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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电站有哪些补贴(分散式光伏电站政策)

发布时间:2022-11-04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分散式光伏电站政策

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的基本必要条件是,逆变器输出之正弦波电流的频率和相位与电网电压的频率和相位相同。

分布式光伏系统并网需考虑安全、光伏配置、计量和结算方面的问题,在安全方面并网点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在电网异常或故障时的安全性能否在电网停电时可靠断开以保证人身安全。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时对系统电网有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实际输出功率随光照强度的变化而变化,白天光照强度最强时,发电装置输出功率最大,夜晚几乎无光照以后,输出功率基本为零。因此除设备故障因素以外,发电装置输出功率随日照、天气、季节、温度等自然因素而变化,输出功率不稳定。

光伏发电并网有集中式大型并网光伏电站一般都是国家级电站,主要特点是将所发电能直接输送到电网,由电网统一调配向用户供电。但这种电站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占地面积大,还没有太大发展。而分散式小型并网光伏,特别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由于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政策支持力度大等优点,是光伏发电并网的主流。

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政策

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4月份发放。

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的基本必要条件是,逆变器输出之正弦波电流的频率和相位与电网电压的频率和相位相同。

分布式光伏系统并网需考虑安全、光伏配置、计量和结算方面的问题,在安全方面并网点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在电网异常或故障时的安全性能否在电网停电时可靠断开以保证人身安全。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时对系统电网有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实际输出功率随光照强度的变化而变化,白天光照强度最强时,发电装置输出功率最大,夜晚几乎无光照以后,输出功率基本为零。因此除设备故障因素以外,发电装置输出功率随日照、天气、季节、温度等自然因素而变化,输出功率不稳定。

光伏发电并网有集中式大型并网光伏电站一般都是国家级电站,主要特点是将所发电能直接输送到电网,由电网统一调配向用户供电。但这种电站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占地面积大,还没有太大发展。而分散式小型并网光伏,特别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由于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政策支持力度大等优点,是光伏发电并网的主流。

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政策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政策

1)要求逆变器输出正弦波电流。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回馈给公用电网的电力,必须满足电网规定的指标,如逆变器的输出电流不能含有直流分量、逆变器输出电流的高次谐波必须尽量减少、不能对电网造成谐波污染等。

2)要求逆变器在负载和日照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均能高效运行。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能量来自太阳能,而日照强度随气候而变化,这就要求逆变器能在不同的日照条件下均能高效运行。

3)要求逆变器能使太阳能电池阵列工作在最大功率点。太阳能电池的输出功率与日照、温度、负载的变化有关,即其输出特性具有非线性特性。这就要逆变器具有最大功率跟踪功能,即不论日照、温度等如何变化,都能通过逆变器的自动调节实现阵列的最佳运行。

4)要求逆变器具有体积小、可靠性高等特点。对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其逆变器通常安装在室内或壁挂于墙上,因此对其体积、重量均有限制。另外,对整机的可靠性也提出较高的要求。由于太阳能电池的寿命均在20年以上,因此其配套设备的寿命也必须与其相当。

5)要求在市电断电状况下逆变器在有日照时能够单独供电。

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办法

光伏组件表面应保持清洁,可以使用干燥或潮湿的柔软洁净的布料擦拭光伏组件,严禁使用腐蚀性溶剂或用硬物擦拭光伏组件。

光伏组件清洗方式主要有三种方法,人工清洁、高压水枪清洗以及专业设备清洗。

1、人工清洗:人工清洗费用比较低,适用于面积比较小的屋顶。由于人员不易管理,容易对组件玻璃有磨损,影响发电站的发电量和寿命。

2、高压水枪清洗:高压水枪清洗效果好,但是用水量较大,另外如果水枪压力过大,会容易造成组件隐裂。

3、专业设备清洗:专业设备清洗用水量较小;清洗速度快、效果好,但是比较适用于组件前后间距较宽的场地,由于随车车辆的非直线运动,组件受到的压力大小不均,需要专业人员操作。

同时支架也需要维护,支架的维护要保证所有螺栓、支架连接应牢固可靠;支架表面的防腐涂层,不应出现开裂和脱落现象,如出现裂纹、脱落现在应及时补漆。

1、电池板的清洗频率要保证,具体情况根据电池板表面清洁程度确定。

2、运营维护要勤跟踪,巡检不要走过场,监控后台各方阵数据巡检,一小时不能低于一次,跟踪数据是否有较大变化。

3、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根除,方阵巡检一天不能少于一次(特别在中午辐照度比较高时、重点观察逆变器及室内温度、保证良好的散热),要保证发电效率的出勤率高,

4、保证有一定数量备品备件、易损件等小元器件,确保一旦出问题后能及时更换而不影响发电效率。运维不仅只限于电站的运营、维护,最重要的是在保证电站业主的正常收益,高效的运维能够使电站的收益最大化。

华阳绿建;

太阳能发电。

现在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国家还有补贴

2021年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12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除了对西安本土光伏制造企业有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外,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也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对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期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针对光储系统应用,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此次补充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选择符合条件的1-2个地区申报试点,于2018年3月31日上报试点申报方案。试点申报需当地电网具备满足项目接入的一定的消纳条件,试点项目确保就近消纳比例不低于75%等条件,全额就近消纳的项目,如自愿放弃补贴,可不受规模限制

分散式光伏电站的优势

光伏发电系统(PV System)是将太 阳能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利用的 是光生伏特效应。光伏发电系统分为 独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网太阳 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分布式太阳能光伏 发电系统。

它的主要部件是太阳能电池、蓄电池 、控制器和逆变器。其特点是可靠性 高、使用寿命长、不污染环境、能独 立发电又能并网运行,受到各国企业 组织的青睐,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主要有三种:1.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离网系统) 2.并网光伏发电系统 3.分 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独立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组成部分

光伏阵列

光伏

蓄电池组

逆变器

监控系统

负载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组成部分

光伏阵列

并网逆变器

公共电网

监控系统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主要组成部分

光伏阵列

直流汇流箱

直流配电柜

并网逆变器

交流配电柜

负载

公共电网

监控系统

独立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指太阳能光伏 发电不与电网连接的发电方式,典型 特征为需要用蓄电池来存储夜晚用电 的 能量。独立太阳能光伏发电在民用范 围内主要用于边远的乡村,如家庭系 统、村级太阳能光伏电站;在工业范 围内主要用于电讯、

太阳能水泵,在具备风力发电和小水 电的地区还可以组成混合发电系统, 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互补系统等。

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指太阳能光伏 发电连接到国家电网的发电的方式, 成为电网的补充,典型特征为不需要 蓄电池。

庭为单位,商业用途主要为企业、政 府大楼、

美化景观照明系统等的供电,工业用 途如太阳能农场。

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又称分散式发 电或分布式供能,是指在用户现场或 靠近用电现场配置较小的光伏发电供 电系统,以满足特定用户的需求,支 持现存配电网的经济运行,或者同时 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其运行模式 是在有太阳辐射的条件下,光伏发电 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阵列将太阳能 转换输出的电能,经过直流汇流箱集 中送入直流配电柜,由并网逆变器逆 变成交流电供给建筑自身负载,多余 或不足的电力通过联接公共电网来调 节。

光伏电站的政策

支持。分布式光伏电站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近两年进入了高速增长阶段。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融资,从开始的无人问津,到现在已经逐渐形成形式多样、模式各异的多元化融资态势。

根据亲自参与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项目,总结实务操作中的一些要点,重点关注该行业特殊性导致的特殊风险,同时也兼顾考虑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特点及对比情况。

集中式光伏发电政策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三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送出条件。

第二章 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第六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

第三章 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间的上下联动,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第九条 各省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应及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电网项目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平台,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当“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保障光伏电站维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根据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抄送国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等,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1 年以上的重点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及相关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做好光伏电站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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