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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发布时间:2023-07-2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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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1、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2、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3、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4、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5、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7、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8、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9、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二.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以下简称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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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本次修订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决策部署,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近年来密集发布实施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安全生产法》(2021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需要及时贯彻落实。

同时,电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修订后的《规定》共4章22条:第一章“总则”对电力安全隐患作出了总体规定,明确电力安全隐患的定义、企业主体责任和本规定适用的范围,规定重大隐患督办以及隐患判定分工。第二、第三章分别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隐患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附则”对《规定》的施行时间和原《暂行规定》的废止作出规定。《规定》在两方面重点予以明确,一是电力企业做什么。明确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对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排查、上报、治理、统计分析以及相关的警示、治理评估、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

相比原《暂行规定》,增加了若干新的要求,如,规定企业需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了制度至少包含的8方面内容;规定企业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是监管部门管什么。

明确了隐患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包括重大隐患督办、信息化管理、责令停产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如,明确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隐患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

本次修订有两点需要重点说明

  一是关于隐患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原《暂行规定》印发于国家电监会时期,实施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近年来部分省份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已明确设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为适应形势发展,《规定》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到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中。《规定》中“监督管理”部分涉及的隐患检查、督办、处罚等要求,由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二是关于隐患分类分级及认定。原《暂行规定》中,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六类,分为I级重大、II级重大、一般共三个等级。由于分类、分级认定原则多为定性表述,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隐患分类交叉、分级判定难等问题。因此,《规定》删除了原《暂行规定》对隐患分类及认定的相关内容,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单独制定。采用判定标准的方式,重大隐患认定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同时,《规定》紧扣《安全生产法》,不再对隐患进行详细分级,仅强调隐患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采取督办等形式重点监管,其余隐患由电力企业自行分级、认定。

附件: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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