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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量统计表(光伏电站电量报表)

发布时间:2022-11-15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光伏电站电量报表

可以的,智能电表可查看时间、有功总、正向有功总示数、尖峰平谷四个时段的示数、反向有功示数、剩余金额、最大需量、无功示数、电压、电流等数值。在安装表计时,将电表设置成:在规定的时间段里对应好尖峰平谷,到时电表就自动计费其电量。

光伏发电统计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光伏电站数据分析

中国最好的光伏板生产企业排名:

第一名隆基乐叶光伏;

第二名协鑫集成光伏;

第三名阿特斯;

第四名晶澳科技;

第五名天合光伏;

第六名晶科电力;

第七名通威新能源。这个排名并非官方数据,仅借鉴最新的光伏企业出货量数据分析,以上数据仅作参考。

光伏电站电量分析报告

1兆瓦光伏发电一年平均发电量应该能有1387000度。

详细解释:根据地区不同,光照系数不一样,我国年平均太阳能辐射量为5千多MJ每平米,1兆瓦光伏电站平均日发电量应该能到3800多度。

计算公式:光伏发电系统日发电量计算公式=组件安装容量×有效日照小时数×系统效率兆瓦的定义:是一种表示功率的单位,是功率基础单位瓦的数量级衍生单位,1兆瓦=1000千瓦;兆瓦的定义是每秒做功1,000,000焦耳,每小时做功3,600,000,000焦耳,所以兆瓦的意思又可认为每秒发电100万焦耳的电量。

光伏发电的定义: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构成部分:由太阳电池板(组件)、控制器和逆变器三大部分组成,主要部件由电子元器件构成。主要原理:光伏发电的主要原理是半导体的光电效应。

光伏发电的优点:①无枯竭危险②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外③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④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⑤能源质量高⑥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⑦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光伏发电的缺点:①照射的能量分布密度小,即要占用巨大面积;②获得的能源同四季、昼夜及阴晴等气象条件有关。③目前相对于火力发电,发电机会成本高。④光伏板制造过程中不环保。

光伏发电每月发电量图

假设在江苏南京有一个8KW的户用光伏电站(年发电量预计为9000度),平均每个月发电750度,电站投资3.2万元建设(系统售价4元/瓦),其中江苏省的燃煤标杆电价为0.391元/kWh;

(1)选择全额上网模式:

电站总收益=户用光伏电站全发电量X(0.08元/kWh+当地燃煤标杆电价)=9000X(0.08+0.391)=4239元

成本回收年数=电站总投资/每年电站的总收益=32000/4239≈7.5年,电站的年投资回报率在13.2%左右。

(2)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收益分析

(没时间的朋友,可以忽略计算过程 ,直接看结果)

江苏省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档电量是230度,电度单价为0.5283元/度;二档是231-400度,即170度,电度单价在一档单价上加0.05元/度,即0.5783元/度;三档是401度用以上,电度单价在一档单价上加0.3元/度,即0.8283元/度。

举例一:

假设业主每月用电量是650度,没装光伏电站前,业主每月的电费:230*0.5283+(400-230)*0.5783+(650-400)*0.8283≈427元。

假如一个业主安装了一个8kW电站,平均每个月可以发电750度,业主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用电为300度,还有450度电以当地燃煤标杆电价(脱硫煤电价)卖给电网公司。

光伏电站的卖电收益=余电上网电量X当地燃煤标杆电价=450x0.391≈176元

业主还需要向电网买电电量:650-300=350度,需要向电网公司支付的电费为230x0.5283+(350-230)x0.5783≈191元。

同时,国家补贴=750x0.08=60元

同没有安装光伏时对比,每月节省电费427-191=236元,卖电收入176元,国家补贴收入60元,每月合计收入=节省电费+卖电收入+国家补贴=236+176+60=472元

每年合计收益 472x12=5664元

综上,成本回收年数=电站总投资/每年电站的总收益=32000/5664≈6年,电站的年投资回报率在17.7%左右。

光伏电站数据

每个逆变器上都会外插一个KEY配件,类似大型U盘内置2G\3G模块和一张通讯手机卡,将实施数据传输到电网集控中心,然后同步至客户手机APP

光伏发电量数据

7度以上。

10.4KW的光伏电站发电量为76.7度。可以算出76.7度÷10.4千瓦=7.375度/千瓦。可以得出本部电站平均1千瓦全天发电7.375度,本纪录为考察的所有电站的最高纪录,当然还有十几部电站都在每千瓦全天发电在7KWH以上。

光伏电站运行报告

需要干:

1、负责光伏电站的值班和检修工作。

2、按照电站技术规范,操作电站设备,保证电站正常运行。

3、负责按照《光伏电站运行管理标准》及相关规定,组织光伏电站经济运行的各项工作。

4、负责光伏电站运行各项数据分析、报告管理。所以做为光伏发电值班员发展前景非常好。

光伏电站发电量分析报告

20kw的光伏电站一年能发24000度电 一个月能发2000度电。

20千瓦光伏在有效光照情况下,每小时发电20度。一般一天的有效光照时间大概是5~8小时,所以一天能发电100~160度。

光伏安装角度应根据地点所在地的纬度高低决定角度大小,高纬度大角度,低纬度小角度。20度与30度差别不大,而且地球是不停的自转,这点角度对发电量影响不大。

光伏电站月报表

TCL收购了中环股份,中环股份是我国光伏硅片生产的核心企业。

1. TCL收购中环股份,正式进入光伏产业。

2020年7月TCL已完成对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购,自2020年第四季度已将其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持有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7.23%股份,同时公司直接持有中环半导体2.57%股份。

2. 中环股份主营业务

单晶硅材料

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单晶硅材料为核心展开,依托五十多年在硅材料领域的经验、技术积累和优势,纵向在半导体器件行业延伸,形成功率半导体器件产业;横向在新能源光伏产业领域扩展,形成公司的新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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