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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二、“普世价值”只能是一种有限度的价值统一
从理论上说,既然价值是客体与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因此,我们不可能抛开主体去空谈价值特别是普世价值。而人的主体形态又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的、多层次的、多样化的。每一个个体(包括个人以及团体、民族、国家等共同体),都以一定的方式存在并成为独立的主体。这些主体在生存环境、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上存在的差别,以及其生活方式和活动内容的不同,构成了主体多样化的现实。而尊重、确立多样化、多层次性的主体的地位,肯定他们的文化传统与现实利益的差别,承认特色和不同,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这些特定的主体并不能简单地靠某种强力“统一”、“一致”起来。
从实践来看,现实中的主体也并非都准备实现“统一”。我们看到,在当今国际社会,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仍然是通行的不容置疑的原则,越是强国,越是毫无顾忌,直言不讳。而弱势国家也已逐渐觉醒,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形成自己的发展特色和道路,维护着自己民族、国家的利益,对人类文明做着自己应有的贡献。民族国家如此,诸如宗教、阶级、企业、个人等,立场更是复杂而难以协调,差异和分歧更是多样而尖锐。
理论上不存在全球统一的主体,现实中不同种群、国家的利益需求,又千差万别,怎么可能产生对谁都适用的普遍价值?
因此,正由于普世价值的主体——人、民族、国家,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那么普世价值的内涵、内容、作用方式等也是具体的、相对的。那种所谓的“适用于所有人适用于所有时间、所有地点,不以任何条件为转移的、必然性的”普世价值,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普世价值只能是一种有限度的价值统一。有人或许会说,人们从古至今一直推崇的“真善美”,难道不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吗?可是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民族、国家、阶级、阶层,对它们内涵的理解是有很大差异的。这种内容上的差异性无不反映着特定时代、特定族群的独特性。也就是说,这里的普世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标签:国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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