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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并网难度(光伏发电并网难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2-11-16 12:00来源:www.51edu.com作者:畅畅

光伏发电并网难的原因

简单说来就是把光伏电池的直流电通过DC/DC稳压后接入DC/AC逆变系统,转换为与电网同频同相同幅值的三相电,并入电网。直流稳压电路考虑造价一般采用Boost升压斩波电路,逆变器采用IGBT三相全桥逆变电路,利用PWM调制技术进行系统控制。

由于电力电子技术主要是对开关管的控制,来实现系统运行,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波动,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将此影响降到最低,如:

1)优化硬件电路设计

2)器件选型合理(特别是滤波电容、平波电抗器的滤波效果)

3)控制程序中采样的精度校准,PI参数的调整

4)一般情况下,PWM调制的频率越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谐波

以上主要是针对逆变系统的一些内容,在电网侧还有其他相关的抗扰动方法。

风力发电机并网控制装置有软并网,降压运行和整流逆变三种方式。风力发电机的并网控制直接影响到风力发电机能否向输电网输送电能以及机组是否受到并网时冲击电流的影响。

风速仪检测风速,风向标检测风向并执行偏航操作,当风速到达开机值时,变桨系统开始工作,根据风速将叶片变到合适角度,速度传感器检测风机转速与发电机转速。

当转速达到输出功率条件后,励磁电源开始励磁,发电机开始输出功率,当电压达到并网条件后,逆变器执行并网操作,剩下的根据情况是选择升压及二次升压并入升压站,并入电网。

光伏发电并网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光能转化成电能的。在我国农村,光伏发电目前已经在很多地方都推行起来了。光伏发电的本质就是把太阳能转化成电能,而太阳能在人类有限的时间内,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所以,光伏发电是一种没有消耗性的发电项目。只需要安装好光能聚光板,将光能转化成电能,再由电力相关部门对电进行回收即可。

从这一逻辑上来看,光伏发电同样也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新能源,如果从生意的角度来看,这简直像是“一本万利”。

可为什么看似这么好的光伏发电,在一些地方却难以推行呢?有些农民认为光伏发电不行,利润太低,或者根本没利润;而有些地区的农民争着要安装光伏发电,认为利润空间比较大。问题是出在哪里呢?

前期疯狂的光伏发电

刚刚开始推行光伏发电的时候,一些农村地区的光伏发电给出的补贴是非常高的,而且回收的电价一签约就是25年,早期的时候,有些地区电价按1元/度进行回收的,这样回收肯定是要赔钱的,也算是光伏发电前期补贴来打市场了。

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认为利润很不错,都争着去申请名额。这时候光伏发电最火,也是很多人较为疯狂的时刻。一些人甚至把家里的地都拿来放光伏发电了,还有一些人为了搞光伏发电搭建起了新的房子。

在利润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有一些光伏发电建设商也搞出了各种光伏发电的“营销策略”,除了大肆宣传短期就能回本外,还搞出了“免费安装”的套路,实际上就是先装后付款的套路。这些营销让很多农民看了眼花缭乱,分不清真假。

其中,也有一些不法的骗子

新能源光伏发电并网问题研究

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前要先到当地电网公司申请,提前备案。待电网公司回复可以安装后就可以开始进行安装了,一整套发电系统包括组件,支架,逆变器汇流箱等按照标准安装完毕后即可以通知电网公司验收并核发并网电表,就可以并网发电。

光伏并网问题

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的基本必要条件是,逆变器输出之正弦波电流的频率和相位与电网电压的频率和相位相同。

分布式光伏系统并网需考虑安全、光伏配置、计量和结算方面的问题,在安全方面并网点开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在电网异常或故障时的安全性能否在电网停电时可靠断开以保证人身安全。

光伏发电并网太难了

要分清楚是技术问题还是手续问题,如果技术问题,那就应该看看设备存在哪些影响并网问题,如果是手续问题,那就应该按照电网公司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并网难问题技术层面上讲,是因为电能质量的原因,电网公司对电力供应相对稳定性要求高,而光伏发电受天气变化影响的可预测性低,可靠性不足。个人建议可以考虑加装大容量的储能装置,比如蓄电池组,在天气变化较大的时候一-定程度地缓解负荷严重下降的情况。

光伏并网后为什么功率因数下降

      发电机功率因数的大小与电路的负荷性质有关, 功率因数是电力系统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数据。

      功率因数是衡量电气设备效率高低的一个系数。功率因数低,说明电路用于交变磁场转换的无功功率大, 从而降低了设备的利用率,增加了线路供电损失。

      功率因数在0.95以上不会影响发电机的运行寿命。

      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因数一般为0.8,也有少数发电机,其额定功率因数为0.85或0.9。

      发电机的功率因数从额定值到1.0范围内变化时可以保持额定出力不变。但为保证系统的静态稳定,功率因数一般不应超过0.95。

      当发电机的功率因数低于额定值时由于转子电流增大,会使转子温度升高。此时应调整负荷,降低发电机的出力。否则转子温度可能超出极限值。

      改变发电机励磁电流就能改变并网运行发电机的功率因数。过励磁对发电机有影响,发电机不能长时间的处在过励磁状态,否则转子会发热。

光伏并网对电网的不良影响

光伏发电作为新能源发电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气候对光伏发电影响。采用光伏并网发电无蓄电池方案时,如果一个城市上空的气候大幅变化,将造成电力负荷的大幅波动;当一个城市上空的空气质量比如空气污染, 或能见度变差比如雾天,阳天等都将使光伏发电在线或实时出力下降。

2地理位置,光伏发电设备基本上只能依附建筑物安装建设,也就是所谓的光伏屋顶就地供电。如果离开建筑物来建设光伏发电,将会大大增加成本或者破坏环境和生态等都很大程度上影响光伏的发电量

3容量传输局限。在解决了光伏发电的成本问题后,大功率,高电压,远距离从荒漠面积输送电力到负荷中心,由于光伏发电没有传统电机的旋转惯量,调速器及励磁系统,将给交流电网 带来新的经济和稳定问题。不论采用交流或是直流高电压大功率远距离从荒漠地区输送电力。

4光能转换效率偏低。和传统能源(矿物能源,石油,水能,原子能,等)的转换效率相比,光伏能量的转换效率不能令人满意。

5昼夜交替。随着太阳照射角度以与昼夜交替的影响, 其发电量也受影响。

相对这些局限性光伏发电同时具体独特的优越性:

1、太阳能储能巨大无枯竭危险。

2、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排放。

3、不受资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可利用建筑屋面的优势;例如无电地区,以及地形复杂地区。

4、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

5、能源质量高。

6、使用者从感情上容易接受,美观。

7、建设周期短,获取能源花费的时间短。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兴起的朝阳产业,是未来全球先进产业竞争的制高点。近年来,全球光伏市场几经起落,总体呈现不断向上发展趋势。

光伏并网电压不稳定

光伏并网逆变器过压导致警报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光伏并网逆变器电压值若超出要求的范围,就必须跳脱以停止工作,为的是确保设备安全及保护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所以光伏并网逆变器必须在规定的电网电压范围内工作,能够实时监测且与电网电压同步。

光伏发电并网困难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三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送出条件。

第二章 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第六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

第三章 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间的上下联动,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第九条 各省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应及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电网项目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平台,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当“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保障光伏电站维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根据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抄送国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等,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1 年以上的重点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及相关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做好光伏电站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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