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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现状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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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即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其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部门具体职能划分为:美联储负责监管五千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和约八百五十家州注册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1]。新法案同时也提出了在财政部内部建立一家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行业进行专门监管。这意味着原来主要由各州进行监管的美国保险公司,将来需接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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