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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选址需考虑的问题(光伏电站的选址条件)

发布时间:2022-11-04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光伏电站的选址条件

西藏、新疆、内蒙、甘肃、河北、宁夏等地。青海省柴达木盆地

自然因素:

首先,光伏发电选址优先考虑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进行光伏发电站选址,选址地点应具备以下特点: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该因素需要对潜在的选址地进行历史气象资料的收集、统计和计算。 西藏、新疆、内蒙等地空气透明度高,日照时间长,太阳能资源丰富。

其次,需要考虑的重要气候因素还有当地最大风速及常年主导风向。

还需考虑其他气象因素对太阳电池组件的影响,如冰雹、沙尘暴、大雪等灾害性天气,分析该灾害性天气对光伏并网电站的影响程度。还有温度,地面反射率,经纬度,地形等等。

光伏发电站区位条件

   一是产业带动模式。依托良好的生态优势、气候优势、区位优势,探索由村集体主导,发展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光伏产业等项目,走“规模化、产业化、生态化”的产业发展之路。 

 二是借地生财模式。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村集体牵头将农民手中土地流转出来,再以入股、转包、租赁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其他投资主体流转,获得收益。

三是服务创收模式。由村集体成立服务性组织或公司,把闲散劳动力有效组织起来,为企业或群众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获得服务性收入。

四是资产盘活模式。把山林、水面、矿产、“四荒”等村集体所属的各类资源摸清,分类登记,理清权属,评估价值,采取自主开发、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盘活生财。

五是入股分红模式。坚持保本盈利、风险可控原则,将村集体资金或资源以股权量化模式投入龙头企业或合作社,采取合作、联营、入股等方式,实行入股分红,确保村集体获得稳定红利。

六是实体带动模式。由村集体领办、创办村级所有、经营形式多样的经济实体,进行市场化经营,实现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

  七是联村共建模式。按照“产业相连、资源相融、发展互促”原则,推进联村共建,统筹整合特色农业资源,实现产业抱团发展。

光伏发电站设计应综合考虑

1)国家规范规定的计算方法。

根据最新的《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7-2012》第6.6条:发电量计算中规定:

1、光伏发电站发电量预测应根据站址所在地的太阳能资源情况,并考虑光伏发电站系统设计、光伏方阵布置和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后计算确定。

2 、光伏发电站年平均发电量Ep计算如下:

Ep=HA×PAZ×K

式中:

HA——为水平面太阳能年总辐照量(kW·h/m2);

Ep——为上网发电量(kW·h);

PAZ ——系统安装容量(kW);

K ——为综合效率系数。

综合效率系数K是考虑了各种因素影响后的修正系数,其中包括:

1)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

2)光伏方阵的倾角、方位角修正系数;

3)光伏发电系统可用率;

4)光照利用率;

5)逆变器效率;6)集电线路、升压变压器损耗;7)光伏组件表面污染修正系数;8)光伏组件转换效率修正系数。这种计算方法是最全面一种,但是对于综合效率系数的把握,对非资深光伏从业人员来讲,是一个考验,总的来讲,K2的取值在75%-85%之间,视情况而定。

光伏电站的选址要求

光伏电站现场自然因素风险主要包括暴风和雷击、结冰、暴雪和冰雹、沙尘、岩石滚落、地质滑坡、地震、洪水和动物啃咬破坏等众多方面。

因光伏电站选址一般为荒山荒地、废弃鱼塘、荒漠滩涂等地形复杂且偏僻无人的区域,故受以上自然因素影响造成的安全事故不易避免。

光伏项目选址

家庭光伏 屋顶:东南西面无遮挡,建设便捷 农田:农光互补,须有地产权,建设面积大 鱼塘:渔光互补,须有产权,建设难度大 2. 工商业光伏 厂房、写字楼顶、商场、停车场,等靠近大规模用电的地方,实现就近消纳。

光伏电站的选址条件是什么

光伏发电技术就业方向

1.光伏组件的生产:

太阳电池的组装生产、设备维修、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进度管理、光伏电池组件选型等。

2.光伏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对太阳能资源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光伏电站选址分析,光伏系统的设计、光伏系统相关的元件与材料的选择、光伏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3.光伏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光伏系统的运行、数据的采集;光伏组件的正常保养工作;电气元件的正常检测与保养工作,解决光伏电站运营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4.光伏系统的营销:

光伏组件的采购与销售;光伏系统的销售;光伏产品的跟踪调查。

选大学、选专业、查看分数线,都推荐使用志愿填报APP软件来进行填报模拟志愿,志愿填报APP系统根据考生添加的成绩,运用大数据智能算法呢,检索出所有该分数可填报的大学。

光伏发电技术发展前景好。就业岗位多,国家投入大。

光伏电站的选址条件是

建的多的是20MWp以上的光伏电站,一般离村庄2公里以上,在戈壁滩上无人区,这个选址还要当地政府的批文批准才可以的。

建的多的是20MWp以上的光伏电站,一般离村庄2公里以上,在戈壁滩上无人区,这个选址还要当地政府的批文批准才可以的。

光伏电站的选址条件有哪些

光伏发电屋顶及庭院都可以安装,安装的前提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太阳光而且要求日照长度越长越好。对于光伏发电项目选址是非常重要的,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建设安装的。主要考虑投资目的和产出的效益,小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房顶和开阔的庭院可以安装的!

光伏电站设计依据

一、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最新标准

  1、工程竣工,组织相关人员竣工验收前资料检查竣工验收

  2、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有问题的,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

  4、准备好相关验收材料,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实际工作整理的现场验收注意事项:

1、支架安装的验收

支架是光伏电站的根基,验收注意事项:

(1)支架挂钩的数量应按设计的数量安装,不可少装,现场情况特殊时,可调整挂钩的固定位置,但沿铝轨的相邻挂钩间距应不超过1.4米;

(2)挂钩与木梁或木板固定时,螺钉数量不得少于6颗,且拧紧力度符合要求。

(3)导轨两端挑出挂钩的长度不超过0.5米;

(4)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5)支架安装的垂直度及水平度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6)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

光伏组件是光伏电站中最重要的部分,验收注意事项:

(1)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应完好无损,无划伤及隐裂现象;

(2)公母连接头的制作应采用专门工具压接牢固,正负极无误,塑料外壳旋紧到位;

(3)连接头应使用扎带扎在铝轨上,禁止落在瓦片上,且扎带应采用包塑镀锌铁丝或耐候性更好的绑扎线;

(4)组件压块位置应符合组件安装规范,压块与邻近边框的距离应控制在20~40cm;

(5)相邻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2mm,同组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5mm;

(6)组串接线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记应准确、清晰、不褪色,粘贴牢固,并对开路电压进行测试。光伏逆变器是光伏电站的中枢神经,验收注意事项:

(1)逆变器应按照逆变器说明书安装,确保逆变器之间预留30cm间距,室外安装逆变器需加装雨棚,避免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2)逆变器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和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3)逆变器的型号与设计清单一致,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直流侧极性;

(4)交直流连接头因连接牢固,避免松动,交直流电表箱是用电安全的一种保障,验收注意事项:

(1)电表箱应按照逆变器说明书安装,尽量靠近并网点安装,安装高度1.8米,避免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2)电表箱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和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3)电表箱的型号与设计清单一致,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光伏侧进线和负载侧出线;

(4)电表箱内连接端子因连接牢固,避免松动,交直流进出线应套软管。

5、电缆安装的验收

电缆选择需排除火灾隐患,验收注意事项:

(1)直流电缆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2)走线应横平竖直,美观牢固,从组串的引出线开始所有交直流电缆等应全部套管敷设,特殊情况可用软管过渡,管卡应采用不锈钢等耐候性材料,电缆管内径尺寸与电缆外径尺寸之比不得小于1.5;

(3)交直流电缆采用PVC管穿管后,因采取措施避免将雨水引入室内或电表箱内;

(4)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6、电站监控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

防雷与接地安装关系到光伏电站的安全性,验收注意事项:

(1)光伏发电站防雷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2)组件通过接地片与支架连接,应确保接地片刺破铝轨及组件边框的氧化膜;

(3)支架接地线应使用16mm⊃2;以上铜线或者35mm⊃2;以上铝线,并在电缆端头压配套鼻头,单独套管走线,禁止与逆变器交流电缆一起套管,禁止将支架的接地引下线直接接到电表箱的接地排上;

(4)接地连接采用焊接,焊接长度符合规范要求,焊接段应除焊渣做防腐处理,有色金属连接线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方式;

(5)电表箱到接地极的接地线应使用10mm⊃2;以上铜线或者25mm⊃2;以上铝线,并在电缆端头压配套鼻头,禁止使用4mm⊃2;光伏电缆替代;

(6)光伏发电站的接地电阻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小于10Ω)。注:未尽事宜应按相应国家、地区、行业规范执行。系统安装的验收

监控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发电量,验进出线应套软管。

光伏电站建设条件

1、建设农业光伏电站首先要对太阳能资源进行论证,在资源满足可开发条件下,再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然后进一步落实土地面积、土地性质等;

2、通过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州能源主管部门将项目向省能源局申报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前期工作项目;

3、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前期工作项目后开展相应前期工作;

4、项目业主自愿参与年度省能源局组织的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

5、项目如取得规模配置后,按要求向省能源局申请备案,项目备案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光伏电站价格:

(一)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光伏发电选址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1]

第二章 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1]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1]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1]

第五章 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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