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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01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谭卓案的主犯胡斌[杭州富家子弟]的量刑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裁定,还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定,将有极大地不同。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当事人胡某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警方也作了一个简单的分析,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事实上,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浙江大学的一位法学副教授认为应当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评论者认为,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会纵容了这种危险的飙车行为,刑法应当对飙车进行单独的规制。

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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