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
所在位置:主页 > 机器人 >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意见)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4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意见

一、 项目前期部分:

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都有哪些?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

以上支持性文件由哪些单位发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发改委发放,土地初审文件由项目所属当地国土部门发放,预审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由省环保厅发放,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由省水利厅发放,项目贷款文件由项目所申请贷款的银行发放,系统接入文件由电网公司发放。

在申请土地预审时需要哪些文件?

土地初审文件、土地现状图、土地规划图、土地预审申请表、土地预审请示文件、土地影响规划报告。

申请土地预审时都有国土厅哪些处室参与?

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执法大队。

当确定在一地区建设项目时,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在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需提供哪些文件?

项目所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价书、项目所在地勘测定截图、土地复垦报告书。

怎样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快速的进行?

可同时进行多项批复文件的基础编制工作,如:同时委托多家单位做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书、土地影响规划报告书、接入系统可行性报告等。在选择报告编制单位时应按照相关批文单位制定单位委托。

二、 报表统计部分: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的计算公式: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上网电量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

综合厂用电率=(厂用电量+外购电+设备自耗电)/发电量

发电量、利用小时、平均设备容量之间的关系:

发电量=平均设备容量×利用小时数

发电量、上网电量、线损率之间的关系:

上网电量=发电量×(1-线损率)

构成项目总概算投资由哪几大部分?

设备费、建筑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一、产项目前期考察阶段

对项目土地(及其周边)资源、电网情况、当地政策等进行摸底考察。 我把现场选址工作划分成三步,如下表所示:

1、现场踏勘工作

平坦的场址相对简单,就用山地场址说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观察山体的山势走向,是南北走向还是东西走向?山体应是东西走向,必须有向南的坡度。另外,周围有其他山体遮挡的不考虑。

2)山体坡度大于25°的一般不考虑。山体坡度太大,后续的施工难度会很大,施工机械很难上山作业,土建工作难度也大,项目造价会大大提高。另外,未来的维护(清洗、检修)难度也会大大增加。同时,在这样坡度的山体上开展大面积的土方开发(电缆沟),水土保持审批可能也过不了。

3)基本地质条件。虽然准确的地质条件要做地勘,但可以大概目测一下,最好目测有一定厚度的土层。也可以从一些断层或被开挖的断面,看一下土层到底有多厚,土层下面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目测半米一下是坚硬的大石头,那将来基础的工作量就会特别大。

8、当地消防大队验收并出具报告;

9、电网公司验收(消缺并闭环);

10、电站调试方案(电力公司审核); 施工过程中,需办理下列手续:

五、带点前的必备条件

(一)接入系统带电前要需具备的条件

1、发改委备案文件、上网电价文件、可研报告

2、接入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副本)

4、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统主接线图

(二)升压站返送电流程和具备的条件

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返送电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2、给交易中心上报接网技术条件。(按照公司接入系统要求及反措要求上 报)

3、并网原则协议签订。(与公司营销部签订、地区并网电厂可由营销部授 权签订、并上报交易中心)

4、省调下达的调度设备命名及编号。

5、省调下达的调管设备范围划分。

6、与省调、各地调分别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7、与发电企业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发电企业 施工用电如何处理,电厂全停期间用电电价及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地大宗 工业用电电价)

8、线路属自建的应签订《线路运维协议》。(必须有线路运营资质、且必 须在相应机构备案、具备线路带电作业、申请线路巡线、停用重合闸、线路消缺 等)。

9、具有资质的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并形成闭环的报告(报告 原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0、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 中提出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 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1、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监督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中提出 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机组及 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2、应出具消防部门验收意见。(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3、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将委托地区电力公司现场验收涉网设备及是否按照 接入系统文件要求建设和完善设备、装置、满足并网条件,并落实“安评、技术 监督”等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并向新疆电力公司交易中心上报具备返送电的验 收报告。(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4、交易中心根据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组织返送电协调会,并组织各相 关部门会签后,下达同意返送电文件。

(三)并网流程或具备的条件

1、工程质检报告

2、安评报告

3、技术监督报告

4、消防验收意见

5、电力公司验收报告

6、针对各检查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7、《供用电合同》(是否有新的变化,若有变化须重新签订)

8、针对上述“四个协议(或合同)、四个报告”,协商确定年度《购售电 合同》后。

9、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及时协商确定召开启委会,根据启委会决议, 发电企业应上报决议中提出问题的整改。

10、下达同意机组并网文件,安排机组并网工作。

1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确认满足电网要求的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 组首次并网时间及 240 小时结束时间)

12、生产验收交接书(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

13、涉网试验完成并满足电网要求

14、电价批复文件

15、消防验收合格

光伏电站建设合理建议

光伏发电能超出…

一般来说,屋顶可利用面积是首要考虑问题。如果你家屋顶可利用面积有30平方米,你就可以拥有一座3千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而这3千瓦却可以基本满足你的日常用电需求。以杭州地区光照条件为例,每瓦年发电量约1度,那么这一座发电系统年发电量能达到3000度左右,不仅满足自家生活用电,多余的电还能通过并网的方式卖给国家,收取电费。出于对光伏电站质量及安全的考虑,建议请专业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在此之前,还需注意和小区物业沟通,而住房的朋友,则还需经过里住户的同意和居委会的批准。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注册电气工程师

光伏电站涉及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电气设计。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电气专业的监理、招投标、评标、技术咨询等工作。

人事部、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注册结构工程师

光伏电站的设计,除了电气设计外,结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工作。需要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质的人来完成。无结构工程师设计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的设计图纸,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二级。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项目。

3、注册造价工程师

除了电气、结构工程师外,项目的投资概算还需要有专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来进行计算。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建设,根据《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现就2022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要件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合规合法手续)。

(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两个相关要素。一是明确项目建设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地理坐标等;二是区分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和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如项目属于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应在出具意见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已取得海南电网公司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海南电网公司应在项目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意见后,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申报流程

(一)已取得第二款全部“申报要件”的企业,直接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项目建设规模。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取得项目建设规模指标后,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购售电合同,登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等。

四、相关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2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国家能源局“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文精神,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市县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光伏蔬菜大棚项目仅是我省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模式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外,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不得设置其他额外条件。

(四)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未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需重新备案。

(五)发电企业对取得建设规模并办理备案证明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

光伏发电站建设的有利条件

文山市地处亚热带地区,日照时间长,紫外线强烈,有优厚的太阳能资源,适合发展光伏电站。

光伏电站合规性文件

 农村房屋上加装太阳能发电板不是违建,在农村自建房楼顶搭建太阳能光伏阳光房不是违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不属于违建。 只要通过合规的途径提交申请,合理的设计、建造光伏电站,国家电网都会予以接入电网,在自家的屋顶建设安装光伏阳光房是不违法的。

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 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 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 、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 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 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 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 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 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 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 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 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 、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 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 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 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 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 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 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 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 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 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 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 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 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 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 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 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 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 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 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 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 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 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 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 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 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 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

国家分布式补贴政策

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分布式:

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标杆电价,2022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国家给予分布式光伏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文,分布式是光伏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并网办理流程大大简化。

1)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2)个人项目由电网公司代备案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文,分布式是光伏项目的并网办理流程大大简化。

1)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

2)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免费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根据《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2]1163号),光伏项目的备案被分为三类:

普通光伏项目和领跑者项目,都要采取竞争性配置的方式获得规模指标。

屋顶项目不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还是“全额上网”,都不限指标。

为了解决屋顶难找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在想办法解决。很多地方政府都对下辖的现有建筑、新建建筑的标准作出规定,提出要按照分布式光伏的标准考虑。

对于现有建筑屋顶,全国9个省/市/县(北京市、南昌市、太原市、杭州市、富阳市、德清县、龙游县、江山市、安吉县)规定下辖区域内,已有企业年综合能耗达到1000~5000吨标煤等不同标准时,政府鼓励或强制要求在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新建建筑屋顶,全国18个省/市/县(合肥市、洛阳市、无锡市、镇江市、南昌市、太原市、浙江省、杭州市、德清县、嘉兴市、温州市、洞头县、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绍兴市、安吉县、丽水市)规定下辖区域内,新建建筑屋顶面积达到1000~3000等不同标准时,政府鼓励或强制要求屋顶按照安装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 热门资讯
  • 最新资讯
  • 手游排行榜
  • 手游新品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