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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热电站(河北省地热资源)

发布时间:2022-11-12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河北省地热资源

集中在西藏和滇西一带。

滇藏地热带又称喜马拉雅地热带,或藏南一川西一滇西水热活动密集带。它是地中海一喜马拉雅地热带东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印度、欧亚两大板块的边缘,著名的雅鲁藏布江深大断裂是大陆板块碰撞的结合带(地缝合线)。

滇藏地热带是我国大陆地区地热资源及地热发电资源潜力最大的区域,初步评估资料显示,藏南地区地热发电潜力约为10万~200万kW,腾冲热海地热发电潜力约10万kW,同时,可直接利用的地热资源达数百万千瓦。

河北省地热资源开采审批

供暖的话需要打到2000到3500米

河北地热能

该公司之前以项目部方式进驻山东,现正在办理分公司注册手续,全名为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是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河北公司-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是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想了解有关信息,进 www.sgeg.com.cn了解。

河北地热发电

地球内部蕴藏着难以想象的巨大能量。据估计,仅地壳最外层10千米范围内,就拥有1254亿亿亿焦热量,相当于全世界现产煤炭总发热量的2000倍。如果计算地热能的总量,则相当于煤炭总储量的1.7亿倍。有人估计,地热资源要比水力发电的潜力大100倍。可供利用的地热能即使按1%计算,仅地下3千米以内可开发的热能,就相当于2.9万亿吨煤的能量。这是多么惊人的数字!

不过世界各地的地热资源分布是不均匀的,有些国家地热资源特别丰富。冰岛就是富地热资源的国家。它地处北极圈附近,尽管气候寒冷,但地下却蕴藏着巨大的热能。冰岛的岩流几乎占全球岩流的1/3,近几个世纪里,平均每5年有一次火山爆发,有形成地热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据统计,冰岛拥有温泉、热泉、蒸汽泉、间歇泉等达1500多个。

美国也蕴藏着丰富的地热资源,据地质调查表明,美国高温地热发电潜力相当于755亿~7297亿吨标准煤,或600亿~4750亿桶石油;可以直接利用的中、低温热能则相当于1606亿~9139亿吨标准煤。

此外,日本、新西兰、意大利、俄罗斯、印度、菲律宾、法国、匈牙利、墨西哥、肯尼亚等许多国家都蕴藏着地热资源。

我国的地热资源也比较丰富。目前已发现的地热露头有2700多处(包括天然和人工露头),还有大量地热埋藏在地下尚待发现。

我国大多数省(区)都有为数不同的地热露头,地热点分布比较多的有云南、西藏、河北、四川、广东等省区。我国地热资源大部分属于中低温热水,80℃以上的地热点只有600多处。从我国地热分布情况来看,有从中部向东部大陆边缘和西南部地热数量逐渐增多、水温逐渐增高的趋势。西藏羊八井地热田闻名世界,它在海拔4200米高处,两侧是5000~6000米的高山雪岭。谷地平坦,热水沼泽星罗棋布,热气喷口爆炸遍地可见,许多温泉、热泉和沸泉连成一片。最引人瞩目的是热水湖,湖面7300多平方米,最深处达16米,水温常常在46~57℃。

除西藏外,云南和台湾省属高温地热区;福建、广东等沿海省份属中、低温地热带;内地一些盆地蕴有低温地热田。

河北省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地热能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地球内部的温度高达7000℃。透过地下水的流动和熔岩涌至离地面1~5千米的地壳,热力得以被转送至较接近地面的地方。高温的熔岩将附近的地下水加热,这些加热了的水最终会渗出地面。运用地热能最简单和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就是直接取用这些热源,并抽取其能量。地热能是可再生资源。 分布 地热能集中分布在构造板块边缘一带,该区域也是火山和地震多发区。 据美国地热资源委员会1990年的调查,世界上18个国家有地热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5827.55兆瓦,装机容量在100兆瓦以上的国家有美国、菲律宾、墨西哥、意大利、新西兰、日本和印尼。我国的地热资源也很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很低,主要分布在云南、西藏、河北等省区。 世界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以下5个地热带: (1)环太平洋地热带。世界最大的太平洋板块与美洲、欧亚、印度板块的碰撞边界,即从美国的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到墨西哥、智利,从新西兰、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到中国沿海和日本。世界许多地热田都位于这个地热带,如美国的盖瑟斯地热田、墨西哥的普列托、新西兰的怀腊开、中国台湾的马槽和日本的松川、大岳等地热田。 (2)地中海、喜马拉雅地热带。欧亚板块与非洲、印度板块的碰撞边界,从意大利直至中国的云南、西藏。如意大利的拉德瑞罗地热田和中国西藏的羊八井及云南的腾冲地热田均属这个地热带。 (3)大西洋中脊地热带。大西洋板块的开裂部位,包括冰岛和亚速尔群岛的一些地热田。 (4)红海、亚丁湾、东非大裂谷地热带。包括肯尼亚、乌干达、刚果(金)、埃塞俄比亚、吉布提等国的地热田。 (5)其他地热区。除板块边界形成的地热带外,在板块内部靠近边界的部位,在一定的地质条件下也有高热流区,可以蕴藏一些中低温地热,如中亚、东欧地区的一些地热田和中国的胶东、辽东半岛及华北平原的地热田。 作用 人类很早以前就开始利用地热能,例如利用温泉沐浴、医疗,利用地下热水取暖、建造农作物温室、水产养殖及烘干谷物等。但真正认识地热资源,并进行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却是始于20世纪中叶。 地热发电 地热发电是地热利用的最重要方式。高温地热流体应首先应用于发电。 地热发电和火力发电的原理是一样的,都是利用蒸汽的热能在汽轮机中转变为机械能,然后带动发电机发电。所不同的是,地热发电不像火力发电那样要装备庞大的锅炉,也不需要消耗燃料,它所用的能源就是地热能。地热发电的过程,就是把地下热能首先转变为机械能,然后再把机械能转变为电能的过程。要利用地下热能,首先需要有“载热体”把地下的热能带到地面上来。目前能够被地热电站利用的载热体,主要是地下的天然蒸汽和热水。按照载热体类型、温度、压力和其他特性的不同,可把地热发电的方式划分为蒸汽型地热发电和热水型地热发电两大类。 1.蒸汽型地热发电 蒸汽型地热发电是把蒸汽田中的干蒸汽直接引入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但在引入发电机组前应把蒸汽中所含的岩屑和水滴分离出去。这种发电方式最为简单,但干蒸汽地热资源十分有限,且多存于较深的地层,开采技术难度大,故发展受到限制。主要有背压式和凝汽式两种发电系统。 2.热水型地热发电 热水型地热发电是地热发电的主要方式。目前热水型地热电站有两种循环系统: (1)闪蒸系统。当高压热水从热水井中抽至地面,于压力降低部分热水会沸腾并“闪蒸”成蒸汽,蒸汽送至汽轮机做功;而分离后的热水可继续利用后排出,当然最好是再回注入地层。 (2)双循环系统。地热水首先流经热交换器,将地热能传给另一种低沸点的工作流体,使之沸腾而产生蒸汽。蒸汽进入汽轮机做功后进入凝汽器,再通过热交换器而完成发电循环。地热水则从热交换器回注入地层。这种系统特别适合于含盐量大、腐蚀性强和不凝结气体含量高的地热资源。发展双循环系统的关键技术是开发高效的热交换器。 地热供暖 将地热能直接用于采暖、供热和供热水是仅次于地热发电的地热利用方式。因为这种利用方式简单、经济性好,备受各国重视,特别是位于高寒地区的西方国家,其中冰岛开发利用得最好。该国早在1928年就在首都雷克雅未克建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地热供热系统,现今这一供热系统已发展得非常完善,每小时可从地下抽取7740吨80℃的热水,供全市11万居民使用。由于没有高耸的烟囱,冰岛首都已被誉为“世界上最清洁无烟的城市”。此外利用地热给工厂供热,如用做干燥谷物和食品的热源, 用做硅藻土生产、木材、造纸、制革、纺织、酿酒、制糖等生产过程的热源也是大有前途的。目前世界上最大两家地热应用工厂就是冰岛的硅藻土厂和新西兰的纸浆加工厂。我国利用地热供暖和供热发展也非常迅速,在京津地区已成为地热利用中最普遍的方式之一。 地热务农 地热在农业中的应用范围十分广阔。如利用温度适宜的地热水灌溉农田,可使农作物早熟增产;利用地热水养鱼,在28℃水温下可加速鱼的育肥,提高鱼的出产率;利用地热建造温室,育秧、种菜和养花;利用地热给沼气池加温,提高沼气的产量等。将地热能直接用于农业在我国日益广泛,北京、天津、西藏和云南等地都建有面积大小不等的地热温室。各地还利用地热大力发展养殖业,如培养菌种、养殖鳗鱼、罗非鱼、罗氏沼虾等。 地热行医 地热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有诱人的前景,目前热矿水就被视为一种宝贵的资源,世界各国都很珍惜。由于地热水从很深的地下提取到地面,除温度较高外,常含有一些特殊的化学元素,从而使它具有一定的医疗效果。如含碳酸的矿泉水供饮用,可调节胃酸、平衡人体酸碱度;含铁矿泉水饮用后,可治疗缺铁贫血症; 氢泉、硫水氢泉洗浴可治疗神经衰弱和关节炎、皮肤病等。 由于温泉的医疗作用及伴随温泉出现的特殊的地质、地貌条件,使温泉常常成为旅游胜地,吸引大批疗养者和旅游者。在日本就有1500多个温泉疗养院,每年吸引1亿人到这些疗养院休养。我国利用地热治疗疾病的历史悠久,含有各种矿物元素的温泉众多,因此充分发挥地热的医疗作用,发展温泉疗养行业是大有可为的。 未来随着与地热利用相关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将使人们能更精确地查明更多的地热资源;钻更深的钻井将地热从地层深处取出,因此地热利用也必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 地热能在应用中要注意地表的热应力承受能力,不能形成过大的覆盖率,这会对地表温度和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应用前景广阔的太阳能 太阳能,一般是指太阳光的辐射能量,在现代一般用做发电。自地球形成生物就主要以太阳提供的热和光生存,而自古人类也懂得以阳光晒干物件,并作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制盐和晒咸鱼等。但在化石燃料减少的情况下,才有意把太阳能进一步发展。太阳能的利用有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广义上的太阳能是地球上许多能量的来源,如风能、化学能、水的势能等。 现在,太阳能的利用还不是很普及,利用太阳能发电还存在成本高、转换效率低的问题,但是太阳能电池在为人造卫星提供能源方面得到了应用。 原理 太阳能是太阳内部或者表面的黑子连续不断地核聚变反应过程产生的能量。地球轨道上的平均太阳辐射强度为1367瓦/米2。地球赤道的周长为40000千米,从而可计算出,地球获得的能量可达173000太瓦(功率单位,1太瓦=1012千瓦)。在海平面上的标准峰值强度为1千瓦/米2,地球表面某一点24小时的年平均辐射强度为0.20千瓦/时2,相当于有102000太瓦的能量,人类依赖这些能量维持生存,其中包括所有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地热能资源除外)。 虽然太阳能资源总量相当于现在人类所利用的能源的1万多倍,但太阳能的能量密度低,而且它因地而异,因时而变,这是开发利用太阳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太阳能的这些特点会使它在整个综合能源体系中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尽管太阳辐射到地球大气层的能量仅为其总辐射能量的二十二亿分之一,但已高达173000太瓦,也就是说,太阳每秒钟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就相当于500万吨煤。地球上的风能、水能、海洋温差能、波浪能和生物质能以及部分潮汐能都是来源于太阳;即使是地球上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从根本上说也是远古以来贮存下来的太阳能,所以广义的太阳能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大,狭义的太阳能则限于太阳辐射能的光热、光电和光化学的直接转换。 太阳能既是一次能源,又是可再生能源。它资源丰富,既可免费使用,又无需运输,对环境无任何污染。太阳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新的生活形态,使社会及人类进入一个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时代。 太阳能电池发电原理 太阳能电池是对光有响应并能将光能转换成电力的器件。能产生光伏效应的材料有许多种,如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砷化镓、硒铟铜等。它们的发电原理基本相同,现以晶体为例描述光发电过程。P型晶体硅经过掺杂磷可得N型硅,形成P-N结。 当光线照射太阳能电池表面时,一部分光子被硅材料吸收,光子的能量传递给了硅原子,使电子发生了跃迁,成为自由电子,在P-N结两侧集聚形成了电位差,当外部接通电路时,在该电压的作用下,将会有电流流过外部电路产生一定的输出功率。这个过程的实质是:光子能量转换成电能的过程。 利弊 优点 (1)普遍:太阳光普照大地,没有地域的限制,无论陆地或海洋,无论高山或岛屿,处处皆有,可直接开发和利用,且无需开采和运输。 (2)无害:开发利用太阳能不会污染环境,它是最清洁的能源之一,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这一点是极其宝贵的。 (3)巨大:每年到达地球表面上的太阳辐射能约相当于130万亿吨标煤,其总量属现今世界上可以开发的最大能源。 (4)长久:根据目前太阳产生的核能速率估算,氢的贮量足够维持上百亿年,而地球的寿命也约为几十亿年,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太阳的能量是用之不竭的。 缺点 (1)分散性:到达地球表面的太阳辐射的总量尽管很大,但是能流密度很低。平均说来,北回归线附近,夏季在天气较为晴朗的情况下,正午时太阳辐射的辐照度最大,在垂直于太阳光方向1平方米面积上接收到的太阳能平均有1000瓦左右;若按全年日夜平均,则只有200瓦左右。而在冬季大致只有一半,阴天一般只有1/5左右,这样的能流密度是很低的。因此,在利用太阳能时,想要得到一定的转换功率,往往需要面积相当大的一套收集和转换设备,造价较高。 (2)不稳定性:由于受到昼夜、季节、地理纬度和海拔高度等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及晴、阴、云、雨等随机因素的影响,所以,到达某一地面的太阳辐照度既是间断的,又是极不稳定的,这给太阳能的大规模应用增加了难度。为了使太阳能成为连续、稳定的能源,从而最终成为能够与常规能源相竞争的替代能源,就必须很好地解决蓄能问题,即把晴朗白天的太阳辐射能尽量贮存起来,以供夜间或阴雨天使用,但目前蓄能也是太阳能利用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 (3)效率低和成本高:目前太阳能利用的发展水平,有些方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技术上也是成熟的。但有的太阳能利用装置,因为效率偏低,成本较高,总的来说,经济性还不能与常规能源相竞争。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太阳能利用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受到经济性的制约。

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研究所简介

中国地热能源开发公司主要有:陕西绿源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忠实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甘孜州康盛地热有限公司;河北名泉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缘港地热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地热规划

河北省

2016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指导意见》,指出2017~2018年为整体推进阶段。在全省城镇适宜区域推行煤改电,完成目标约20万户(约30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制定完善主要电能供热设备产品标准、供热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监管政策。2019~2020年为市场化运行阶段。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不宜实施煤改气、电力充足的区域全面推行煤改电。电能供热站可采用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余废热源热泵等电力驱动供热方式。

2016年3月30日,河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指出为减少大气污染,积极推进煤改电工作,河北省居民电采暖用电执行合表电价。凡电采暖用户均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执行合表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采暖用户同时可选择执行相应的峰谷分时电价,具体政策按照冀价管〔2015〕185号文件执行。

2016年4月2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指出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省城乡散煤替代。到2017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65%左右。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采暖。2017年,各设区市主城区,定州、辛集市建成区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90%以上居民采暖实现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逐年提升电的使用比例。

2016年9月21日,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以建筑物及用能系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为重点领域,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施了太阳能和热泵技术等重点工程,为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广热泵技术,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实施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项目,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例,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2016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农村“电代煤”方面,核定采暖补贴电量,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并考虑目前房屋保温实际,参照燃煤成本,核定每户每个采暖期最高按1万千瓦时给予电费补贴。按照农村居民“电代煤”每户负担一致的原则,实行对农村“电代煤”的支持政策。.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同时,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禁煤区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窑炉)实施“电代煤”,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投资,由市、县组织企业提出需求,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解决。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

2016年10月14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河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抓住可再生能源发展机遇,积极培育以新能源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群,提升先进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壮大可再生能源产业规模,培育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开展电供暖、热泵供暖、干热岩供暖等工程建设。加快煤改电、煤改地热等替代模式推广,有效减少煤炭消耗。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暖总面积达到1.6亿平米。

2017年1月5日,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指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湿度;冷热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差;水泵效率;水系统补水率;冷却塔冷却性能;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能量回收装置情况及其性能;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系统新风量;风系统平衡度;管道保温材料性能。

2017年3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指出深入落实河北省减煤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通过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稳步提高购电比重。同时,将廊坊市荣乌高速公路以北与北京相邻区域之间的县(区),以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保定市京昆高速公路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北覆盖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到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全部完成农村居民生活及采暖“电代煤”。实施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积极推广“煤改电”“煤改热泵”等燃煤替代模式。

2017年3月1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要点》,指出今年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10万平方米,城镇节能建筑占城镇现有民用建筑比例达到45%,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积极发展浅层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017年4月1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指出开展低层建筑太阳能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寒冷地区空气源热泵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可再生能源项目后期评估和高效运行维护等技术研究。

2017年4月11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十三五”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重点攻关技术需求目录》,指出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发热泵等新产品。围绕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对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技术进行研究,重点支持低层建筑太阳能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寒冷地区空气源热泵与其他能源耦合采暖技术的研究与实践,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后期评估和高效运行维护研究。

2017年4月12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因地制宜开展热泵等建筑应用,应用面积达3240万平方米。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推广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除严寒以外地区,积极推广空气源热泵技术,到2020年,河北省新增热泵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推广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及相互结合采暖和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2017年4月2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指出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热泵供热面积超过3361万平方米。小城镇和城镇周边区域优先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对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发展空气源热泵、电采暖、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采暖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区域,充分利用低品质的资源,大力发展电能驱动的污水源、空气源及地源热泵等供热方式。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节约优先、全面保护、总量控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保护、节约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保护、节约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保护、节约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保护、节约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执行。

第九条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与地下水相关的其他专业规划应当和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的地下水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

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年度地下水需求量,制定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九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并加强施工工程安全管理。

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培育水市场,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并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强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应急备用的需要,统筹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工程,建立备用水源。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排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镇)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节水规划,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工程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地方节水标准,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综合节水规划,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合理控制农田灌溉面积。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源状况、区域特点、作物种类,合理布设农田灌溉预报站点,加强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指导农民适时、适量灌溉。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实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建设。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修订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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