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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矛盾外的第三方处理矛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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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四、人介入他人间矛盾后的处理方式

事物是在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存在的,不与其他事物联系的孤立事物是不存在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联系,任何一个人,在工作、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介入某些他人间的矛盾冲突之中,要完全避免介入是不现实的。有的是自己有意介入的,有的是自己无意间介入的,有的是出于自身或亲友的利害而介入的,有的则是出于职责或道义而介入的。当你介入他人间的矛盾漩涡之中后,你有三种基本的处理方式:一是故意激化,二是趁机利用,三是寻求解决。三种基本的处理方式分别又具有多种具体的处理方式。

(一)人介入他人间矛盾后故意激化矛盾的方式

故意激化他人间的矛盾,这种处理矛盾的方式适合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运用:一种是矛盾双方皆为自己的仇人或敌人。另一种是矛盾双方的是非曲直、胜败优劣尚未明朗化,你不知道自己该采取什么态度,只好激化他们间的矛盾,使局势明朗化,是非曲直、胜败优劣充分显现出来,再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具体的激化矛盾的方式,有的是用言语加以挑唆,有的是用行为加以挑唆,有的是言行并用加以挑唆,有的是借助其他人对矛盾双方施加影响而使矛盾不断激化,还有的是为免因自己介入而使双方团结起来共同对己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坐等激化。

(二)趁机利用他人间矛盾的方式

人总想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及自己的亲友、团体谋取利益。他人有了矛盾,就是个很好的时机,应及时抓住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与上述激化矛盾不同的是,并不去激化矛盾,而是直接利用。所利用的矛盾也不仅仅是仇人、敌人间的矛盾,也可以是朋友间的矛盾、素不相识的人之间的矛盾等一切矛盾。从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趁双方矛盾之际,将其一并制服或消灭。这种方式适用于对敌斗争。敌人之间发生矛盾后,双方实力必然受损,且互相提防而无力他顾,局势常会变得不稳定,甚至出现混乱的局面,此时你可运用自身力量或借用外力将双方一并制服或消灭。这在政治、军事斗争中非常普遍,尤其在改朝换代中最为常见。如夏末,在桀的残暴统治下,国内各种矛盾异常激化,结果商汤趁机灭夏。商末,纣王残暴荒淫,使官民、君臣矛盾尖锐异常,结果周武王趁机灭商。

另一种是加以利用,从中取利。利用他人间的矛盾,不一定都是趁机制服或消灭他们,也可采取其他途径来利用矛盾,使其为我所用。矛盾各方基于各自的力量必然分为几股,形成几种对立或分离的势力,这就为他人提供了利用的机会。第三方可对其中的一方或多方施加影响,加深他们的裂痕,或争取一方或多方对己的支持,从中获取益处。西安事变前,中国共产党利用张学良、杨虎城与蒋介石的矛盾,使得东北军、第十七路军与红军实际上停止了敌对状态,实现了西北地区各派武装力量在共同抗日旗帜下的大联合。西安事变中,又利用宋氏兄妹与何应钦集团的矛盾,促成了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在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上,还利用国民党内亲英美派与亲日派的矛盾,促成了国民党内外政策的明显转变,为抗战时期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人介入他人间矛盾后解决矛盾的方式

人介入他人间的矛盾后,占主导地位的处理方式是加以解决。人解决他人间的矛盾,有的是出于利益,有的则是出于道义、责任,并不计较自身的利害得失。具体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该方式最为常见,因人都有是非观念、感情偏向,必会支持自己认为正确的、与己亲近的一方而反对自己认为错误的、与己疏远的一方。

二是将矛盾各方分离。他人间有了矛盾,第三者加以解决,有时最简单的方式是将矛盾各方分离,使之天各一方。这样,他们想闹纷争便也没有条件了。上级领导常将下级单位有矛盾的几位领导调开,使他们不在一个单位工作,是这类解决方式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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