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高效、安全、覆盖全国的清算网络。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当前银行结算功能只需一个清算网络就能实现,这是我国银行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具体思路是,由各家银行成立会员制清算机构,重组现有软、硬件资源,实行投资分摊、资源共享,建立一个高效、安全、覆盖全国的清算网络,承担银行的所有清算业务。采取统一清算能节约投资与运行费用,而且能减少人员、便于管理等。一是在纵向管理上,建立和充实从总行到基层行处的结算管理机构,一级抓一级,可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横向服务上,减少多部门、多环节结算服务机构,配备结算专管员,负责本行处结算的组织、宣传、账户管理、柜面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二是健全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如“结算岗位责任制”、“结算业务处理流程与操作规程”、“清算系统管理规定”、“机房、微机使用管理规定”等。在制定这些规章制度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权限管理。即对账务处理实行分级授权,禁止越权操作。2.密码管理。防止非法人员介入系统。3.目标责任管理。对各级人员实行岗位分工,并制定详细的目标责任制。
(二)最大限度发挥银行结算工具的作用。现金结算使流通中现金增多,同时增加了诸多不安全因素和人为的重复劳动,因此,发挥银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作用十分必要。我国已形成了以汇票、支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汇兑、定期借记、直接贷记、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为补充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应针对这些结算工具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三)规范银行结算竞争,提高结算服务质量。要实现结算服务由无差别向个性化转变。一方面要稳步开展优势传统结算服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的服务种类。1.开展结算信息咨询服务,设立结算咨询服务台和查询系统等,帮助客户解决结算疑难问题,鉴别票据的真伪,提供结算账户的存款信息等,并且信息要科学、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2.实行承诺服务。包括时间承诺、质量承诺、态度承诺。3.提供节假日服务,增加节假日结算营业窗口。4.设立大户结算专柜和大户接待室,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5.提供上门服务。
(四)提高账户管理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应在实行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账户管理与大额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实现网络资源的信息互动,完成银行账户网络授权申报、审批开立、撤销、变更和信用信息查询的全程自动化处理,利用账户数据库实时对非法账户和违规违法支付行为进行预警和监控,通过系统之间银行账户信息的相互比对,实现对未在人民银行账户数据管理库备案的违规账户及异常变动账户的实时监测,有效防范利用银行账户逃避债、税及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维护银行结算管理的严肃性。一要成立支付结算专管部门。随着会计核算“四集中”系统和现代支付清算系统的推广使用,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会计业务日益萎缩,会计从业人员也显着减少,把银行支付结算监管职能从会计营业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可充分发挥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管职能。二要按“属地原则”行使结算监管权。银行支付结算监管权宜放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三是对于较严重和屡禁屡犯的问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要时,可同时停止违规金融机构对外办理部分支付结算业务,严肃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四是建立非现场监管报表、分析资料的专人签收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本着实用原则,完善结算统计报表的种类。加强结算报表的科技投入,利用计算机管理和采集结算业务信息,减少人为差错,提高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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