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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光伏电站建设指标(辽宁省光伏项目)

发布时间:2022-11-03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辽宁省光伏项目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供电量给钱,1度好像是2毛多

辽宁省光伏项目最新消息

企业名称:辽宁中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MA112M7C3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逄维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04-30

登记机关: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塔东路7号13门)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力发电,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污染治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标准化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气设备修理,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力发电,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污染治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标准化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太阳能热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气设备修理,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通信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省光伏项目建设方案

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辽宁省光伏项目低保户可以申请吗

低保户安上光伏低保会不会取消要看具体情况。因为如果光伏是低保户自费足额办理的就得给他取消。因为光伏需要十好几万,有这么多钱不是低保户了。如果是贷款或者是别人租赁低保户房顶那就不会取消。光伏也是为低保户创造经济收入的。

辽宁省光伏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国家补贴政策

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集中式: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0.8元/kwh。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 0.88元/kwh。

辽宁省光伏项目复合项目标准

2021年户用光伏仍有补贴的,补贴标准为0.03元/KWh,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能源局下发的5亿/年的补贴额度计算:5亿/年÷0.03元/度÷1000小时=16.67GW,向下去取整为16.5GW,1-6月户用光伏累计新增装机5.86GW。整县分布式装机是没有补贴的,只有部分地区如辽宁提出鼓励地方创新措施,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各类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补贴。

此外,部分地区为支持当地分布式光伏发展,对其是有补贴的详情如下:

1、北京(市级补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

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属于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3年,标准为80元/平方米。

属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3年,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北京市顺义区(区级补贴)

5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政策解读,明确顺义区光伏每度电补贴追加0.3元!北京市+顺义区补贴为0.6元每度,上网电价总额为1元每度!

3、北京市丰台区(区级补贴)

对于已经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在线监测平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并网装机容量一次性补助800元/KW。

4、北京市西城区(区级补贴)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补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补助;

6.能源管控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7.获得国家、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8.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5年可以申请一次;

9.通过国家绿色建筑运行三星、二星认证标识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上海(市级补贴)

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

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

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6、上海浦东新区(区级补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在新区范围内投资建成的单个装机容量不低于1兆瓦(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补助标准,给予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光伏相关部分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西安(市级补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广州市黄浦区/开发区/高新区(区级补贴)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方按照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非公共机构的]、0.3元/千瓦时[应用方(屋顶方)为公共机构的]。以2020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时间为6年。补贴时间范围为2020-2025年。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9、深圳市南山区(区级补贴)

属于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或分布式光伏的项目且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补贴金额为2元/Wp;

属于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30元/平方米。

属于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20元/平方米。

属于深圳市银级绿色建筑项目,每个项目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10元/平方米。

上述补贴政策自发布之日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10、东莞市(市级补贴)

属于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或分布式光伏的项目且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补贴金额为2元/Wp;

属于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或分布式光伏的项目且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补贴金额为2元/Wp;

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有效期延至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事后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补助平均分四个财政年度拨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11 、南京市(市级补贴)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不高于合同价的50%。绿色建筑单体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二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20元/m2,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30元/m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绿色建筑片区集成示范及绿色小镇项目根据规模和技术应用水平由专家评审决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新建浅层地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可再生能源区域能源站)示范项目按照示范面积不超过50元/m2予以补助;太阳能光伏项目按照不超过500元/kW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进行补助。

12、 浙江乐清(市级补贴)

从2015年10月10日起,浙江省乐清市实施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在浙江省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助5年。对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并网以及2020年8月1日之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则继续享受之前0.3元的补贴。

对2021年4月30日之前并网的我市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8月1日之前并网的非居民(工商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继续享受乐清市级财政补贴不变。

对2021年5月1日之后并网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乐清市级财政补贴调整至每千瓦时0.2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并网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乐清市级财政补贴调整至每千瓦时0.1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乐清市级财政补贴。

13 、苏州工业园区(区级补贴)

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对于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接入园区低碳能源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补贴3年:

分布式光伏按自投运后的发电量进行补贴0.1元/千瓦时。

储能项目按自投运后的发电量(放电量)进行补贴0.3元/千瓦时。

该补贴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辽宁省光伏项目审批

辽宁沈阳市年有效利用小时数为1263小时(最近10年均值),即1KW一年可以发1263度电,50KW一年发电量约为63150度电,前提条件是要36度最佳安装倾角安装;如果是平铺安装的,每年的发电量60000左右

辽宁省新能源光伏项目

辽宁省是我国光照资源较好的地区,也是国内重要的光伏电站基地,截止2020年年底,辽宁省累计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GW,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2.82GW,分布式光伏电站1.18GW。2020年全省新增光伏装机容量570MW,其中,集中式地面电站新增装机360MW,分布式电站新增装机210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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