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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银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编辑:sx_chenl

2016-10-10

本文讲述了关于当前银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摘要:银政合作是金融创新和银行业改革不断深入的产物,2006年上半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和多个省政府进行的银政合作项目的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巨大。但银政合作又蕴含着较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将从银政合作项目的特点、双方合作的动机和合作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对这种合作模式带来的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银政合作 银行 地方政府

近年来,银政合作的模式在国内发展迅速,其中以中国建设银行的势头最猛。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开的资料显示,2006年上半年以来,建行先后与山西、河北、苏州、广西、辽宁、厦门、广东和深圳签订银政合作协议,累计承诺信贷总额近8000亿元人民币,其中85%的信贷是投放于基础设施项目,另外15%的贷款用于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所谓的银政合作,就是指银行与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允诺向地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贷款和资金支持,而地方政府则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银政合作的模式是否能带来双赢局面呢?因此对这种合作模式隐含的问题进行剖析具有审时度势的意义。

银政合作项目的特点不利于商业银行基本目标的实现

当前银政合作的主要投资项目是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属于非生产性项目,其特点是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收益较低。而商业银行的基本目标是满足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通过比较可知,商业银行的基本目标是与当前银证合作的特点不一致。由于双方的目标特点不一致,它们的合作将会导致任意一方的目标不能实现。

(一)就安全性而言,银行的信贷风险可能被较长的贷款期限所掩盖

由于这些项目的投资周期长,所以只要借款人在投资期间能按时偿还利息,该笔贷款就能在l0年或更长时间内体现为正常贷款。如果地方政府历年累积的巨额债务一旦进入偿还期,就会造成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不合理或财政收入不佳,还贷压力是十分沉重的。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地方政府盲目上项目的意识会导致资金的巨额浪费行为,后果是银行增加坏账。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损失大约在4000亿到5000亿元,这些都对实现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性目标构成威胁。

(二)就流动性而言,银行的流动资金可能会在投资期间大规模减少

在投资周期长的前提下,由于基础设施的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在投资期间必然大量占用银行的流动资金,使银行的流动资金在投资期间大规模减少。据统计,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各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高达700亿元,这已经是阻碍资金的流动性。

另外,从国际经验看,投资项目建成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维修保养不足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通病,这将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充分发挥预期作用,资金的回收时间必然被延长。如果这时没有大量存款的相应增加,银行将存在不能及时支付客户全部应付款项的可能性,这样就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经营的流动性目标。

(三)就效益性而言,银行的盈利目标可能很难实现

就效益性而言,商业银行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注重资金的投资回报效果,但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追求更多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的则是实施该项目所能产生的生态效益、创造的就业机会及支持公益事业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这就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盈利目标的实现。

从目标的层面上看,由于银行追求经济效益,政府追求社会效益,双方的追求目标是不一致,因此合作结果将导致他们中的一方目标最终不能达成。

银政合作双方的动机导致短期化行为

(一)造成资源浪费

1.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瓶颈”制约日益突出。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对城市基础产业领域的投入严重不足,表现在交通运输能力不足、能源供应长期不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和主要生产资料供给短缺。因此加快基础产业的发展成为当今各地区政府在城市建设方面面临的重要任务。

此外,对当地的基础设施投入的额度将构成考核当地政府官员工作绩效的内容之一,从而促成了各地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争取获得基础产业贷款的动机。 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激发了地方政府官员短期内扩大投资的热情。根据西方经济理论的主要观点,扩大投资对于促进GDP增长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新凯恩斯主义的哈罗德—多马模型强调投资在供给方面对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作用,认为高投资率可带来高经济增长率;索洛和斯旺建立的新古典增长模型认为,较高的投资率对短期的经济增长确有促进作用。

从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对GDP的增长贡献情况看,制造业的贡献率和拉动率分别是22.9%和2.2%,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的贡献率和拉动率分别是10.1%和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贡献率和拉动率分别是4.4%和0.4%。由此可见,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GDP的拉动具有重要作用,追求GDP数值增长的动机激发了地方政府对这些产业的大量投资行为,于是这些产业都成为银政合作的主要投资对象。 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观念的落后会引起短期行为。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所以地方政府缺乏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产权的利益意识。

基于对商业银行产权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会认为银行贷款与国家掌握的其它资源一样,在本质上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因而应当通过努力去争取更多的份额,这将造成对公共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短期化行为显而易见。 总之,以提升在任期间的政绩为动机,希望在任期内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加上观念的落后,一些官员往往不考虑长远的利益,甚至牺牲政府的信用水平,通过美化考核指标的数据只搞 “立竿见影”的事情。有时,一些地方为争取立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有意夸大预期效益,导致项目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测值。这种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便是政府官员行为短期化的内在动机。

短期化的经济学含义是指经济仅存在一种短期均衡,而不存在长期均衡,表现为各经济主体行为呈现出一种短期化特征,使经济发展从长期看不可持续。在银政合作中表现为地方政府一旦把银行贷款借入,便会增加政府投资额度,增加了GDP的数值,他就完成了工作任务。这种合作动机将导致地方政府在得到银行的贷款后,不再跟踪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于是设施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更谈不上经济效益,造成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浪费。地方政府通过举债享受债务短期收益,必然把未来债务的成本留给中央政府承担。

(二)形成不良资产

1.银行的合作动机是基于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在我国强制性结售汇制度下,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外商直接投资不断进入,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下所进行的各种套利行为,导致外汇占款规模不断扩大,从而造成国有银行流动性过剩。据资料显示,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13.57%,在流动性压迫下,银行首当其冲地感受到资金运用的压力,因此产生加快把资金贷出的强烈动机。这种动机会使银行不顾长远利益,导致短期化行为的出现。

目前金融市场效率较低,社会信用环境不好,银行在收集中小企业信息上要花费高成本,即使有的银行花费这种成本,这种信息又会被其他银行通过搭便车所使用,又反过来使任何银行都不愿最先投入这些成本。所以银行在信贷投入上,总是趋向于投向一些有担保的项目,如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大量流向了由地方政府直接或隐形担保形成的建设项目。由于这是政府的项目,上级的钱是一家的,银行的钱是国家的,到时出现问题还有政府来买单的意识存在,必然导致发放贷款的无约束。由于贷出的资金是在数年后才能开始回收,所以在投资期间一旦该项目因某些原因停工,投入的巨额资金便形成不良资产挂在账上,大量的不良资产不仅成为银行的包袱,影响长远发展,还将地方债务风险通过银行机构向金融风险转化,这种隐性地方债务风险向金融机构的转移,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金融风险,将毁掉多年来国家花费巨额财力和精力进行银行改革的成果,而仅仅完成了目前的贷款业绩的短期任务。 银行的合作动机是为了快速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基于目前实行存贷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的计算有个特点是贷款规模越大,反映资产质量越好。

在呆滞贷款或坏账无法减少的前提下,增加贷款规模不失为“提高”资产质量的好途径。在大规模发放的同时,还选择长期贷款的形式,可以延长问题贷款的曝光时间,起到在短期内快速降低呆坏账率的表面作用。因此促成银行在短期内贷出巨额长期款项的动机,这种动机引发的行为将使不良资产在数字的掩盖下越来越大。

银政合作的主要合作内容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经营领域是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以及大中城市改造,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主要不是获取利润、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据政府的政策意图,支持某些特殊产业的成长,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政府某些特殊目标。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涉足地方的一系列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是超出其经营领域的范围,缺少法律依据。另外,商业银行介入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必然挤占了它投资到原本经营业务的资金,影响了商业银行自身应有的业务发展。

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在银政合作协议中一般有诸如“政府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负有连带责任”的约定,这些约定具有与政府担保相同的效力,目前银行与政府是在明知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因此,政府的“担保”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参考文献:

1.姚红波.关于银政合作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巫继学.地方“政府债务”的六大危害[J].资料通讯,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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