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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编辑:sx_yangk

2015-10-29

公司对重大结构性变化决策的基本机制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表决力越大。以下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法律 正是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因此,控股股东意志一旦上升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意志,即对小股东产生约束力。这就使得控股股东享有比少数股东更为优越的权利。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往往会滥用这一优势,享受更加不公平的机会,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多数派暴政”问题。为了克服“多数派暴政”问题,各国(地区)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许多保护措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便是其中之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发生实质性变更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依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一)无表决权股东是否当然就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无表决权的股东存在的可能,所以无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拥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继受股东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股东若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作为继受股东是否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国(地区)公司法也多无明确规定,学者对此多持否定看法。如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在董事会上通过营业转让或合并的决议、并将其计划公开发表后取得股份的股东赋予股份收买请求权并不妥当。这是因为,无须特别保护那些明知有此计划而取得股份的股东,而且也应防止那些为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取得股份的不健全的投资。”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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