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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我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亦没有就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进行立法,甚至未就其经营颁布指导性的行政法规,致使其经营活动产生了以下一些问题:
1.就我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体制而言,其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央行、中行、机械工业部、国防科工委主要负责人与该行行长、部分副行长组成,由于上述部门的官员并不参与进出口银行的工作,也因种种因素,无法全身心重视其经营管理,致使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未能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具体运行中乏于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成员中没有从事进出口行业的相关人士,亦未能形成与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的稳定联系机制,其经营活动不能及时反映出口企业的需要和呼声,造成与其服务对象联系的脱节。
2.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看,尽管相关文件明确中国进出口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但实际上并未形成国务院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制度,而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也仅仅是从使本部门的政策得到贯彻实施的角度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因此相关文件规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上述部门“指导和监督”的制度实际上仅仅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这些部门进行政策协调的机制。我国目前并未形成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实现其宗旨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对其资金使用的效率进行监督的机制。
3.中国进出口银行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资金补充机制。《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除部分由财政部拨付外,主要由央行再贷款和资本市场筹资组成。这种资金来源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把中央银行再贷款作为筹集中国进出口银行运营资金的方式不妥,原因是: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活动的本质在于由国家承担商业资本不愿承担的风险,或由国家提供补贴来校正外国政府补贴其本国企业而造成的市场扭曲以及对我国相关经营者的不利局面,因此国家通过政策性银行干预经济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财政行为。而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相对地独立于政府的财政、外贸等经济政策;其次,中央银行贷款只能是货币政策的工具之一,而政策性银行则是独立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及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机构,不应直接被用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工具。
其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运营资金亦不应直接从私人资本市场获得。作为非赢利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还贷能力必然受到怀疑,因此如果没有政府或其他部门、机构的担保,进出口银行在私人资本市场融资必然会遇到困难。笔者注意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实际上在国际上获得了较高的信用评级,但这要么表明它未能很好地实现其政策目标,要么表明外国的投资者相信中国政府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融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与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形象相悖。
由于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没有明确的定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与商业银行竞争的态势,有偏离其政策目标的倾向。因此如何对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进行经营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34年,至今已有七十余年的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不断地完善其管理制度,从而使其成为美国政府鼓励和促进美国产品出口,增加国内就业机会的重要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制度对完善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结构及其与相关行业的联系机制。
美国进出口银行设有行长、董事会和顾问委员会三个主要机构。行长是其最高行政首长。董事会[注:12 USC 635 a(c)(1)。]负责通过和修改进出口银行的内部规章(by-laws),包括根据《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确定的原则制定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方针,以指导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和运行。顾问委员会沟通进出口银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
根据美国《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的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行长和副行长是其当然成员,所有成员均须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五名董事会成员均应为全日制工作人员,不得由政府官员兼任。美国进出口银行的顾问委员会由十五名成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由行长推荐,董事会任命。顾问委员会应由来自生产、商业、金融、农业、劳动、服务及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而且来自小企业的代表不得少于三人。顾问委员会就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计划及各项业务活动向其提出建议,就其执行竞争性原则、促进美国产品出口的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顾问委员会对进出口银行工作的评价和意见要随进出口银行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一并提交国会[注:12USC 635 a(d)。],从而将董事会对顾问委员会意见的吸纳程度纳入了美国国会的监管范畴。因此,顾问委员会是反映工商、劳动等社会各界意见的渠道。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董事会是一个全职的机构,这为其在进出口银行的业务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基础,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而顾问委员会作为一个沟通进出口银行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的机构对完善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制度也是必要和有益的。
2.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管机制。
鉴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定地位,对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管主要是由美国国会通过报告制度和存续审查制度等来完成的。
(1)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是美国国会了解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运行及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出新的立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现行立法确立了以下三种报告制度:
第一,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八节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应该就其运行情况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个全面详细的报告。该报告应就进出口银行一年来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财务状况等做出说明。[注:12USC 635g]
第二,竞争性报告(Competitiveness Report) 为了对付外国政府通过为其本国产品出口提供补贴性融资造成的对美国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美国国会通过其1971年和1975年两个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确立了“竞争性原则”,并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就其为实现“中和”外国政府的补贴性融资这一政策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个报告。这一报告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关的机构的补贴性融资计划和设施进行评估并反映美国出口商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外国政府的补贴性融资的意见。[注:12USC 635(b)(1)(A);1992、1993年Competitiveness Report.]
第三,临时报告美国国会还经常就一些有关美国产品出口的特定事项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计划,由进出口银行来执行,并要求进出口银行就执行情况向国会提交报告。另外,国会亦可责成进出口银行就有关其宗旨或业务活动的某一事项做出调查,并提交报告。
报告制度使得国会能及时了解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情况。它既是美国国会行使其立法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又是国会监督和管理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前提。
(2)存续审查制度。
按照《1947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存续期间以五年为限。由于抵消外国政府的融资补贴,补充市场机制之不足,促进美国产品出口,已是美国的长期经济政策,因此,每当进出口银行到期时,美国国会总是以立法延长其存续期限。国会在决定是否延长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存续期限时,要对照法律确定的宗旨与原则,评论进出口银行工作的得失,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论。通过这种不断地审定进出口银行存在的合理性的制度使国会可以经常性地对进出口银行的得失进行检讨,不断修改、完善立法,同时也促进进出口银行克尽职守,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政策目标。
(3)事先通告制度。
根据《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美国进出口银行在通过贷款、担保、保险支持以下交易时,须事先向国会通报:①贷款或担保数额等于或超过1亿美元者;②支持出口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与原子能及相关设备的生产、研究、建造等有关者;另外,该法还就通报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注:12USC 635(b)(3).]。事先通告制度使美国国会有机会对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某些重要业务事先进行审查,以便监督进出口银行的活动。无疑,这是加强对相对独立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控制的一个手段。 正是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这些报告制度、存续审查制度和事先通报制度确保了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国会对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情况的了解以及美国进出口银行宗旨的实现,同时也为国会不断地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实情况调整政策提供了契机。美国的这些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制度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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