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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首先,农村社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村或行政村,在条件可能时与现有村委会的管辖区域一致。在中国,行政村有两种情况,一是较大的自然村,本身设立村委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自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二是村落较小,由中心自然村带分散小村落范围内的人们所结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共同组成一个村委会自治区域。
其次,农村社区也应当拓展到乡镇所管辖的区域。这是由于两个理由:⑴农村的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已经使得传统的农村社区具有发散性、通开性,密切了与外界特别是周边地区的联系,而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⑵乡镇党委和政府对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担当着特别重要的责任,也面临着自身体制改革和工作方式转变的要求。可以说,乡镇党委与政府的行为,极其广泛而深入地影响着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民的生活状态。因此,在谈到农村工作时,“乡政”与“村治”不可分,“乡村治理”也是一个完整的概念。离开乡镇党委和政府,离开较之行政村更大的地域范围,去谈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是不现实的。
再次,农村社区在许多地区应当特别关注村民小组这个层次。在很多情况下,这个层次也是自然村。特别是在一些传统色彩更浓、比较分散或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可以并且应当将农村社区建设的着力点放在这一层次。
自然村可以说是“原生形态”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可以说是“现实形态”的农村社区,而乡镇管辖范围可以说是“发展形态”的农村社区。这里特别要注意,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不要把村民自治权利与国家行政管理权力过于明确地划分。在社区意义上,如果将乡镇社区概念导入,既符合农村社区的发展趋势,也会促使乡镇党委和政府进一步的改革,如乡镇直选。当乡镇实现了较真实的直选,改变了乡镇领导的授权方式,将会使其更加融入农村社区。在那个时候,“乡政村治”将会有完全不同的涵义。
一般地说,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关注重点,应当是行政村。行政村是一个学者们感情复杂的对象,“我们有近100万个行政村,这些村庄的历史和地理格局、经济格局都很不相同,将如此复杂的村庄放在一起,给出一些一般的结论要冒很大风险,在如此多的村庄中找出反例是很容易的。……村庄并没有从农村社会结构中消失,只是在国家的干预下,村庄被重新创造出来,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有很大不同,首先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国家通过财产关系的变更、合并和权力赋予以后形成的;它们并非农民自我选择的结果,而是被逐渐创造出来的。在农村改革以后,村庄的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村庄居民之间的认同越来越低,在国家不断强化对村庄管理的同时,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村庄正迅速地趋于解体。”[iv]因此学者们在研究农村社区时,大多过于偏爱自然村,这也许有很多道理。但本书认为,由于时代的变化,中国大多数自然村也已经不是费孝通写的那种“乡土中国”了,虽然行政村带有过多行政色彩,也有过重的历史痕迹,但它已经形成一个农村治理的现实格局,并影响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方方面面。尽管它有一些弊端,但我们尚看不出这种格局有改变的可能。农村社区的定义及建设层次着力点,甚至,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行政村已经改变了农民的居住格局,在行政村的范围内,村民打破了原来的自然村分割,逐渐混合起来。过分割裂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内在的经济、社会联系是不恰当的。行政村的存在,虽然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干预的一个结果,但也必然有其自然条件的依据,甚至也是农民的一种认同。农民将行政村往往称为“大队”,绝不仅是一种习惯的称谓,其实也包括了一种感情和思想的认同。
标签: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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