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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最新)

发布时间:2022-11-13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七章并网电厂

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发电企业并网流程

向物价局提交上网电价申请,物价局批复上网电价文件,相供电公司提交光伏电站上网关口申请,供电公司批复上网关口,将电能计量。装置送电科院进行校验安装,提交光伏电站接入间隔和送出线路调度命令申请及资料。

供电公司下达光伏电站接入间隔和宋城县令调度命名名。调管设备范围划分向省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并验并网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等资料。

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并网前。检查验收对省质量监督。中心站验收不合格项进行消缺将消缺整改情况报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复查。

是树叶省质监站出具验收报告相,供电公司提交并网验收申请及资料,供电公司进行图纸及主要设备参数等资料审查,供电公司组织各部门进行并网前验收。

对于验收相供电公司提交办理并网调度协议的资料,办理并网调度协议,向供电公司提交办理购售电合同资料。那你跟我说点合同向供电公司提交办理供电合同资料,办理供用电合同,县供电公司提前光伏电站设备的保护定值审核备案,县供电公司提交工分电站头雁计划。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40小时时间没有问题,但是试运行是指机组无故障或者有部分不影响机组正常发电的故障这样的情况下,连续运行240小时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网调度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 度 系 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 度 规 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 调 度 指 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电厂并网发电流程

1家庭太阳能发电并网需要什么证件?若要申请并网,首先需要提交个人的基本资料,如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性支持文件;若占用公共房屋屋顶,需要提供其他业主、物业、居委会统一证明的书面文件。

2企业太阳能发电并网需要什么证件?法人申请需要提供资料:a.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c.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d.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太阳能发电并网流程

3.1 到当地电业局营业厅提出申请或是拨打95598提出申请。

3.2 递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和《项目系统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申请材料,国家电网将正式受理。

3.3 国家电网根据业主项目情况,出具项目并网接入方案。

3.4 确认接入系统方案,申请并网业主审查并确认接入系统方案。

3.5 出具接网意见函,申请并网业主得到电网出具的接网意见函。

3.6 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业主完成光伏板铺设等项目建设工作。

3.7 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和调试申请表》。

3.8 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国家电网将上门为业主项目进行验收,更换电表,与业主签订购电协议。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最新修订

两个细则考核是:《两个细则》概述两个细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两个细则工作于2009年5月1日开始试运行,截止10月31日已顺利完成半年试运期。 由华北电监局制定规则、办法;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遵照执行;由华北电网公司依照《两个细则》开发运行平台、遵照《两个细则》执行相关条款。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废止

4.5.4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并及时地记录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情况。 4.6 标志标识

4.6.1 安全标示牌的悬挂位置和式样要求见附录C。

4.6.2 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人员与未停电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表1规定时应装设临时遮栏,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档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10 及以下 35 安全距离 m 0.70 1.00 4.6.3 每面配电盘柜应标明路名和调度编号,双面维护的配电盘柜前和盘柜后均应标明路名和调度编号,且路名、编号应与模拟图板、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资料等保持一致。

4.6.4 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装置应不小于800mm。 4.6.5 变配电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4.7 试验、校验和清扫要求

4.7.1 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按GB 50150 的要求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7.2 应按DL/T 596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4.7.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试、校验应按DL/T 995的规定执行,

定期校验的周期应符合DB11/1134的要求。

4.7.4 接地装置及系统应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 4.7.5 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要求如下:

a)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GB 26860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要求,进行首次使用前和使用中定期的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 安全带、安全绳、梯子等坠落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和检测要求应符合GB/T 23468的要求。

4.7.6 试验、调试和校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4.7.7 应根据设备污秽情况、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至少应每年一次。清扫检查内容详见附录B。 4.7.8 对巡视检查、试验和校验等发现的设备隐患,应评估隐患的危害程度,针对隐患制定措施限期进行处理。 4.8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要求

4.8.1 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4.8.2 并网运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装、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时,应与电力调度部门签订或修订并网调度协议后再行并入公共电网运行。

4.8.3 不应自行变更自备发电机接线方式。

4.8.4 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反送电,不应自行拆除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4.8.5 不应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4.9 地下变配电室要求

4.9.1 应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和楼梯处应设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装置。

4.9.2 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置。 4.9.3 室内地面的最低处应设有集水坑并配有自动排水装置。 5 运行维护 5.1 操作票

5.1.1 10/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运行中,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改变其工作状态时,应填写操作票。

5.1.2 操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并应符合GB 26860等国家规范的要求。

5.1.3 操作票由操作人员填写,每张票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5.1.4 操作前应根据模拟屏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审核签名。

5.1.5 操作时应执行唱票和复诵,每操作完一步,应由监护人在操作项目前划“√”。操作执行结束,在最后一步下方加盖“已执行”章,章印不得掩压步骤项。作废操作票应在作废页“操作任务”栏内盖“作废”章,并在作废操作票首页“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原因。 5.1.6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

a) 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检查断路器、隔离开关的位置; b) 拉、合接地刀闸,检查接地刀闸的位置;

c) 使用带电显示器进行验电,检查带电显示器显示是否正常; d) 验电、装拆接地线;

e) 恢复送电前,检查待送电范围内接地线、短路线是否拆除,接地刀闸是

否拉开;

f) 给上或取下控制回路、合闸回路或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熔断器,切换投退保护压板;

g) 检查设备或线路运行是否正常。

5.1.7 事故紧急处理、自动程序操作、拉合断路器或开关的单一操作,可不填写操作票。 5.2 巡视检查

5.2.1 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班应至少巡视检查1次。

5.2.2 无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根据电气运行环境、电气设备运行工况、负载等具体情况安排巡视检查,每周至少1次。 5.2.3 下列项目应列入巡视检查内容:

a) 整体运行情况检查:确认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观察面板仪表及信号信息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响,有无异常气味,操作电源有无异常等;

b) 设备外观检查:连接点有无过热变色,绝缘有无裂纹、明显老化,运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闪络放电痕迹,操作机构有无异常等。 5.2.4 出现以下情况应增加特殊巡视:

a) 新装或长期停用设备、大修后设备、事故处理后的设备; b) 环境污染、恶劣天气等设备运行条件恶化时; c) 发现运行参数异常等可疑现象或已有缺陷的设备; d) 重要节日、时段及重大活动等情况下。 5.3 日常运行环境要求

5.3.1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巡视道路畅通。

5.3.2 设备构架、基础无严重腐蚀,房屋不漏雨,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 5.3.3 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措施完好有效。

5.3.4 变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和使用寝具、明火灶具。

5.3.5 各种标志齐全、清楚、正确,设备上不应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志。 5.3.6 设备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5.3.7 变配电室内严禁烟火,对明火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严加管理。 5.3.8 设备区域内应配有温、湿度计。

5.3.9 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配备专用电话,电话畅通,时钟准确。 5.4 工作票

5.4.1 10/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设备设施的检修、改装、调整、试验、校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5.4.2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并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的电气负责人签发。

5.4.3 工作票的种类和票面格式使用应符合GB 26860 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5.4.4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5.4.5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应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6 人员要求 6.1 配置要求

6.1.1 值班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值班人员上岗时随身携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避免或降低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避免造成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以快捷准确的过程处理来应对×××事故为核心,根据××××,制定××××。

第二条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异常事件的发生,以“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结合《××××公司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进行制定。

第二章概况第三条公司标准运行方式及所处电网状况:第四条公司×××具体情况:第五条发生×××事故时的现象及后果:第三章反事故演习内容第六条应急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二)运行应急组:(三)检修应急组:(四)物资保障组:(五)消防救援组:(六)安全保卫组:(七)事故调查组:第七条×××事故的预防:第八条×××应急预案的启动第九条全厂必须知道本应急预案的岗位:第十条报告制度第十一条急通讯电话:第十二条电缆着火事故应对: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以××××完成为终结点。

第十四条生活、生产维持或恢复方案××××演习方案1目的2依据3组织措施3.1演练时间:3.2演练地点:3.3参加演习的部门:3.4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应急指挥机构的各级人员按照《××××公司××××应急预案》中所列的职责进行演练;3.5各级人员的职责详见:附件《××××公司××××应急预案》;4技术措施4.1演练内容4.2演练程序:4.3现场提问:附件:

发电厂并网前应具备条件

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的基本必要条件是,逆变器输出之正弦波电流的频率和相位与电网电压的频率和相位相同。

分布式光伏系统并网需考虑安全、光伏配置、计量和结算方面的问题,在安全方面并网点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在电网异常或故障时的安全性能否在电网停电时可靠断开以保证人身安全

发电企业并网管理办法

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二)现阶段,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范围仅限于三峡基金、2分钱农网还贷基金或电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得再收取其它基金或附加。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所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再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

三、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

(二)计费标准

三种方法:

1、按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

2、按用户和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水平。

3、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收费标准。

(三)计费依据

1、并网协议中约定有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按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

2、并网协议中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后,作为收取系统备用费的依据。其中,平均供电负荷=当月供电量/7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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