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1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看了你就会――医院设计
不必太纠结于当下,也不必太忧虑未来,当你经历过一些事情的时候
关注
随着医疗技术和医学模式的不断完善,现代医院的功能结构和组成也处于不断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就一般综合性三甲医院而言,主要的功能组成包含医疗部分(门急诊、医技、住院)、行政科研部分、后勤保障部分。
医疗部分作为医院核心业务我们管理者最需要关注的,是整个前期规划设计的重心所在;行政科研部分作为医院整体医疗水平自我提升的基地也需要较好的位置、合适的面积、出色的立面形象。后勤保障部分已经在过去的20多年中尝试社会化,目前保洁、陪护、衣物清洗、餐饮、安保、绿化养护等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已普遍“外包”,其余的设备维护、日常维修等关系重大、技术要求高的保障工作则多由医院自设班组。
国内目前对于医院设计有以下几本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医院及医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一章 防火设计基本原则
一、本文所指的医院建筑,均为与医疗相关的建筑,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二、医院建筑中,独立的办公楼、宿舍建筑等,不属于医疗建筑,应按相应功能的防火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三、医疗建筑中附属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医疗建筑的定性。
四、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3.3)
五、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六、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中高层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5.1.1)
七、主要规范索引:
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5.《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第二章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医院建筑的枝猛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5.24.2)
二、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24.1),不同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允许的建筑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依《建规》5.3.1执行。
注: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可以设置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平面布置有严格猛枣桥要求(附后)。
三、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O。(5.24.2)
四、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O。(5.24.2)
五、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5.24.2)
六、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敞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域相连通的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12.0.2)
七、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O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采用常开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卷帘。(12.0.3)
八、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4.5)
九、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岩毁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5.24.2)
十、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
十一、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分隔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0.5)
十二、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0.2.8)
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章 平面布置要求
一、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5.4.5)
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3.1.4)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5)
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四、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8.6.1)
第四章 安全疏散
一、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
1、多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外,其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
2、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5.12)
二、房间疏散门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5.15)
2、其他情况下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15)
3、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散门。(12.0.6)
4、医疗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
5、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医疗建筑,或位于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医疗建筑,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5.5.8)
6、护理单元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5.24.3)
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7、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详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1.8。
三、安全疏散距离:
1、医疗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医疗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17的规定。
3、下表供参考,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17:
4、医院及医疗建筑的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均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五、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要求:
医疗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计算,依《建规》5.5.2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经上述计算所得的各自总净宽度,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高层医疗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尚应符合《建规》表5.5.18的规定。
3、医院的门诊大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第五章 避难层和避难间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3。除此之外,以下情况应设置避难间:
1、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具体设置要求详见《建规》5.5.24。
2、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12.0.4)
第六章 消防电梯
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依《建规》7.3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内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
第七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体积大于 5000m³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2、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3、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6.7.1)
4、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6.7.1)
5、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6.7.1)
6、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12.0.8)
7、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12.0.8)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医疗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等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6.7.2)
2)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6.7.2)
3)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6.7.2)
4)医院、疗养院的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6.1.7)
5)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6.1.7)
5、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6.7.3)
6、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6.7.4)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4.1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不少于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3、洁净手术部的设备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0.9)
4、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防烟排烟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2、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12.0.10)
3、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洁净区内的排烟阀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排烟阀表面应易于清洗、消毒。(12.0.11)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医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10.3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5.24.4)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4、医院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
六、灭火器:
1、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3、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12.0.8)
七、精神专科的医院建筑,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排水、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的管道,应在管道井、吊顶和墙内隐蔽安装。(5.0.1)
2、淋浴喷头应采用与墙或吊顶平齐的安装方式。(5.0.2)
3、当在病房或医护人员监管不便的场所设置自动喷水喷头时,宜采用隐蔽式喷头。(5.0.3)
4、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应设置于便于医护人员监管的区域,当所在位置不便于医护人员监管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0.4)
第八章 内部装修要求:
一、单层、多层医院建筑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二、高层医院建筑的病房区、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三、地下建筑中的医院诊疗区、手术区,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
四、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5.1.8)
五、洁净手术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手术部其他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12.0.12)
第九章 其他要求
一、医院内的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5.24.5)
二、医院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10.2.9)
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4.3.4)
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总容积不宜大于20m³;
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第十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医疗建筑
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疗建筑,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补充说明
本文末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同时应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等专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本文所述,均为与住宅建筑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规划总用地面积
原标准:以一个1000床规模的三甲综合医院拟建项目为例,首先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表中(见表2.1)对应的床位用地指标算出基本用地面积:1000*109=10.9公顷。
总用地面积=基本用地面积(A)+科研、教学用房单列用地面积(B)+室外配建停车用地面积(C)+预防保健、单列项目、发展预留用地面积(D)
其中B项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O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C项按各地交通、规划部门的指标配建,机动车位按40O/辆进行估算用地面积(此面积已含通道,绿化隔离带等);非机动车位可按2.5平方米/辆进行估算。
D项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规定可按不超过11O/床进行估算,但实际操作中对于发展预留用地的需求各不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比较合理。
以上总用地面积指标计算后对于地块的选择可以有明确的概念,需要注意的是地块需至少两面临城市道路为宜,并且主入口与主干道路间有缓冲广场;地块以形状方正、地势平缓为宜。
分配建筑面积
我们仍然以一个1000床规模的三甲综合医院拟建项目为例,另一个重要的技术指标是建筑面积。拟建医院建筑面积同样先通过拟设床位数查表(见表2.2)计算得出基本建筑面积=90*1000=90000平方米。原标准:
现标准:
总建筑面积=基本建筑面积(a)+单列项目建筑面积(b)+科研、教学用房建筑面积(c)+地下车库建筑面积(d)
其中b项可见表2.3,对应医院实际需求确定面积指标。
c项中科研用房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O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教学用房以表2.4中的数据估算。
d项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由于不计入容积率,并且车位指标同样需要结合当地交通、规划部门的规定配建,因此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也可大致按35平方米/辆估算。
需要注意的重点
各大功能板块面积划分可以根据医院实际侧重情况有所调整,门诊部包含众多科室,诊间布置、流线组织由设计师为主;各科室间面积比例必须按照医院自身特点、科室实力进行划分,这个步骤多由医院高层进行决策,这也是发生改动最多的部分,许多工程在施工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调整平面布局的现象,导致造价增加、工期延误。
现标准:
如何确定各科室间的面积配比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一般是设计师通过医院提供的日门诊量进行诊间数量估计,具体可以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3.2节的医疗工艺参数进行测算,如门诊诊间数可以用50-60人次/日进行计算;同时院内各科室讨论的结果也会提供给设计师,但是这个“结果”经常会变化,一方面由于医院科室众多,众口难调是必然的;另一方面由于基建程序较为紧凑,前期容易出现考虑不周全的情况。
作为基建管理者自然不希望已确定的内容反复的修改调整,这样的过程往往不能将项目引向最好的方向,规划设计的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更需要决策者在众多影响因素中作出取舍,满足主要矛盾,减少次要矛盾的原则才是最理想的指导思想。
重症监护病房(ICU)的病床数量一般为医院总床位数的2%-8%,每床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5O。
手术室数量则以医院总床位数的2%或50床/间估算,也可以按外科病床数的4%或25床/间设置手术室。
医院洁净手术部设计
手术室对患者来说是进行手术治疗的场所,是整个医院的核心部门之一,但手术室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它与其他科室、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在现代医院洁净手术部的设计过程中建议遵循以下几个要领。
①洁净手术部的位置应远离污染源。
②洁净手术部在建筑平面中的位置应当自成一区或者独占一层至两层,应尽量设在有设备层的下一层,而不宜设在底层,以防止其他部门人流、物流的干扰,并有利于创造和保持洁净手术部的环境质量。
③手术室应设在容易保持安静、清洁,距离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病房(ICU)相近的地方。
④手术室如果同时担负门诊急诊手术,则应尽量与门诊急诊部临近,或有最短距离的直接通道,以免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
⑤因术中常需要化验诊断、作病理切片,病人随时都需输血,因此手术部应与实验诊断科、病理科、影像诊断科、血库等科室相近,以便及时得到支援。
⑥如果手术室的灭菌器械、敷料由医院供应室供应,则手术室与供应室应该设有直接通道,以此来避免发生污染。
⑦手术部宜远离锅炉房、修理室、污水污物处理站等,以避免污染,减少噪声。手术间应尽量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以朝北为易,也可采用有色玻璃遮挡,以利于人工操作。手术室的朝向应避开风口,以减少室内尘埃密度和空气污染。
⑧在洁净手术室里,手术房间应集中布置在手术室的端头,洁净级别要求愈高的越靠尽端。这种安排的目的为了尽量减少人流、物流对手术的干扰,这一点与一般洁净室的布置原则相一致。而手术室布置在手术部的中心部位,则可以便捷地与各辅助房间随时进行联络。
⑨为提高医疗质量与医疗效率及医院的抢救能力,手术部与一些相关部门设于同一层面集中布置或设置专用的电梯来相互连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医疗区,使手术部与相关部门保持便捷的通道联系,如中心供应中心、急救中心等部门。
洁净手术室的设计要求
①在洁净手术部的平面设计中应严格分离洁、污流线,区域划分应清晰明确,严格执行手术室的三通道线路,单向流程,洁污分流,严格执行隔离制度,避免引起感染与交叉感染。
②洁净手术部的手术间数量配置:手术间的数量应按医院床位总数计算,根据日本的小林氏经验:一般综合性医院:手术室数量=床位数/100×(1.5~1.8);特殊的、需要大量手术治疗的医院:手术室的数量=床位数/100×(1.9~2.4);医院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经验确定,但必须是不少于2间。
③净化空调系统中所使用的末级过滤器,不允许用木制品,成品不应有刺激性气味,且送风末级净化设施不宜选用静电空气净化装置。
④洁净手术部必须设有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三种气源和装置。
⑤为达到更强的抢救能力,手术室的形状宜在接近正方形的长方形基础上切去四个墙角把手术室做成八角形,建议一般手术室的内径至少要有7m~6m×6m~5m。
⑥为了方便使用和满足功能,手术室的墙面设置有手术时所必需的设备和器具。如:麻醉器械、监视仪器、特殊手术器械、电源插座、医疗气体终端、读片灯、器械柜、手术计时钟、保温库、保冷库等等。
医院急诊单元的规划设计
急诊单元又称急诊科、急救部、急救中心等等,是医疗急救体系的核心组织;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 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
急诊单元绿色通道应直通主要交通干道;
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不能成为门诊、住院患者穿行的通道。
急诊区:门口设分诊台、内科、外科、妇产科、五官科、儿科等有条件的医院急诊儿科和妇产科应单独成区;预诊、收费、药房、办理住院手续宜靠近,缩短患者动线。
急诊病房区:包括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急诊病房、急诊留观室。
外科诊室与清创室、治疗室等相邻,宜布在急诊科的中间部分。清创室属于污染区应靠在最外部。
内科诊室应与心电图、超声室等相邻。
儿科急诊单独成区
儿童急诊诊室、抢救、输液室、收费、取药等自成一体。环境设施符合儿童特点。
支持区:B超室、心电图室、检验室、输液室、治疗室、注射室、观察室、收费处、药房、库房、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更衣室、污洗间、洁具间等。
急诊人流量大、人员混杂、患者病情紧急、突发状况较多,需要在急诊区域设立安保室或警卫室以维持秩序。
规模较大、急救能力较强的医院还应考虑设置急诊手术室和急诊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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