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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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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就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而言,天道论和人道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合二为一的。本节内容与上文的差异性在于论述的侧重点和角度。

范忠信教授认为,人道论主要包括人之道和人之使命两部分内容。人之道的内涵有:(1)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2)法天之秩序,亲亲尊尊。(3)法天之生杀仁威、德刑并用。人之使命的内涵有:(1)参天地赞化育。(2)体现和成就“理”和“道”。(3)实现人之使命的途径、方法。

应该说,上述人道论的所有思想对传统证据文化都会产生影响,或者说这些思想在传统证据文化中都是有所体现的。正是这些思想共同决定了传统证据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形塑着传统证据文化的特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为根本价值取向,这几乎是学界的共识。同样,作为整体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也是以和谐秩序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这种价值取向是以天人合一论为其哲学基础的。无论是儒家哲学,还是道家哲学、法家哲学,抑或其它的哲学派别,无不坚持天人合一观,认为人应该效仿阴阳之道和五行之道建立一个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互不争讼又洋溢着浓浓人情风味的社会秩序。如果说这些哲学派别在人道论上有所差异的话,则在于他们主张实现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的具体途径不同而已,比如,儒家主张“德主刑辅”、“以礼人法”,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法家则重视“法”、“术”、“势”。

在这种根本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传统证据文化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传统证据文化的严酷性;二是传统证据文化的等级特权性;三是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

下文,对传统证据文化的这三种特征略而述之。

(一)传统证据文化的严酷性

在中国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证据活动常常出现无程序规则、践踏权利的现象。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则是诉讼客体,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他们没有辩护权,没有质证权尸连最起码的人身权也没有。制度化刑讯和法外刑讯冠冕堂皇地横行几千年,不仅是被告,被害人、证人也是被拷问的对象。对于诬告者则反坐之。这些都是传统证据文化严酷性特征的具体表现。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何以如此严酷,原因很复杂,但追求“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无疑是其终极原因。因为,“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在中国古代具有其独特的政治价值:一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二是涉及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政绩。古代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秩序是以维护君主专制和宗法结构为基础的。凡是涉足公堂的人,在统治阶级眼里都是“刁民”,他们的兴讼行为无疑是对君主专制和宗法结构的破坏。因此,为维持此种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倡导“无讼”。对于轻罪案件,通过教化以期实现“无讼”理想。对于重罪案件,则是“刑期于无刑”,对“刁民”予以残酷的刑讯和刑惩正是实现“无讼”理想形成“和谐”秩序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无讼”理想不过是“和谐”精神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

(二)传统证据文化的等级特权性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还体现于证据制度和实践对贵贱等级秩序的强调和贯彻。因为,传统的人道观认为,尊卑不分明,便不能生成“和谐”的秩序。由此,等级特权性便构成了传统证据文化的另一个特征。

传统证据文化等级特权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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