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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对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理吗?

发布时间:2021-07-1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在这个问题上估计众多的网友已经都发表了近乎一致的回答———同意。

因为一个鲜活而又记忆犹新的例子摆在了人民的视野,10多位鲜活生命因为方向盘问题生命被终止。

我不想讨论怎样去批判和判决,因为判决由公检法去实行,我只想探讨一下如何避免。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影响了事件

国人只讲理不讲礼影响了事件

对司乘人员的保护措施影响了事件

在这里我只想说讲礼就会少问题,讲礼首先是尊重,然后就是理解,再往下才是理由。这就是俗话说的:礼多人不怪。

中国人是要面子的民族,只要你给面子了,别人就会给你面子。

现在国人追求的是你错了,我没错,要讲理。还有一句俗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陷于这种境界那是多么不明智。

所以还是那句话。中国人多讲礼少讲理吧。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家对这个罪应该比较陌生,你接触过放火,接触过投毒、接触决水,但可能没有接触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这个罪名是在刑法中危害公安安全罪中兜底性的条款,这种危险方法,法律没有列举方式,因为立法者脑洞不足达到预测未来,只有危险程度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刑法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是这样规定的:《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的规定往往都是抽象的,那么现实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看下面的案例:第一种行为,在出租车上殴打司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尚其朋酒后驾驶辽C×××**捷达牌出租车载尚其朋行驶至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人尚其朋由于醉酒在车内呕吐,其因洗车费用一事与出租车司机徐某发生争执,随即徐某将车辆掉头行驶,欲去派出所说理。后被告人尚其朋用拳头对徐某面部进行殴打,使出租车失控,撞向了路边停放的车辆,造成该出租车和路边五台车辆受损,并刮蹭路人刘某脚部致其脚部受伤。经估价,停驶车辆及出租车车损共计人民币29651元。第二种行为,在公交车上殴打公交车司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熊浒江驾驶一辆电动车逆行经过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禧福新城路段时与范某迎面驾驶的30路公交车险些发生碰撞,熊浒江于是就将电动车横在公交车前面,并与走下车的公交车司机范某发生争吵,范某随后走上公交车,熊浒江跟着走上公交车并站在公交车门前,阻拦公交车关门行驶并继续与范某发生争吵,范某趁其不注意时将车门关闭,并驾驶公交车往前行驶,熊浒江便上前用双手勒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范某的脖子,并用手拉扯范某握公交车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机动车道行驶到公路左边的绿化带中,并撞倒绿化带中的交通指示牌的铁柱上后才停止,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第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人民币4588元),公交车停下后熊浒江从车窗处跳下车准备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查当时公交车上共有乘客十名。第三种行为,在马路上玩漂移,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F8E***号蓝色宝马牌轿车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道路上行驶众多往来车辆,在进港路与观海路连接处的电线杆水泥墩处进行漂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驾驶辽F8E***号蓝色宝马轿车在丹东港西门岗进港路交界处及东港市区内道路上进行漂移,其用快手APP软件上传上述视频,在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第四种行为,在家自杀,危及他人生命安全2019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郑金福酒后在天津市西青区家中,为自杀而关闭门窗并打开连接天然气管道的煤气灶,在屋内释放天然气,后被亲友发现,亲友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郑金福制止并抓获归案。飞哥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应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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