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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实事求是原则遇到的一个挑战性的问题是由主体的多元性引发的价值事实的多样性。我们知道,主体对客体的性状做出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如“好”或“坏”、“有利”或“有害”等),是依据价值事实的。价值事实是客体的性状及其变化给主体带来的必然的影响。对于同一个客体的性状及其变化,由于不同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同,因而他们获得的价值事实是不同的。例如,在某个特定的社会系统中,某人甲升官了,张三和甲是亲密朋友,张三意识到甲的高升必然对自己有利,因此,他认为甲的高升是好事。但李四和甲是死对头,李四意识到甲的高升必然对自己不利,因此,他认为甲的高升是坏事。在这里,张三和李四依据的是不同的价值事实(即甲的高升对他们带来的必然影响),因此,才会有不同的乃至相反的价值判断。
在许多社会科学工作者中,认为贯彻实事求是原则的主要困难是许多人出于自私自利的考虑,因此、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清除人们的私心杂念。这种观点把自私自利归结为人的思想意识不好,忘记了这种意识恰恰是一定价值事实的反映,是“存在决定意识”,因而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难以奏效,除非改变这种价值事实。
广谱价值论不仅给出了不同的主体产生对立的价值判断的一般数学形式,而且它提出的价值事实公理肯定了不同的价值事实都是客观事实的一般结论。这样一来,由于主体特别是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价值事实的多样性(即使对同一个客体的性状及其变化),这无疑给实事求是带来了新的复杂性。它表明,当对同一个客体性状及其变化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时,首先要弄清这些不同的价值判断背后的价值事实是什么,进而弄清对什么样的主体是有利或有害的。有时,主体可能是潜在的,例如可持续发展涉及的便是子孙后代这个“潜在的”主体。
如果要问:既然同一个客体的性状及其变化会引发很多价值事实,而这些价值事实又都是客观事实,那么,贯彻实事求是原则时,依据哪个客观事实?这就要看哪个价值事实是对一个充分大的社会系统(广义主体)或绝大多数人(广义主体)是有利的,这就是“善”的标准。例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邓小平反复讲要看老百姓满意不满意,就是要看改革开放给绝大多数人是否带来了好处,这也是“善”的标准。但是很显然,对大多数人或充分大的社会系统“善”的东西,对极少数人或充分小的社会系统(如小集团)往往是“不善”的或“恶”的。因此依赖什么客观事实(价值事实)就归结为看主体代表谁,江泽民提出的共产党人的“三个代表”实质上代表的前者,而腐败分子代表的是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可见,实事求是原则在社会领域中有个利益代表问题,这是价值事实表现最为“激烈”的地方。
标签: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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