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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能源汽车政策(济南电动汽车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2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济南电动汽车政策

  11月27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丁冠勇在会上介绍,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从12月1日起全面展开 ,明年5月31日结束。2020年6月1日起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业务,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挂牌登记时间: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结束

  禁止上路时间

  2020年6月1日起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业务,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2年12月31日后,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济南购买电动汽车政策

山东明确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

充电桩每桩最高奖补四万八千元

具体标准来了

近日,省能源局联合省财政、住建等部门发布《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居民小区充电桩、公用充电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等纳入奖补范围。

据悉,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充电桩保有量5.72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85万个(含专用充电桩1.56万个),私人充电桩1.87万个,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干、高等级公路为支撑的跨城际电动汽车出行保障网络。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推动电动汽车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出现车桩信息缺失、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缓慢、电动汽车充电不够便捷等问题。

为此,2019年年底,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围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规范运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省能源局此次专门明确了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类别和参照标准以及比例,核心内容聚焦在设施奖补、建设奖补和奖补比例三个方面,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服务能力。

充电设施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

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

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

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

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各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通知》还对申请奖补政策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

建设、备案手续齐全;

2019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各级政府任何奖励补贴;

已经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

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

当前,我省正加快推进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公务用车、专用领域、旅游景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2022年年底前,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

据介绍,2022年底前,我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济南电动车补贴

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济南市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将给予3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减半执行。

同时,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类的高层次人才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济南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不高于购车价格)。

在今年的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期间,当地对购买满载质量1.5吨以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农村用户,将给予5000元/车充电补贴。

   除了消费者购车补贴之外,当地还对充电、停车等用车层面给予了政策支持:

新能源汽车将不受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新能源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期间,纯电动汽车享受5折优惠,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享受8折优惠。

济南电动车政策2020

就在不久前,相关部门针对这个问题再次给出了答复,如果你的电动车在一直不挂牌,那你只能骑到2020年6月1号,如果你的电动车挂的是临时牌,那么你只能骑到2022年12月31号

当前不只是济南,在很多地方都规定了电动车挂牌的,具体的时间!

提醒大家!

任何时候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骑电动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济南对新能源纯电动的政策

      需要通过静态交通集团小程序账号进行使用。

       补贴审核通过后,车主需输入车牌号登录“静态交通集团”小程序账号,补贴资金将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发放至消费者账户,充电费用补贴不可转账提现,只能用于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场站充电结算,新能源车主使用“静态交通集团”小程序搜索全市所有已完成数据接入运营商的公共充电站,查询充电服务费价格、充电桩使用情况并进行导航索引,通过小程序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统一支付充电期间所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所支付的费用在个人账户余额中进行扣除。

        补贴余额不足的,车主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油气改电”换购计划提前进行车辆更换的出租车企业在通过审核后,补贴资金将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拨付至个人或企业账户。

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济南新能源车政策

与往年一样,居民用户按套内建筑面积26.7元/㎡,低保及特困家庭采暖费标准为: 19.5元/㎡,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39.8元/㎡。在本采暖季如有用热需求的用户,须在2022年11月15日前交纳采暖费,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交费方式办理供暖业务。

济南能源集团首批投放31台“能收现金、会找零钱”的自助一体机,涵盖解放东路、明湖、甸柳、历山路、二环南路、经三路等16处热力燃气客户服务中心,便于群众业务办理,提升用户满意度。

济南能源集团所辖的热力燃气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采暖费交纳业务,自2022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日8:00—20:00,节假日不休,为您提供12小时的热力、燃气业务办理时间。居民可就近办理交费各项业务,如需办理其他用热业务可到就近的热力燃气客户服务中心或选择线上“零跑腿”的方式办理。

济南电动汽车补贴

1、比亚迪唐官方售价为:豪华型25.13万,尊贵型26.13万,旗舰型27.98万,以上价格均为全国统一售价;

2、目前新能源汽车国家有政府补贴和地方补贴,补贴金额1:1,国家补贴3万,地方补贴3万,共计6万;

3、也就是说买台旗舰型的唐,出去地方和国家的补贴6万后,最终售价为219800元,但是目前有地方补贴的城市很少,深圳,上海,西安,天津有地方贴。

现在,唐做为进到工信部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在全国可享受国家3.5万的补贴而且不用交购置税,在部分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行列的城市还可享受地方补贴。如在深圳可享受3.15万元地方补贴,旗舰版的价钱可低至21.33万。

济南市电动车新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七条 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 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 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条 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 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五) 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 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七)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 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

(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 产品检测

第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 产品备案

第十七条 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 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 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 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 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等区域使用。)

第三十条 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 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三十二条 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济南低速电动车的最新政策

低速四轮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产品通过相关目录公告,即产品是经过审核获得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允许生产并经过目录公告的产品,产品经过相关认证及检测拥有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另外拥有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整车出厂合格证书,同时具备购车发票及车主身份证。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上牌。

济南纯电动汽车补贴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须将指定专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用于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用于公共充电桩支付)进行捆绑,指定专户余额可以支付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发生的费用。指定专户余额不足的,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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