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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我国颁布的关于医疗健康卫生方面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2-12-3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外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为推动中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一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中,提升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鼓励创新,缩短产品上市周期;

三是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低、小、散”,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注册人制度是新版《条例》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新监管体系的主线。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追溯召回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完善审评审批制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对于备案或注册的医疗器械信息将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信息化监管同传统监管相比,具有快速、便捷、覆盖范围广的优势,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工作之一。

新版《条例》规定,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将制定完善具体的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进行落实;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从医疗器械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跨越。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2021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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