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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科技伦理思想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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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二)西方近代科技伦理思想

与16世纪上半叶至19世纪末近代西方自然科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相适应,近代西方的科技伦理思想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趋于成熟,显示出其对科技进步的巨大促进作用,如牛顿、卢梭、休谟、培根、波义耳、笛卡儿等人的科技伦理思想。其中又以培根的科技伦理思想最具代表性,可以说培根是科技决定论的先驱。这一时期的科技伦理思想主要可归纳为:

1.强调科技道德并非起源于宗教道德。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从哥白尼向宗教神学提出挑战,到后来牛顿通过他所创的“神的第一次推动”恢复了哥白尼与伽利略所动摇过的“神定方案之可信”,都导致了长期以来科技伦理与宗教伦理的一致关系发生翻天覆地的转变。达尔文等进化论者不仅证明了人不是由上帝创造的,而是由高等动物进化而来的,进而还创立了进化伦理学来说明道德的起源与发展。这驳斥了基督教道德的欺骗与伪善,使伦理和宗教完全分离。宗教所讲的道德是以神为主的,而人类的伦理道德则是以人为本的。此时的学者也认为宗教神学使人脱离自然,阻碍人类认识的发展。培根就明确反对宗教迷信,反对宗教崇神贬人,虽然他对基督教表现出相当的虔诚,但实际上他却是无神论者。

2.剖析科技与道德的关系,提出统一、对立、分离三种观点。对科技和道德关系的剖析,存在分别以培根、卢梭、休谟为代表的三种完全不同的观点:(1)科技与道德相统一。培根提出“科学就是力量,力量就是科学”的口号,认为科学有道德的价值,科学进步会给人类带来利益;同时道德也有科学价值,品德高的研究者容易获得科学真理。(2)科技与道德相对立。这种观点认为科技与道德是互不相容、彼此排斥的。如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中提到,随着科学与艺术的完善,人们的灵魂腐化了,美德消失了。(3)科技与道德互相分离。这种观点认为关于感情领域的道德同关于事实知识的科学没有关系。休谟认为科学与道德是中立的,作为反映事实领域的科学技术与作为价值领域的道德是分离的,不能从“是”推出“应该”。19世纪上半叶的空想家对这一时期科技与道德的关系也作了深入思考。他们一方面无情地揭露社会中科技与道德的尖锐对立,另一方面却不认为这是由科技进步造成的。

3.提出求实精神、怀疑精神、创新精神、献身精神等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指的是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道德精神,它的出现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学家的研究发明。这些科学精神直到现代还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1)求实精神。科学家在重视自然现象、重视观察实验的同时,也注重实事求是。他们常常与发明家、工厂主一起研究生产与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从而拿到第一手资料,以便更客观地进行科学研究。(2)怀疑精神。“怀疑一切”是当时科学研究的出发点,对任何人的话都不要信以为真,对任何看到的事物都不要盲目相信,一定要追根究底,找出事物现象背后的本质。近代自然科学就是伴随着这种怀疑、批判精神的增长而萌生、发展的。(3)创新精神。科学家在科研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好奇心、进取心以及取得成果的光荣感、幸福感,从而增强了这一时期科学家、发明家的创造力和创新力。(4)献身精神。以布鲁诺、哥白尼为代表的科学家不畏教会的迫害,不畏艰难险阻,不求名利享受,专心致力于各种科学实验与理论研究,以生命的代价来换取真理,成为人类的骄傲。

4.进一步校准科学道德准则。科学道德准则贯穿于整个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过程中,成为调节科学家之间、科学家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这一时期,几乎所有的科学家都按照自己或所属团体所制定的科学道德准则行事。例如,爱迪生奉行为人类发展而刻苦钻研、奋力拼搏等科学道德准则;达尔文提出在科学研究中要遵循追求真理、献身科学、不重名利、忠于事实、谦虚谨慎等道德准则。

(三)西方现代科技伦理思想

从19世纪末到当代,西方科学技术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科技革命时代.而科技伦理思想也进入了蓬勃发展与全面繁荣时期。这一时期西方科技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1.探讨科学家应肩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由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大大增强,技术的双重效应日益突出,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表现出来的军事武器的巨大杀伤力,特别是核武器已积聚到有可能多次摧毁地球与整个人类,使得科技专家面临着重大的道德责任与义务选择问题。部分科学家认为,他们虽然肩负道义责任,但对新技术被应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负效应却又无法控制、无可奈何。但大多数科学家认为,他们不仅在科学研究中负有道德责任,而且还有义务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使科学造福于社会,而不是祸害于社会。另外还有一部分科学家认为科学研究不存在道德和责任,这是西方的价值中立观,这种观点在西方少数极端科学家中屹立不倒。

2.规定科学技术领域的道德要求。在当代,科学技术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人类的未来。为了保证科技研究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为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利益服务,不少国家的科学团体与科研机构向科学家们提出了道德要求,并以法律方式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例如,早在1948年,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规定了科学家个人或集团对于科学、社会、世界应负的责任,其中关于科学责任的有4条:(1)维护科学研究的健全性,抵制对科学知识的压制和歪曲;(2)全部公开发表科学上的成果;(3)跨越种族乃至民族的障碍,与其他科学家协力合作;(4)适当考虑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平衡,以确保科学的发展。1949年,国际科学协会联合理事会第五次大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对科学家的责任与义务也作了9条规定,如科学家“要保持诚实、高尚、合作的精神”,“受雇时需了解工作的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意义”,“防止对科学的错误利用”,“强调与发展科学技术所具有的人性价值”,虽然“有权公开发表自己所从事研究的成果”,但“出于社会的或伦理的正当理由而必须加以限制者除外”,等等。这些规定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真执行。

此外,现代西方科学家、哲学家、思想家都十分重视科技道德的研究,提出许多宝贵思想:一是科技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美国著名哲学家杜威将科技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升到哲学中心问题的高度,并主张通过理性、实验与科学知识的实际运用将两者统一起来;罗素在科技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观点虽然比较复杂,但总的来说他肯定科技的道德功能,认为不懂得科学是野蛮的道德准则存在的根源,科学有助于克服社会上的不良行为,科学的发展将会使人们的道德更加美好。杜威与罗素的观点将这个问题的研究推进了一大步。二是在科学研究的动机与目的问题上,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如英国著名的物理学家、科学学的奠基人贝尔纳说:“我们不希望人们决定当科学家仅仅是由于科学工作收入丰厚,或者……由于科学家能摆脱商业工作的许多令人不快的限制。”‘为人类服务”、“为社会无私奉献”应该是科学研究的目的与动机。“科学发现,不论是思维性还是实用性的,都应该由一切能利用它的人加以支配,而不应作为私人或国家的机密秘而不宣。”三是在科学家的人生价值观问题上的卓越见解。如爱因斯坦认为,科学对人类从根本上说是善的,而技术应用到实际时则有双重效应,由此产生了科学家的道德责任和人生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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