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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论文:证券监管者

编辑:sx_yangk

2015-11-06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关于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监管,是指监管者违反证券市场公认的准则和规则,利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权力,通过市场运行的某些环节,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中介机构为特定单位、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因其在特定领域有所专长而受到公众信赖;然而,中介机构往往滥用这种信赖和专业优势,做出有损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由于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必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它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监管者,而当监管者存在行为时,也会进一步诱致中介机构的非理性选择。

 

谢平、陆磊(2005)对中国金融的调查数据显示,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证券机构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存在弹性,同时近90%券商认为证券监管透明度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券商对自身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坦言不讳:88.8%的券商认为证券市场操纵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一半人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收敛;82.5%的券商认为证券机构存在为企业进行包装等行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内幕交易的普遍性。谢平、陆磊等通过计算得出证券业****指数高达7.268658,亦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业的****程度较深。相比之下,银行业指数为4.173592,虽然也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比证券业隋况稍好。

在金融监管****行为中,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监管者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保护违规机构以换取个人好处。证券市场上监管者对于中介机构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监管者在行政审批中的设租行为。权力是产生****的源头。监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市场准人、现场检查、业务监管及非业务监管等诸多环节中拥有完全权利。部分监管者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故意刁难中介机构,存在着能办不办、无故拖延、可一次办毕的多次办理、可一次告知的多次告知等不良现象。不规范行为迫使被监管者花费更多的成本以寻求正常业务开展,其实质是一种监管者盘剥被监管者“买路钱” 的“设租行为”。

2.监管者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突出表现是行政处罚环节中说情主义、打招呼、徇私情的现象严重,部分监管人员接受说情或者违纪收受礼品,违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性质严重的问题不处罚或就轻处罚,性质较轻的问题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就重处罚,当重不重,当轻不轻,被监管者与监管者就处罚问题多有讨价还价,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处罚行为表现出极大的弹性,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严重弱化,政策法规的威严受到毁损。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关于证券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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