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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困境中的规范性难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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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规范冲突性难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道德困境。麦金太尔正是从道德冲突出发,来反思近代道德理论的困境的。麦金太尔认为希腊悲剧之所以为悲剧,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失,而是因为道德原则存在内在冲突。在具体的伦理困境中,当事人的道德处境与安提戈涅相似。他们不想违背道德义务,但是道德规范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行动方向。道德冲突是道德难题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道德冲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其二是非对抗性的道德冲突,即同一价值体系内诸要素在特定情境里产生的冲突。

第一,对抗性的规范冲突。恩格尔哈特曾提出道德朋友和道德异乡人的概念,道德异乡人之间的冲突,就是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恩格尔哈特认为后现代的生命伦理学面对的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世界,深刻的道德分歧充斥着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不同道德体系、拥有不同道德传统的人们,对于人体改造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由于不能共享道德原则或道德观,他们之间的道德争端就难以解决。对于这些持有不同道德前提的人,恩格尔哈特称之为道德异乡人,反之则称为道德朋友。恩格尔哈特的论述具有普遍意义,道德朋友与道德异乡人之分,不只存在于生命伦理领域,也存在于其他伦理生活领域。换言之,在当代社会,人们常常要在两种层次上过自己的道德生活,即与道德朋友们共享的生活和与道德异乡人共处的生活。后者的生活必然要发生对抗性的道德冲突。

在生态伦理学领域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冲突就是这种对抗性冲突的典型。这种对抗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生态系统整体的利益高于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的价值尺度低于并服从于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尺度,人的利益实现应以不破坏或有利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限度。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则主张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的价值尺度是衡量一切存在的价值标准,只有当所有存在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时,才是“善”的。其二,非人类中心主义肯定自然存在物与人一样具有内在价值,人与自然存在物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之间具有必然的伦理关系。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认为只有人才有内在价值,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与人之间才存在伦理关系,人和自然存在物之间不存在伦理关系。其三,非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对待自然界的行为方式上,强调人类不仅要以自身的尺度行动,而且要以其他存在物的尺度行动。主张通过对自然界的肯定、顺应和服从来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人类对待自然界的行为方式上,强调无论是对自然界的否定或者肯定,都是以人的尺度为标准的。自然界整体的完善发展应以不损害人的内在价值和生存为度。显见,这种冲突是基于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之间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分歧和冲突,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决策的道德困境,就是所谓对抗性规范冲突导致的道德难题。

第二,在同一价值规范体系内,不同的道德原则规范在运用于同一情境时,彼此之间也会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的道德困境。套用上述恩格尔哈特的概念,这种冲突是可以发生在道德朋友之间的。

我们以不同的道德原则应用到安乐死的情境中所产生的冲突来予以说明。尽管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了初步的共识,即安乐死是指使人生命感受上最小限度地承受痛苦和最大限度享受安详的一种死亡实施或死亡过程。但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主要在于各种道德原则间的冲突。自主原则是为安乐死的正当性辩护的主要原则。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同样,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如果人们独立而理性地选择安乐死,那么,对人格的尊重将使得社会和他人有义务不干预甚至协助主动安乐死。正如德沃金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作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别的理由。”[5]但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自主原则却可能与其他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其一,它会与不伤害原则发生冲突。不伤害原则是由英国思想家米尔最早提出来的,并得到了许多人进一步发展的原则。他主张应当给予个人最广泛、最大可能的自由,但同时也承认,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是,必将引起伤害。因此,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安乐死显然不只是私人的事,它涉及医生、病人、家属和社会等多重关系。患者可能与医护人员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也可能与家属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患者家属也可能与医护人员发生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而患者、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等又都可能与代表“社会公意”的“社会”这一抽象之关系主体发生某种意愿上或实际利益上的冲突。可见,安乐死的行为不是自我相关的,而是涉他的行为,都有可能因为伤害到了他人、家庭和社会的意愿和利益而不被允许。不伤害原则当然还包括不允许自我伤害。主动的安乐死也有可能是导致自我伤害的行为。因此,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可对其自主行为进行干涉,迫其促进自我利益或阻止其自我伤害。其二,除了具体的伤害,安乐死的行为也可能因为冒犯了他人而被限制。冒犯原则常常被用来作为反对安乐死的有力论证。因为安乐死确实有可能冒犯人们的职业使命感和宗教信仰。其三,它会和公正原则发生冲突。需要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常常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资源来维持低质量的生存,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去抢救本没有救治可能性的濒亡患者,这会加重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减少医疗机构对其他患者的医疗护理,甚至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的。可见,社会公正原则的适用,往往是与自主原则相违背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则的彼此冲突,导致了安乐死的道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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