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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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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二、道德法则产生的影响

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敬重而行动。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引发了道德哲学领域内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以道德法则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更重要的变革还在于把理性从科学扩展到了道德领域,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在康德之前,休谟认为在人类行为领域,也就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不能单独提供行为的动机,理性只能为激情(passion)提供策略和技巧,这实际上是把理性贬低成为作为人类欲望的“师爷”。当然他也开了功利主义的先河。但康德坚决维护了理性的尊严,他认为休谟所说的理性,只是人类的知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纯粹理性的概念。这样就高扬了理性,使理想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和在自然科学中的地位一样,都成为了最普遍的基础。就像在前文提到的,康德为人类的准则是否符合道德找到了一个唯一的、绝对普遍的检测标准,就是定言命令式的道德法则,这种universal test一定程度上就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方法。

三、道德法则的逻辑困难

但是,康德这种割裂感性与理性、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完全高扬先天理性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的道德标准问题,甚至把这条普遍法则作为断定人类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还有着很严重的内在逻辑矛盾。

(一)抽象和普遍化带来的逻辑矛盾

在论述道德法则的第一个表达方式时,康德举了四个例子:(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如果仔细分析这四个例子,会发现四个例子有个共同点,其中的主体,人是没有其他社会条件限制的,就是说都只是不考虑职业、地位或者其他因素的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特殊的社会因素,就会发现,这条道德法则自身就会出现矛盾。比如,如果有一条个人准则是:我的邻居每天吵闹,我为了享受安静,应该杀死我的邻居。把这条准则上升为法则就是,每个人为了享受安静,都会杀死吵闹的邻居。根据康德两条判断标准:首先这条法则并不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被杀死,因此不会自我取消,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其次,我是个喜欢安静环境的人,我愿意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我也不会因为这个被杀死。因此也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will。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比如“我为了填饱肚子去抢食品店”作为一条个人准则,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上升为法则之后同样在逻辑和意愿上都不会产生矛盾。这两条准则通过了康德的普遍检测,就可以成为普遍法则了。但是很明显,杀死吵闹的人和抢食品店这些类似的事情是不会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也是不道德的。

可以看出,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并不能成为了人类所有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不考虑人的感性特征和社会因素使道德法则有了内在的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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