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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涉网试验(光伏电站涉网试验方案)

发布时间:2022-11-10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光伏电站涉网试验方案

顾名思义:离网系统就是指,光伏发电系统发出来的电存储到蓄电池,通过逆变器变为交流电供用电设备直接使用,或者不经过逆变直接供直流用电设备用电,并不与电网相连。

并网就是指,光伏发电经过逆变器变为交流,通过升压或者直接低压侧接入电网,由电网对电能进行调度使用。

光伏电站涉网试验方案怎么写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是一个组织机构。2022年3月22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为积极推进我省新能源涉网性能优化提升,国网陕西电科院负责牵头在榆林市完成了陕西规模最大的光伏逆变器涉网性能提升联合测试,涉及4个光伏电站。此次测试顺利通过,有助于提升我省光伏逆变器的研发制造能力,并助力清洁能源稳定并网。

国网陕西电科院使用自主研发工具实现了自动绘制图表、自动计算分析控制参数、自动生成试验报告,简化了数据处理过程,极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将以往出具试验报告的时间从2周缩短至2小时。

光伏电站涉网试验方案范本

1)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3)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4)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5)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6)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7)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光伏发电并网涉网试验有哪些

一、 项目前期部分:

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都有哪些?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

以上支持性文件由哪些单位发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发改委发放,土地初审文件由项目所属当地国土部门发放,预审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由省环保厅发放,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由省水利厅发放,项目贷款文件由项目所申请贷款的银行发放,系统接入文件由电网公司发放。

在申请土地预审时需要哪些文件?

土地初审文件、土地现状图、土地规划图、土地预审申请表、土地预审请示文件、土地影响规划报告。

申请土地预审时都有国土厅哪些处室参与?

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执法大队。

当确定在一地区建设项目时,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在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需提供哪些文件?

项目所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价书、项目所在地勘测定截图、土地复垦报告书。

怎样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快速的进行?

可同时进行多项批复文件的基础编制工作,如:同时委托多家单位做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书、土地影响规划报告书、接入系统可行性报告等。在选择报告编制单位时应按照相关批文单位制定单位委托。

二、 报表统计部分: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的计算公式: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上网电量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

综合厂用电率=(厂用电量+外购电+设备自耗电)/发电量

发电量、利用小时、平均设备容量之间的关系:

发电量=平均设备容量×利用小时数

发电量、上网电量、线损率之间的关系:

上网电量=发电量×(1-线损率)

构成项目总概算投资由哪几大部分?

设备费、建筑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一、产项目前期考察阶段

对项目土地(及其周边)资源、电网情况、当地政策等进行摸底考察。 我把现场选址工作划分成三步,如下表所示:

1、现场踏勘工作

平坦的场址相对简单,就用山地场址说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观察山体的山势走向,是南北走向还是东西走向?山体应是东西走向,必须有向南的坡度。另外,周围有其他山体遮挡的不考虑。

2)山体坡度大于25°的一般不考虑。山体坡度太大,后续的施工难度会很大,施工机械很难上山作业,土建工作难度也大,项目造价会大大提高。另外,未来的维护(清洗、检修)难度也会大大增加。同时,在这样坡度的山体上开展大面积的土方开发(电缆沟),水土保持审批可能也过不了。

3)基本地质条件。虽然准确的地质条件要做地勘,但可以大概目测一下,最好目测有一定厚度的土层。也可以从一些断层或被开挖的断面,看一下土层到底有多厚,土层下面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目测半米一下是坚硬的大石头,那将来基础的工作量就会特别大。

8、当地消防大队验收并出具报告;

9、电网公司验收(消缺并闭环);

10、电站调试方案(电力公司审核); 施工过程中,需办理下列手续:

五、带点前的必备条件

(一)接入系统带电前要需具备的条件

1、发改委备案文件、上网电价文件、可研报告

2、接入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副本)

4、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统主接线图

(二)升压站返送电流程和具备的条件

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返送电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2、给交易中心上报接网技术条件。(按照公司接入系统要求及反措要求上 报)

3、并网原则协议签订。(与公司营销部签订、地区并网电厂可由营销部授 权签订、并上报交易中心)

4、省调下达的调度设备命名及编号。

5、省调下达的调管设备范围划分。

6、与省调、各地调分别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7、与发电企业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发电企业 施工用电如何处理,电厂全停期间用电电价及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地大宗 工业用电电价)

8、线路属自建的应签订《线路运维协议》。(必须有线路运营资质、且必 须在相应机构备案、具备线路带电作业、申请线路巡线、停用重合闸、线路消缺 等)。

9、具有资质的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并形成闭环的报告(报告 原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0、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 中提出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 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1、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监督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中提出 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机组及 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2、应出具消防部门验收意见。(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3、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将委托地区电力公司现场验收涉网设备及是否按照 接入系统文件要求建设和完善设备、装置、满足并网条件,并落实“安评、技术 监督”等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并向新疆电力公司交易中心上报具备返送电的验 收报告。(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4、交易中心根据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组织返送电协调会,并组织各相 关部门会签后,下达同意返送电文件。

(三)并网流程或具备的条件

1、工程质检报告

2、安评报告

3、技术监督报告

4、消防验收意见

5、电力公司验收报告

6、针对各检查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7、《供用电合同》(是否有新的变化,若有变化须重新签订)

8、针对上述“四个协议(或合同)、四个报告”,协商确定年度《购售电 合同》后。

9、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及时协商确定召开启委会,根据启委会决议, 发电企业应上报决议中提出问题的整改。

10、下达同意机组并网文件,安排机组并网工作。

1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确认满足电网要求的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 组首次并网时间及 240 小时结束时间)

12、生产验收交接书(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

13、涉网试验完成并满足电网要求

14、电价批复文件

光伏电站涉网试验方案设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三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送出条件。

第二章 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第六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

第三章 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间的上下联动,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第九条 各省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应及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电网项目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平台,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当“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保障光伏电站维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根据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抄送国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等,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1 年以上的重点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及相关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做好光伏电站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厂涉网试验项目

一、 项目前期部分:

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都有哪些?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

以上支持性文件由哪些单位发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发改委发放,土地初审文件由项目所属当地国土部门发放,预审文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放,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由省环保厅发放,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由省水利厅发放,项目贷款文件由项目所申请贷款的银行发放,系统接入文件由电网公司发放。

在申请土地预审时需要哪些文件?

土地初审文件、土地现状图、土地规划图、土地预审申请表、土地预审请示文件、土地影响规划报告。

申请土地预审时都有国土厅哪些处室参与?

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执法大队。

当确定在一地区建设项目时,首先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在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需提供哪些文件?

项目所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价书、项目所在地勘测定截图、土地复垦报告书。

怎样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快速的进行?

可同时进行多项批复文件的基础编制工作,如:同时委托多家单位做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书、土地影响规划报告书、接入系统可行性报告等。在选择报告编制单位时应按照相关批文单位制定单位委托。

二、 报表统计部分: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的计算公式:

发电厂用电量=发电量-上网电量

发电厂用电率=(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

综合厂用电率=(厂用电量+外购电+设备自耗电)/发电量

发电量、利用小时、平均设备容量之间的关系:

发电量=平均设备容量×利用小时数

发电量、上网电量、线损率之间的关系:

上网电量=发电量×(1-线损率)

构成项目总概算投资由哪几大部分?

设备费、建筑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大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一、产项目前期考察阶段

对项目土地(及其周边)资源、电网情况、当地政策等进行摸底考察。 我把现场选址工作划分成三步,如下表所示:

1、现场踏勘工作

平坦的场址相对简单,就用山地场址说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观察山体的山势走向,是南北走向还是东西走向?山体应是东西走向,必须有向南的坡度。另外,周围有其他山体遮挡的不考虑。

2)山体坡度大于25°的一般不考虑。山体坡度太大,后续的施工难度会很大,施工机械很难上山作业,土建工作难度也大,项目造价会大大提高。另外,未来的维护(清洗、检修)难度也会大大增加。同时,在这样坡度的山体上开展大面积的土方开发(电缆沟),水土保持审批可能也过不了。

3)基本地质条件。虽然准确的地质条件要做地勘,但可以大概目测一下,最好目测有一定厚度的土层。也可以从一些断层或被开挖的断面,看一下土层到底有多厚,土层下面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目测半米一下是坚硬的大石头,那将来基础的工作量就会特别大。

8、当地消防大队验收并出具报告;

9、电网公司验收(消缺并闭环);

10、电站调试方案(电力公司审核); 施工过程中,需办理下列手续:

五、带点前的必备条件

(一)接入系统带电前要需具备的条件

1、发改委备案文件、上网电价文件、可研报告

2、接入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副本)

4、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统主接线图

(二)升压站返送电流程和具备的条件

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返送电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2、给交易中心上报接网技术条件。(按照公司接入系统要求及反措要求上 报)

3、并网原则协议签订。(与公司营销部签订、地区并网电厂可由营销部授 权签订、并上报交易中心)

4、省调下达的调度设备命名及编号。

5、省调下达的调管设备范围划分。

6、与省调、各地调分别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7、与发电企业所在的地区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发电企业 施工用电如何处理,电厂全停期间用电电价及结算方式)(原则上执行当地大宗 工业用电电价)

8、线路属自建的应签订《线路运维协议》。(必须有线路运营资质、且必 须在相应机构备案、具备线路带电作业、申请线路巡线、停用重合闸、线路消缺 等)。

9、具有资质的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并形成闭环的报告(报告 原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0、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 中提出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 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1、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监督报告》,同时上报针对报告中提出 的影响送电的缺陷应整改完毕,对不影响送电的应列出整改计划。(风电机组及 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2、应出具消防部门验收意见。(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3、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将委托地区电力公司现场验收涉网设备及是否按照 接入系统文件要求建设和完善设备、装置、满足并网条件,并落实“安评、技术 监督”等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并向新疆电力公司交易中心上报具备返送电的验 收报告。(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组合并上报)。

14、交易中心根据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组织返送电协调会,并组织各相 关部门会签后,下达同意返送电文件。

(三)并网流程或具备的条件

1、工程质检报告

2、安评报告

3、技术监督报告

4、消防验收意见

5、电力公司验收报告

6、针对各检查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7、《供用电合同》(是否有新的变化,若有变化须重新签订)

8、针对上述“四个协议(或合同)、四个报告”,协商确定年度《购售电 合同》后。

9、并组织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及时协商确定召开启委会,根据启委会决议, 发电企业应上报决议中提出问题的整改。

10、下达同意机组并网文件,安排机组并网工作。

11、给省电力公司申请确认满足电网要求的文件。(风电机组及光伏电站机 组首次并网时间及 240 小时结束时间)

12、生产验收交接书(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

13、涉网试验完成并满足电网要求

14、电价批复文件

15、消防验收合格

光伏电站涉网性能试验

1)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3)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4)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5)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6)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7)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光伏电站预防性试验方案

E电工平台是基于地理位置的电工管理工具和电力服务需求对接平台,为电力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管控、变电站巡检、电力设备售后、光伏电站运维、电力试验、工日签到、云课堂等电工管理工具。E电工平台已涉足电网抢修、变配电房运维、电力设备售后、高压巡线、预防性试验、光伏电站运维、充电桩运维等多个专业电力服务领域。

平台整合了数十万不同细分工种的电工资源,以就近原则,为电网公司、工商专变用户、电力设备制造商、物业公司、充电桩业主、光伏电站等需求方,提供快速、高效、经济、安全的电工服务。

光伏电站涉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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