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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同样的问题在现象学的本质直观这里也存在。对于本质直观方法,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总结道:[15]
我们让事实作为范本来引导我们,以便把它转化为纯粹的形象,这些形象全都是与那个原始形象具体地相似的东西。这样我们就会自由任意地产生各种变体……在对一个原始形象,例如一个物作这种自由变更时,必定有一个不变项(Invariante)作为必然的普遍形式仍在维持着……这种形式……就把自己呈现为一个绝对同一的内涵,一个不可变更的、所有的变体都与之吻合的“什么”:一个普遍本质。
这种本质为所有的自由变更预先规定了界限,“它表明自己是这样的一种东西,没有它,这一类型的对象就不能被设想”。但是,我们要问,这种想象变更之自由到底有多大?难道不正是我们的知觉场境本身预先给出了自由想像中的可能“类型”吗?那对所有的自由变更预先规定界限的不正是前此的世界视域本身吗?所以我们并不是通过想像中的例示性直观来获得全新的本质,而恰恰只是在隐含地预先理解了本质之后,才能对想像变更中产生的各种变体进行选择,最后才能确认那个同一的所谓“不变项”。
不过在此笔者也恰恰看到了调和世界视域与现象学还原之冲突的可能途径,因为作为现象学方法的本质直观,恰恰可以成为对我们世界视域自身的一种自我理解的方法。如果本质直观的说法能成立,那么它恰恰应该是对解释学前设的揭示,它所直观到的正是那从意识开端以来就逐渐积淀下来的并已构成我们先天认识类型与结构的东西。只有这样它才能与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和“视域”学说相协调。这样,世界视域与现象学直观不再是绝然的矛盾,现象学还原之后被“本质直观”到的恰恰是世界视域的“类型与结构本身”,它们彼此就以这种方式融洽起来。
标签:逻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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