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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主体严格审批制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严禁政府各部门、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尽快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作为政府性债务的主管机关,财政部门要承担起对区域内政府性债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举债的范围,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要负责对本级政府的举借债务进行严格审批并密切监督政府性债务的使用的偿还情况。财政部门要做到整合融资平台,盘活国有资产,集中管理,避免各部门、单位直接举债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导致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程度加深。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投资管理行为,尤其要杜绝将政府性债务资金投向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实现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运用和财务活动的有效监管。要以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为重点,从落实偿债资金入手,结合预算编制改革,逐步把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以预算约束举债和偿债能力,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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