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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为了防止人们的误解,海德格尔特别地提到:“真理本质上就具有此在的存在方式,由于这种存在方式,一切真理都同此在的存在相关联。这种关联刚好意味着一切真理都是‘主观’的吗?若把‘主观的’阐释为‘任主体之意的’,那真理当然不是主观的。……从存在者层次上说,真理只可能在‘主体’中,并随着‘主体’的存在一道浮沉”。[10]不言而喻,海德格尔在这里一方面公开地阐明了真理的客观性,这恰恰符合马克思对思辨神学家和哲学家们的教导,假如愿意明白事物存在的真相,就应该从先前的思辨哲学的概念和偏见中解放出来。只有通过火流才能走向真理和自由。另一方面,通过所谓的某个层次,不自觉地把自己“创造性的”存在论的真理观悄悄地转变为“客体”到“主体”的反映论。
二、 “参与到解蔽过程中去的自由”与“对必然认识的自由”
自由是海德格尔关于真理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人们关注的是,他会给自由怎样一个不同的理解以及自由和真理存在一个怎样的关涉?首先他提出了自由是真理的内在规定性:“作为正确性之内在可能性,行为的开放状态植根于自由,真理的本质乃是自由”。[11]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断,怎样理解自由是真理的本质,他注意到了人们的疑虑:“人们把真理交付给人‘这个摇摆不定的芦苇’的任意性——难道还能有比这更为彻底的对真理的葬送吗?……真理在此被压制到人类主体的主体性那里。尽管这个主体也能获得一种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也还与主体性一起,是人性的并且受人的支配。……那么,真理之本质如何还能在人的自由中找到其持存和根据呢?”[12]他的回答是:“自由之所以是正确性之内在可能性的根据,只是因为它是从独一无二的根本性真理之原始本质那里获得其本己的本质的。”[13] “作为让存在者存在,自由在自身中就是断然下了决心的姿态,即没有自行锁闭起来的姿态中,并且从中获得指引而去向于存在者极其遮蔽”。[14]并且,“着眼于真理的本质,自由的本质显示自身为进入存在者之被解蔽状态的展开。自由并不是通常的理智喜欢任其借此名义四处流传的东西,即那种偶尔出现的在选择中或偏向于此或偏向于彼的任意。自由并不是对行为的可为和不可为不加约束。……自由乃是参与到存在者的解蔽过程中去”。[15]这里,海德格尔已经明确地给出了他所理解的自由,他的自由不是通常理解的不受约束的主观随意,而是表现了其独特的内涵:一是自由成为存在者成其所是的依据,自由是通向真理的前提;二是自由内化在真理的敞开过程之中,表现了自由和真理的有机性和同一性。在此,他进一步认为,如果绽出的此之在——作为存在者存在——解放了人而让人获得其‘自由’,那么,人的任性愿望就并不占有自由。人并不把自由‘占有’为特性,情形恰恰相反,是自由,即绽出的,解蔽着的此之在占有着人,唯有自由才允诺给人类那种与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者整体的关联,而这种关联才首先创建并标志着一切历史。唯有绽出的人才是历史的人。自然是无历史的。他进一步说明了自由是对必然认识的条件,同时也揭示了它的第三层内涵:自由不是人先天的类本质,而是历史的产物。最后他强调真理的本质揭示自身为自由。自由乃是绽出的、解蔽着的让存在者存在。从而提出了自由的第四层内涵:自由是绽出的,自由是真理生成的,自由是真理的存在方式。至此,不难看出海德格尔对自由是真理所谓的独一无二的本己的本质的全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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