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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约束、债权约束、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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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市场主体,才能与负债企业建立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也才有动力对负债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相机控制”。第三,建立强有力的偿债保障机制,对于企业经营者以虚假业务合同、担保、借款、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债权人要对当事人(企业经理或关联企业等)进行财产追索及法律追究。第四,针对当前上市公司重股权融资、轻债务融资的问题,应在强化股权约束及监管部门提高股权融资门槛的同时,适度增加公司的债务融资量,以增强债权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 3、强化市场约束。在我国,除少数垄断行业外,产品市场的竞争已相当激烈,经营者普遍感到压力很大;目前主要是规范市场竞争的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经理市场的培育,关键是要改变目前由党政部门考察任命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做法,实行从市场选聘经营者的制度。资本市场的问题多多,上市公司经营者所受约束较少。笔者看来,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国有股权上市流通。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公司控制权之争、收购接管机制才真正有市场运作得起来,至于如何解决国有股问题前文已有阐述。二是市场过度投机的抑制。解决这一问题除加强执法监管外,关键还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整个市场投资价值。三是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信息是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价公司经营状况、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基本依据;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强制性义务,是约束公司经营者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提高有关各方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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