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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第五,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具有差异性,无论是否设立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各国都非常重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与巩固。各国的监管经验已经显示:“独立监管模式带来的主要好处是它能够避免由于被俘获政治家和官僚的干预所导致的市场扰乱。独立性使监管者免受特殊利益集团(如被监管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政府利益集团)干扰。独立性也改善了透明度、稳定性,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
二、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
新兴证券市场是区别于发达国家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按照国际金融公司的权威定义,只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没有达到世界银行划定的高收入国家水平,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股市就是新兴市场。
(一)韩国
韩国的证券市场基本在20世纪50年代起步,效仿美国建立了证券市场体制。总体而言,韩国政府证券监管主体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56~1996年,财政经济部主管证券市场,具有最高的金融监管权限。20世纪60年代初军政府上台后,韩国逐渐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大大加强了对银行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干预。与此相适应,在财政金融关系上采取大财政、小金融的做法,由财政经济部主管证券市场,以便金融部门听命于政府,为政府及时筹集发展资金。专门的政府证券监管部门是根据1976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于1977年设立的证券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证券监督院,确立了强有力的综合性证券行政管理体系。第二个阶段:1997~2004年,该阶段金融监管权从财政经济部分离出来,集中于金融监督委员会行使。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韩国政府意识到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性,于是根据1997年的《金融监管组织设立法》,设立了独立的政府机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在FSC之下,设立证券与期货委员会(SFC),具体负责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可能被移送FSC的一些初级问题。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为了将韩国缔造成为东北亚金融中心,应对混业经营等多种变化,韩国政府认识到有必要改革现有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该国金融市场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于2006年12月向国民大会递交了《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该法将极大放宽韩国非银行金融业的准入限制,证券市场不同发展模式的政府证券监管立足于消减当前韩国金融领域法规的数量,放松对金融领域的监管,约束跨行业经营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几个方面。
标签:证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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