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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几个例子

发布时间:2021-09-14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北京一无业人员因为与家人闹矛盾,情急之下打开厨房的天然气扬言自杀,并导致发生爆炸,造成出警的一名民警轻伤及上万元的财产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终审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5年。
  

据介绍,今年36岁的靳爱军捕前无业。2004年11月7日晚,靳爱军与家人闹矛盾,情急之下跑到厨房,反锁上厨房门,并将天然气阀门打开,还拿起菜刀扬言要自杀。家人急忙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靳爱军家中,并与靳的家人一起在厨房门外一再规劝靳放下菜刀,有事出来慢慢谈。
  这时,天然气突然发生爆炸,站在门口的民警聂某某被炸伤。同时,爆炸还导致靳爱军所住楼房的多数住户房屋及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经鉴定毁损价值人民币19158元。

案发后,靳爱军的家属已将住户房屋及财产的损失代为赔偿。靳爱军在爆炸中也受伤,随后逃离现场,次日在医院治疗时被抓获。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靳爱军无视公共安全,明知其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会引起爆炸,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仍将家中天然气开关开启,放任爆炸后果的发生,导致一名民警轻伤,并造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靳爱军是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该清楚天然气这一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物理特性,如天然气的燃烧性、毒性,尤其是靳曾供认开天然气阀门想自杀,说明其了解该气体的毒性等特性,虽然靳没有表达点燃煤气引发爆炸这一明显体现其主观动机的语言行为,但其使天然气泄漏的时间较长、浓度较高,以至使厨房外的人开窗换气,而具备生活常识的被告人并未采取关闭天然气阀门的举措,由此说明被告人靳爱军对爆炸发生的可能具备一种放任心态。
  因此,法院将靳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承办法官说,考虑到被告人靳爱军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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