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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同样是风险的转移操作,但是巨灾债券的发行不像保险产品那样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设计完成,其发行过程更为复杂,涉及的主体更多。通常情况下巨灾债券的发行不是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行独立完成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而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透过该机构来发行债券。该机构类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
(3). 巨灾债券的缺点
这种巨灾债券的证券化结构具有一定的缺点:
1) 交易成本较高。由于债券交易涉及投行、信托机构、精算与定价等容易造成交易成本偏高。
2)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巨灾风险透过资本市场转嫁到投资人,保险人可能会夸大损失情况以减少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造成投资者的负担。
3) 套利空间小,流动性不高。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的变量无关,投资者对损失分担无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便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套利空间小。
2. 巨灾期货
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开始交易巨灾期货合同。这种巨灾期货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合同月份有3月、6月、9月、12月。某一季度的合同是基于在指定季度内发生的且到下一季度末为止已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告的损失,同时在合同中已指明承保的地区以及对哪类巨灾提供保障。
3. 巨灾期权
期权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在某个确定的时期内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给定资产的权利。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也就是是期权的购买者,他必须为获得这种权利付出代价——即向出售这种权利的人缴纳期权费;出售这种权利的人,是期权的立权人。
4.巨灾互换
标签:证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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