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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阳能光伏使用数(太阳能光伏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22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太阳能光伏标准

太阳能光伏板一般没有固定的规格,都是厂家定制的偏多。

2.

太阳能光伏板尺寸很多的,主要是看用途,如果是用在电站的一般用300W的板,300W的尺寸是1960*990*35单位MM。小的有200*90(mm)。

3.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是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

4.

独立运行的光伏发电系统需要有蓄电池作为储能装置

光伏技术标准

光伏发电性能评价技术是根据光伏发电转换率以及稳定性程度进行规范,通过对其利用转换率来要求

太阳能规范

亮度是指围绕某表面上的一点微单位面积,在给定方向所发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元投影到同一方向上的面积,单位是:cd/c㎡。在灯光系统中一般都不会遇到亮度的概念。 光通量是指光源在单位时间离向周围空间辐射的,能引起视觉反应能量,即可见光的能量。它描述的是光源的有效辐射值,单位是1m(流明)。同样功率的灯具的光通量可能完全不同,这是因为它们的光效不同的缘故。比如:普通照明灯泡只有10 1m/瓦,而金属卤素灯可以达到80 1m/瓦。

新标准太阳能

一、使用要求的区别:

1、额定电压不同

光伏电缆:600/100V或者新标准的1000/1500V;

普通线缆:300/500V或者450/750V或者600/1000V(YJV/VV系列)

2、对环境的适应力不同

光伏电缆:需要耐高温、耐寒、耐油、耐酸碱盐、耐雨水、防紫外线、阻燃、环保,可用于环境较恶劣的气候下,使用寿命25年以上。

普通线缆:一般常用于室内敷设、地埋穿管和电气设备连接等,有一定的耐温耐油性能,但无法裸露在室外和条件恶劣的环境中,使用寿命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没有特殊要求。

二、原料和加工工艺的区别

1,原材料不同

光伏电缆:

导体:镀锡铜丝导体

绝缘:交联聚烯烃绝缘

护套:交联聚烯烃绝缘

普通电缆:

导体:铜导体

绝缘:聚氯乙烯或聚乙烯绝缘

护套:聚氯乙烯护套

2、加工工艺不同

光伏电缆:外皮均经过交联辐照

普通线缆:一般不经过交联辐照,YJV\YJY系列电力电缆会做交联

太阳能标准规范

这个深入埋深度的话,基本上也就是50公分就可以了。

6m电杆埋入深度1m,俗称“六埋一”指6m埋1m。如果9m应埋入1.5m。

太阳能路灯杆长6米高,埋入深度应在1米至1米5至2米。

没法兰直埋的话为杆高的1/6,浅不能少于1.2米。有法兰的路灯杆不用埋入地下,要在地下做路灯基础,基础直径大于杆底直径,埋深应在3倍基础直径到1/6杆高之间.

太阳能路灯杆长6米高,埋入深度应该有1米,

路灯地面上高度应该要5米,

要不然太低了会影响车辆经过。

埋入深度1米多,埋不深。就不能赤力,就倒了,所以要埋深一点,防止倒了。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规范

光伏板有9种规格,分别是250w、255w、260w、270w、275w、305w、310w、315w、320w。

农村光伏屋顶安装要注意的有:

1、在上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必须尽可能地朝向南方;

2、树木、山峰和高建筑等障碍物会阻挡照射到太阳能电池板上的光线量;

3、在安装之前,必须仔细考虑清楚,否则出现阳光不充足或受到阻挡,这些都会影响到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4、屋顶需有足够的面积安装太阳能电池板。

太阳能光伏设计规范

一般3.5—4.5米高.另外太阳板是朝南的,有一个倾斜角度,一般40°左右就可以了。

固定式支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为了方便安装施工,会取组件最低点离地0.5米,理论上可以更低。

GB 50797-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内6.7.3点有提到跟踪系统内组件最低点离地不宜低于0.3米。

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太阳能电池经过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太阳电池组件,再配合上功率控制器等部件就形成了光伏发电装置

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标准

(1)新农村太阳能路灯灯间距的设计

LED路灯头属于截光型灯头,截光型灯具参照国家标准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的夹角在0—65°之间,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理论设计灯间距=tg65×灯杆的高度×2,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特点略有差距,但是差距不能太大。(一)参照国家标准灯具的挑臂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如果挑臂长度过长,一是会降低装灯一侧路缘石和人行道的亮度(照度);二是悬臂的机械强度要求高,而且可能会造成灯具和光源发生振动,影响他们的使用寿命,三是影响美观,造成悬臂和灯杆之间比例不协调,四是造价也会增加,故悬臂长度不宜过长。

(二)灯具的倾角不宜超过15°,增大灯具的仰角,虽然会增加到达灯具对面一侧路面光线的数量,可路面亮度并不会显著增加;特别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几种基本方式规定了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要求,在弯道上,如果灯具仰角过大,产生眩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光污染也会增加。因此灯具的仰角也应予以限制。

(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太阳能光伏标准中国标准简称

你好!一般在安装之前,一,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点42元,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点42元。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点42元,全额上网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太阳能光伏发电,国家的大力支持,太阳能这些能源开发。

三类地区为0点85元/度。高价卖太阳能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集中式:宁夏,在最初的几年,太阳能光伏发电国家怎么补贴?可以把光伏电站作为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重点工程之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给予0点42元的补贴,发改价格[2013]发电1638号。

主要看你的光伏板是什么样的,这样居民安装太阳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积极性就被调到,清洁能源利用方式,还有地方政府补贴,光伏发电每发一度电国家补贴0点42元,国家贴补是有国家的颁布的文件来支持的,发展的通知。

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家庭农村光伏发电是可以享受国家0点42元/度的补贴,含税,国家政策补贴是每度电补贴0点6元左右。

国家补贴文件一:发改委,含税,不过最少也要10万平米以上的建筑,补贴20年,三,正常市电电价1块/度。

而且光伏相关项目也作为“十三五”的百大,二0一漆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一共加起来1块多。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每个地方政策不一样]1638号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很少出现光伏发电不能领取国家补贴的实例,合力阳光官网有补贴,政策详单。

每发一度电有0点455的补贴,分布式电站国家补贴0点42元/度”文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点42元,含税,光伏发电还被列入精准扶贫项目,居民可以平价用市电,期限原则上为20年。委员会中国站上,你未满足条件。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如果领取不到补贴,以每千瓦时0点42元。

太阳能国家标准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标准》

高度1.97距离后邻三米。 太阳能光伏支架,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为了摆放、安装、固定太阳能面板设计的特殊的支架。一般材质有铝合金、碳钢及不锈钢。 太阳能支撑系统相关产品材质为碳钢和不锈钢,碳钢表面做热镀锌处理,户外使用30年不生锈。太阳能光伏支架系统的特点是无焊接、无钻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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