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统调电厂是在一个区域电网中各级调度调管的所有发电或变电设备;包括上级调度和下级调度调管的设备。统调电厂一般设置了一批大容量发电厂进行调节,适应月或者极度内负荷的变化,以大容量火电厂居多。
一般统调电厂就是有电网调度来进行调度的,一般是一些大的机组担任调网、调峰任务的;
因为电网负荷一直在变化和电力的不可储存性,输入电网的发电容量需要根据负荷的变化而变化。这就需要有一些电厂,根据电网调度员的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发电出力,从而保持电网电力输入与输出的平衡,这就是统调电厂。
陕西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陕西省电力建设、输送、销售的独立法人。截至2007年底,公司辖有直属单位32个,员工总数36315人,资产总额311.98亿元,售电量489.77亿千瓦时。陕西电网统调发电装机容量1149.5万千瓦,全年最大负荷933万千瓦,330千伏变电站32座、110千伏变电站320座,变电容量3302.3万千伏安、线路16769公里,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调度灵活、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网架结构。 2007年,在国家电网公司的正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陕西省电力公司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和谐服务,大力推进电网发展方式和公司发展方式转变,公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努力超越、追求卓越,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突破。电网建设步伐全面加快,连续第三年增速超过20%;“两转营销”体制建设迈出新步伐,行风建设位列全省公共服务行业第一;继全面完成“户户通电”后,完成3个县及14个乡、138个村电气化建设;科技成果不断涌现,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建设顺利进入试点实施阶段;大力实施“12332”人才工程,员工队伍素质明显提升;省政府回馈“陕西爱电日”活动,营造了“关爱电力、科学发展”的和谐氛围;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富有成效,企业氛围宽松和谐,公司连续第九年获得省委、省政府“创佳评差”最佳厅局,首次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全国先进单位,实现了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是陕西省电力公司全面实施发展再上新台阶战略部署的第一年,陕西电网已进入了以建设750千伏主网架为特征的新阶段、公司发展进入了以集团化为特征的新时期。公司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以优化全省能源资源配置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全面实施“坚持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紧紧依靠科技兴企、人才强企,实现公司发展迈上新台阶”的“三个创新、两个依靠、一个台阶”发展战略,以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年、供电服务年、企业文化建设年三个主题年活动为载体,创建“两转营销、二保服务”新体制、实施全员绩效管理新机制、打造企业资源管理系统新平台,以科技和人才为支撑,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开工建设750千伏电网,全面提升管理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为陕西建设西部强省提供强大的电力保障,为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而努力奋斗。
1 当电网负荷大于发电容量时,电网调度会通知电厂增加发电容量。如果发电机都在发电还是不能要求,调度将向其他电网申请帮助,调入其他电网的电力。反之,当用电负荷下降时,通知一些电厂减少机组的发电量,以适应电网的用电需要;
2 目前除了蓄电池用化学反应的方式,能够储存少量的电量外,还没有可以大量储存电力的设施。不过现在人们在高山上挖出水库,在山下设置一个水电站,当电网电力富裕的时候,通过水电站将下游的水打入高山上的水库。当电网缺点的时候,将高山水库的水放出来到下游的水电站,发出电力补充电网用电。以这种方式来变相的存储电力;
3 现在科学家都在研究大容量存储电力的方式,一旦研究成功,也就是新能源设备出现的时候,如电动汽车等等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为适应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8月9日以国家电网安监[2005]512号文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直属公司)。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 (一)区域电网公司(直属)和所有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 (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 (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和网省调度部门。 (四)符合本规定附录(附后)所列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表彰的人员及名额: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15名;区域电网公司(直属)和所有省电力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人员名额另增加5名。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安全指标的考核要求。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九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由本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审查汇总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十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以及各企业本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由本单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和施工企业,申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次年1月30日前将附表四~附表六(本刊略)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的处分。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十七条110千伏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区域电网公司所属省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性质严重的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以下的经济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发生重伤事故、110千伏以下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三)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三)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四)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本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本单位(厂、局、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八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逃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主要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国家电网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其他电力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附录: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一、承担2台100兆瓦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二、2台100兆瓦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三、承担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公司),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四、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五、水电施工企业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六、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信息来源:国网公司
国家电网新三个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项承诺":
1、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96%;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经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布承诺指标。
2、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3、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对欠电费客户依法采取停电措施,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费用结清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4、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和收费政策,及时在供电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5、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7、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8、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错避峰、停限电。
9、供电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
10、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1、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7、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电网公司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1、规范《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交易,依法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为并网发电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2、按规定、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调度交易信息;按规定、按时向发电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度交易信息。
3、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调度交易优质服务窗口建设。
4、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发电量调控目标,合理安排发电量进度,公平调用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5、健全完善问询答复制度,对发电企业提出的问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问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发电企业,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6、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严格遵守政策规则,公开透明组织各类电力交易,按时准确完成电量结算。
7、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小火电关停计划,做好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工作,提高调度交易精益化水平,促进电力系统节能减排。
8、健全完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技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保障电力可靠有序供应。
9、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优化新机并网服务流程,为发电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新机并网及转商运服务。
10、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服务准则》,聘请“三公”调度交易监督员,省级及以上调度交易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子邮箱。
1、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是目前在城市居民当中开展试点的一种新电价类别。它是将一天24小时划分成两个时间段,把8:00—22:00共14小时称为峰段,执行峰电价为0.568元/kwh;22:00—次日8:00共10个小时称为谷段,执行谷电价为0.288元/kwh。
2、峰谷电价也称“分时电价”。按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算电费的一种电价制度。高峰用电,一般指用电单位较集中,供电紧张时的用电,如在白天,收费标准较高低谷用电,一般指用电单位较少、供电较充足时的用电,如在夜间,收费标准较低。实行峰谷电价有利于促使用电单位错开用电时间,充分利用设备和能源。有很多国家都实行峰谷电价,峰谷之间的价差有的达50%。我国有的地方也在试行中。
重庆发电厂,在分家前,是全四川最大的火力发电厂。分七期建设,横跨四十余年,建成西厂(1~5期)、东厂(6期)、新厂(7期),容量达70万千瓦。
1994年,重庆发电厂西厂独立出,更名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至此,黄桷坪有了两家电厂,
分家二十年后,两家发电厂均面临搬迁,搬迁原因亦是其建在此处的原因:
良好的区域位置,无法承受过重的污染。
重庆城在重庆发电厂运行的60年里,得以急遽拓展,原本处于郊区的偏远黄桷坪,那个遍布菜地的黄桷坪,此时已成为城市核心地带,高耗能高污染的发电厂,已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给重庆城的环境带来沉重负担,对城区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发电厂灰渣污染影响深远。电厂烧煤,产生大量灰渣,70年代前这些灰渣直接倒入长江,直至国家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电厂才在九龙坡蔬菜批发市场至今九龙广场背后、上游村一带,建设了规模宏大的灰场及渣场,其占地远远超过电厂本身,
2012年之前,嘉兴的电力来源几乎全部依靠省统调电网输送电力,包括境内嘉兴发电厂和秦山核电厂。
直到2013年、2014年,特高压入浙,电力才变得充裕起来。特高压入浙,嘉兴能源供应解决了“吃好”的问题。
有了核电和火电保底,再加上热电联产、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多样化发展嘉兴的能源供应完成了一场脱胎换骨式的深刻变革。
2021山东峰谷电费收费标准还没有出台,出了个征求意见稿!最高峰谷电价差7毛8!
具体链接: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称优化时段划分,明确浮动比例。
文件将每天24个小时分为高峰时段、低谷时段和平段。同时按季节不同对三个时段也有所调整。
根据山东电网目前最大系统峰谷差率,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继续按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调整为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等不参与浮动。结合目前山东执行的销售电价,预计此次变更后山东最大峰谷电价差将达到0.78元/kWh。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31-51785702
邮箱:shihuanan@shandong.cn
时间:2021年10月15日-11月15日
关于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时段划分
结合全省夏冬两季高峰负荷分布特性,以及电力用户负荷调整预留时间,峰谷时段优化为:
(一)春秋季(2-5月、9-11月):
高峰时段:9:00-11:00,15:00-22:00;
低谷时段:00:00-7:00,12:00-14:00;
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夏季(6-8月):
尖峰时段:10:00-11:00,19:00-21:00;
高峰时段:09:00-11:00,15:00-22:00;
低谷时段:00:00-7:00,12:00-14:00;
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冬季(1月、12月):
尖峰时段:10:00-11:00,16:00-20:00;
高峰时段:09:00-11:00,15:00-22:00;
低谷时段:00:00-7:00,12:00-14:00;
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明确浮动比例
根据山东电网目前最大系统峰谷差率,电能量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高峰、低谷时段浮动比例继续按上下浮动50%执行;尖峰时段电价调整为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等不参与浮动。
三、其他事项
(一)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暂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上述浮动比例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上述浮动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中长期、日前、实时)电量,其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三)每年结束3个月内,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电网企业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四)上述电价政策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
一是优先开发水电。水电是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绿色电力,安全性、经济性和灵活性较高,要放在优先开发的战略位置。
二是优化发展煤电。高度重视煤炭发电的绿色发展,推行煤电一体化开发,加快建设大型煤电基地,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大力推行清洁煤发电技术,优化煤电布局。
三是积极有序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这是解决中国未来能源需求的战略选择,要在统筹国家政策补贴能力、全社会电价可承受能力、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和资源条件的基础上实现积极有序高效的开发。
四是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核电经济性较高,是解决中国能源电力需求的战略选择,必须采用先进的核安全技术,建立完善的核安全标准、直保体系和核安全文化体系。
五是高效发展天然气发电。国务院在去年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优化天然气的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该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高效利用,有序发展天然气调控电站。
六是大力推进智能电网建设,特别是特高压电网的建设,促进大型能源基地集约化开发和高效利用,同时要更加重视城市配电网的智能化,加强在超导技术、围网技术等方面的科研力度,实现电力与用户之间的良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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