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电力资质办理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书》。
需要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
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要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还有具体相对应的条件,即注册资本、管理、技术人员的多少,相关设备的台套数等
注册售电公司的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 4、相关专职专业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5、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机具设备:
1. 起重设备和运输工具: 起重车、运输车、电动(手扳)葫芦等;
2.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抱杆及配套件、绞磨机等;
3.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压接钳、电气焊接工具、弯管机、弯排机、台钻、切割机等;
4. 其他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发动机、发电机等动力设备,电缆施工工具,必要的安全工器具等。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9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2人以上,安装工长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3.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6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3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七条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4)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一,净资产800万以上。
二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5人至少。
三中级职称人员至少10人,专业是电力工程相关专业。
四岗位证书人员15人,需要包括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
五技术工人30人,中级以上工人。
六技术负责人业绩需要至少2项,网上可查。至于安全许可证,等你资质证书办下来再说吧。
电力设备需要手续为:
1.申请表 (两份)
2. 委托书(两份)
3. 客户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4. 客户的ISO证书或公司简介和公司能力说明
5. 产品的电路图、说明书、方块图、相关的测试报告(如FCC ID)
6. 天线增益(Antenna Peak Gain)和 Antenna pattern
7. 测试指导(Test direction)
8. 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不能过期)
9. EUT的彩色照片3份(必须包含各接口和各侧面)
10. 频率频道对照表(如果有很多个工作频道才要提供,如DSSS或者FHSS工作方式的产品)。
需要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
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要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还有具体相对应的条件,即注册资本、管理、技术人员的多少,相关设备的台套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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