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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是否属于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有何依据?

发布时间:2021-07-1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共知,狗是狼的驯化,还存狼的野性,能咬人、咬死人、传不治之症——狂犬病、甚至还能吃人……,狗是六畜中对人最具攻击性的、最危险的动物,因此不牵狗、散养、流浪狗对孩子、学生、老人、路人构成严重威胁,这威胁轻者被咬伤,重者咬成重伤或咬死或传狂犬病而亡,这些威胁有隨机性,就是路上的行人,或小区各种人,所以不牵狗、散养狗、流浪狗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威胁是狗主人造成的,因此这三类狗即不牵狗、散养狗、流浪狗的主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征;因为三类狗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而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狗肇事对狗主人不能以过失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美国狗咬死人,狗主人被以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並高额罚款的,否则隨养狗高潮的到来狗患更严重!更难治!

公交车在上下客的时候,出现有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属危害公共安全?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在行驶途中的公交车辆上妨碍司机驾驶才能构成。就刑法罪名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公交车行驶中,妨碍司机驾驶,有可能致使车内的乘客,车外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等等“不特定多数人”陷于交通肇事的危险中。构成“公共安全危险”。而停运中的公共汽车上,针对司机的暴力,是一对一的侵害行为,不会对乘客,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等“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交通肇事的公共安全危险,所以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义行为。究竟应该算哪种违法行为,由该名乘客和司机具体冲突发生的情况来分析,认定。以其他法律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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