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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在强调德治的同时,亚里士多德十分注意法律作为调控手段在城邦治理中的作用。他认为,城邦的管理首先必须要制订优良的法律制度。他认为,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惠和恶行。…”强调用法律的形式褒奖行善的人,惩戒为恶的人,威慑可能作恶的人,弘扬社会正气。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治与法治是有机统一的。他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对于法律可能存在的不完备地方可以依道;惠精神加以补充。他说,“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为了防止管理者违背伦理精神行事,“一切政体都应定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这种从经济制度安排上对公务员的立法监督,是制约权利腐败的大胆尝试。
三、亚里士多德的管理伦理思想的启示
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亚里士多德的管理伦理思想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如忽视奴隶对城邦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片面强调人对整体的依赖性而忽视人的主体能动性等等。但总体来看,亚里士多德的管理伦理思想有许多独特之处值得我们反思。
1.亚里士多德将人性理解为涵盖“经济人”与“道德人”的“政治人”,益于克服企业管理中个人价值目标与整体价值目标的冲突
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作为管理对象的主体的求利欲望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更强调在习惯和习俗熏习下的管理对象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对自身私欲的克制。人的价值不仅在于其能生产经济价值(或物质价值),还在于他能够融人组织中学习组织文化,践行组织纪律,服从组织的整体价值目标,并在公共活动中创造精神价值。现代企业由于过多注重管理对象给组织带来的经济价值,较少强调对主体的道德价值观的培养。同时,企业整体组织的结构设置,也是专门为利益创造而设置的。其实,若将企业目标纯化为求利,不利于企业员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的培养,更无法激发员工强烈的道德意识,会使组织与个人缺少精神上的紧密联系。特别是企业的规模越大,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契合度就越小的情况下,如何将员工的个人与企业整体的利益增加结合起来,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难题。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人”假设,在某种程度上,有益于我们克服企业管理中,个人价值目标与整体价值目标的悖论,只有将员工作为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主体,才能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责任心,员工才能将企业的命运与自身的前途联系起来考虑,从而从精神上加强企业与员工的内在联系。
2.亚里士多德强调整体效益的价值观念,益于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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