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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权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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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生命中心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环境哲学家阿尔伯特•史怀泽和美国生态伦理学家保罗•泰勒。史怀泽认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因此,道德权利适用于所有生命体。

3、生态中心论

生命中心论主要包括三种思想: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它们都是从生态系统整体的角度来论述生态权利的。挪威哲学家纳斯的深层生态学坚持“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的观点。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到社会的自我再到生态的自我的过程,这种生态的自我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是在人与生态环境的交互关系中实现的。

美国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一书中通过对生态系统的客观的内在价值说明导出自然权利,为我们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提供一个客观的道德依据。 二、国内研究状况

刘湘溶在《走向明天的选择——生态伦理学论纲》一书中指出,生态权利是指一切生物都有按照生态规律生存的权利。生物的生存权利主要是就物种来说的,而非生物个体的存在;生物的生存权利还包括对生存条件的拥有权利,人类不能任意破坏其他生物的生存条件。雷毅在《生态伦理学》中也对生态权利进行了界定。他指出,自然界的权利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生存权益受到尊重;第二,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犯它们的行为提出挑战。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然界的利益(即自然界应当拥有的福利),后者则可称之为自然界的权力(即对侵犯其福利的反应)。总的说来,我国学者对于生态权利的论述大多坚持了生命中心论或生态中心论的观点,对权利的合法性论证也采取了资格说与价值说,只不过自然权利的资格来源于自然的内在价值,其实质也是价值说。在强调自然价值的同时,我国学者还把人类的生态良心作为人类尊重自然权利的重要原因。

三、生态权利问题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1、研究成就

生态权力问题作为生态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关系到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从国内外学者对于生态权利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生态权利问题也逐步走向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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