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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阳明致良知的儒家诠释学思想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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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人心是本心活动历程中的一个阶段,人心本来就固有本心的灵明;灵明若能觉悟,就可以反溯本心所经过的历程,而作有系统的叙述,即所谓的自觉。良知作为天理与吾心的合一,表现为先验之知,此时良知只是天赋于人心,其实质是“本然之良知”,而“心之昏杂多不自觉”;而本心之“良知”,就是“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此时,良知统一“吾心”与“天理”,诠释主体与诠释客体合二为一。良知是主体先天所固有,良知失而复得,故谓之“反”,谓之“复”。反之复之,所以Ⅱq做自觉。自觉者,主体自觉地意识到此心即是良知。此时,良知作为内在的理性原则和规范体系,以天理为其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王阳明建立了诠释客体论。因此,由人心上升为本心的过程也就是由良知本然进展为自觉的状态,也是心即理的过程。

其次,王阳明将“吾心之良知”作为“致良知”活动的先天条件,认为“致良知”过程必须以良知的本然状态为起点,这是一种先验论的诠释学观点。同时,“吾心之良知”也是主体达到理想诠释主体的本原。其一,“吾心之良知”作为诠释主体,它融会心与天理于一体,而这种统一又是诠释主体对意义世界建构过程的理解。这种过程,主要表现为“吾心之良知”的外化。什么是“意”?心(良知)应感而动,便是“意”,也就是说,“王阳明以心立说,又以良知释心,心(良知)构成了王学的基石”。所谓应感,就是“气”感。所谓意,就是心感于气的产物。心没有遇气而动之时,是寂然不动,不可得而知,这是心的未发状态;我们有所知则由意开始,这是心的已发状态。心是“未发”与“已发”的统一。心的“未发”,不可言说,王阳明说心的“未发”,实际上就是说心的“已发”,为什么这样说呢?未发是体,已发是用;也就是说,没有不呈现的用之体,也没有不显示的体之用。体即用,用即体,二者之间有隐微的分别,没有彼此隔离的迹象,这就是所谓的“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意的统摄范围:感官受意所支配,思辨受意所限制,情由意所感,行为由意所检验,甚至直觉的证明也是意。至于气,也不限于感官经验所对的客观世界,还包括上述的思辨、情、行为、直觉。心感于气的结果,即“方有此事”或“时事”,而非他事。

良知即是主体,也是世界本体的主体,是万物的一般根据,是化生、主宰的根本,又展开于诠释对象之中。人的良知不是一个抽象的纯粹的诠释主体,而是具有无限丰富内容的具体共相,“良知之虚即天之太虚,良知之无便是太虚之无形,日月风雷山川民物,凡有貌象形色,皆在太虚无形中发用流行。……天地万物。惧在我良知的发育流行中。因为凡是在我的灵明之中的,都是为我而存在的。良知作为诠释主体,是接受一切事物的空旷的收容器。一切皆为我的良知而存在,一切蕴藏在自我之中,同我形成了一个无限的整个世界,诠释主体也就相当于绝对精神了。

良知作为诠释主体,具有知情意三重作用。心之作用为知情意,良知的作用就是心的作用,所以心的三作用就是良知的三作用。理想的诠释主体就是对知情意的统一。除此之外,主体还有“思”的功能,“思”属于“意”的范畴,可以为“逐物”,亦可以为“主一”。“逐物”为“私意安排之思”,“主一”为“良知发用之思”。如果诠释主体“逐物”,则主体的体认将会“纷纭劳扰”;如果诠释主体“主一”,则主体的体认将会“自然明白简易”,这也反映了“致良知”简易直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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